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全国主要集体林区已基本完成了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分林到户后,一个典型的特点是林地细碎化程度较高。有针对江西、福建、辽宁、云南4省的调研发现,样本村平均拥有4.8块林地,其中最多的达22块之多。[77]南方9省(不包括海南省)集体林业用地户均面积0.43hm[78],而且被分成数块[79],根本达不到理论上有效益的规模。林地划分细碎化和林地经营分散化不利于林业的集约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制约了林地经济效益的提升。[80]在这种背景下,积极推进集体林权流转,优化森林资源配置,是解决林地经营细碎和林地资源浪费问题的有效途径[81],也是实现林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
但是,在我国当前的集体林权流转实践中,林权主体进行林权流转的意愿不强,林权流转发生率低。以永安林业要素市场的流转交易情况来看,2005年30起,流转面积3 760亩;2006年70起,流转面积6 796亩;2007年51起,流转面积6 395亩,占永安林业用地面积382.2万亩的比例不到1%。[82]有学者对江西省的农户林权流转意愿的调研显示:愿意进行林权转出的农户占28%,不愿意进行林权转出的农户占72%。[83]而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户已逐渐发生分化,兼营林地或脱离林地的农户增多。一些对林地依附性较弱的农户,把林地作为一份有升值空间的家庭私有财产,自己不经营,也不愿意将其流转到别人手里,造成各地出现大量林地抛荒或半抛荒现象。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资源利用上的“浪费”或“不节约”,主要是市场机制被扭曲,价格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的结果。因为,市场经济具有内在的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趋势,市场机制有一种迫使人们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内在压力。[84]目前,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虽初步形成,但发展很不完善。农户私下流转、政府强制流转和其他不规范流转现象并存,导致林权流转价格信号失真。不合理的集体林权流转价格不仅不能起到调控市场供需的作用,而且还损害了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因此,建立健全集体林权流转价格制度,对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促进集体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