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一、引言

随着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全国主要集体林区已基本完成了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分林到户后,林地划分细碎化和林地经营分散化不利于林业的集约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制约了林地经济效益的提升;而且,随着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户已逐渐发生分化,脱离林地的农户增多,林地抛荒造成林地资源浪费严重。[46]在此背景下,积极推进集体林权流转,对优化森林资源配置和提升林地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甚至县都进行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的地方性立法,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也于2010年组织起草了《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任何制度的设立都有其基本的价值取向。一般而言,价值取向是指为满足某方面的特殊需要而在所有的价值中进行的取舍。凡是可以借助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来加以保护和促进的美好事物,都可以被视为法律的价值。但是,如果法的价值仅仅具有多元性,那么相互独立的各种价值就如同一盘散沙,甚至相互冲突。因此,任何法律制度的价值系统都不能不具有某种取向性和层次性。谢鹏程按照法的目的性与工具性价值的分类法,将法律的价值分为三个层次:个人自由与社会和谐属于第一层次的法律价值,是终极性和目的性的法律价值;第二层次的法律价值主要有公平、效率、秩序等,这些价值相对于自由而言是工具性的;第三层次的法律价值主要有基本人权、社会安定、经济增长等,它们又是从属于第二层次法律价值的价值,是法律所直接反映和保障的价值。[47]

从一般意义上讲,集体林权流转法律制度的价值也具有这种“两类三层”的体系特征。但是,随着社会主体对生态利益的需求与日俱增,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需要积极回应社会主体对生态的利益诉求,具有明显的生态化趋向。本文在生态视角下对我国集体林权流转法律制度的价值展开研究,目的是探讨集体林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的意义和效用,以便探明集体林权流转法律制度发展的向度与深度,克服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在价值取向上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