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集体林权流转价格制度

二、完善集体林权流转价格制度

如前所述,在当前的集体林权流转实践中,林权主体进行林权流转的意愿不强,林权流转发生率低,致使林地经营细碎和林地资源浪费并存。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资源利用上的“浪费”或“不节约”,主要是市场机制被扭曲,价格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的结果。[18]因为,市场经济具有内在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趋势,市场机制有一种迫使人们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内在压力。[19]价格是商品的交换价值在流通过程中所取得的转化形式,价格的每一次变动都会引起交换双方利益关系的转换。合理的集体林权流转价格可以促进交易双方参与林权流转的积极性,实现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目前,中国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虽初步形成,但发展很不完善。农户私下流转、政府强制流转和其他不规范流转现象严重,导致林权流转价格信号失真。不合理的集体林权流转价格不仅不能起到调控市场供需的作用,而且还损害了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因此,建立健全与集体林权流转市场相配套的价格制度,对规范林权流转行为,促进集体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保护林农和农民集体的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