(二)研究意义

(二)研究意义

森林资源是亿万林区农民的生存资源,是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9年6月22日召开的中央林业工作会议中说:“2003年《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中央明确了林业的定位,即在贯彻可持续发展中林业具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林业具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林业具有基础地位,这3句话我始终没有忘记,我还要加上一句,就是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林业具有特殊地位。”[22]

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是关系亿万林农切身利益的权利义务安排,对优化森林资源配置,促进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具有积极作用,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特别是在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生态文明社会的战略部署和时代背景下,本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1.其理论意义在于,在中国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宪政制度下,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林权制度还需要坚实的理论基础。中国的林业发展比较缓慢,早期对林业的重视程度不高,林权流转的立法相对滞后,1998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授权国务院制定林权流转的具体办法,至2003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才再一次明确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2003年以后,随着全国各个试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并陆续进入配套措施阶段,各类关于林权流转的政策相继推出。本研究从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的综合视角,研究了中国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的理论基础、立法价值、立法模式和具体制度,为今后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2.实践价值在于,中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适应社会需要的改革,同时林权流转是推进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发展的关键环节,更是中国林业经济长远发展的必要手段。因此,深入研究集体林权流转立法问题,对完善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形成合理的林权流转机制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这不仅有利于调动广大林农营林造林护林的积极性,促进林农增收,也促进了森林资源的增加和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的提升,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另外,本研究以构建集体林权流转法律制度为落脚点,从根本上分析集体林权流转实践中存在的障碍,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制度建议,可以为中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经验借鉴。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研究是对策性很强的应用研究。本研究将为党和国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参考,为立法部门制定有关森林资源法律制度提供有益建议和理论支撑,为中国集体林权改革实践提供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为中国集体林业的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