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日本
森林对于日本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从自然资源的角度看,众所周知,日本一直以来就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极度贫乏的国家。但是一个显著的事实却是日本的森林覆盖率高达67%,远远高出世界森林覆盖率的平均水平。[13]这主要得益于二战后日本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扶持林业的政策。
1.日本政府对森林权属的相关规定。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森林的所有权形式主要分为3种:①私有林;②公有林,即各省、县、市或村庄拥有的林地;③国有林,并且国有中又有一部分被划为皇室林,属天皇家族的私有财产。1940年政府进行林政改革,宣布废除皇室林,把本岛国有林、北海道国有林和皇室林融为一体,统称国有林,确立了全国国有林的林政统一体制。这为日后国有林的独立核算和独立管理奠定了基础。日本拥有1 651个林业合作社,占日本林地面积的46%,有社员将近180万人。日本的合作社可追溯到18世纪,那时村民就共同抚育地方首领的森林。1907年的《森林法》准许合作社从事造林、管理、保护、修路、减轻滑坡等活动。按照1939年的《森林法》,政府指定合作社给从事林业活动的农民分配财政补助金。该法律把重点放在发展私人森林上,政府通过“农业和山村扶助计划”补助林道、放排水渠、木炭仓库等项目,但私人森林管理计划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其监督职权授予了合作社。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非工业私人森林采伐的义务是以有组织的劳动团体——合作社实施的采伐计划为基础的。1940年的《木材管理法》正式把合作社确立为木材生产和分配的社会机构。战后50年代,日本致力于发展林业,1951年的《森林法》为私人森林制定了新方针,并把合作社定为有责任帮助森林规划系统的行政组织。
2.日本政府发展国有林和扶持私有林的政策。从1978年起日本就开始根据改革计划对国有林进行经营改革。为摆脱国有林经营困境,1978年日本制定了《国有林事业改善计划》。实行国有林经营民营化,将采伐、造林承包给民间,减少成本支出。1991年又出台了改革国有林的特别法律,并制定了国有林改革计划,即森林资源按功能进行分类管理(土地保护林、自然保护林、游憩和公益林、木材生产林)。按流域将国有林和非国有林经营结合起来,促进森林资源发展和提供木材产出。同时根据国有林改革特别法律制定了一项10年计划,这项计划的基本目标是要通过林业机构和人员的合理化,建立健康的国有林运营和财务机制。[14]1995年5月,日本修改了促进国有林经营的特别计量法改革的具体做法,并同时制定了新的改革计划。日本的私有林为1 465万公顷(hm2),由250万个农户所拥有。如何组织众多的小林主进行生产、国土和环境保护,是日本森林组合的重要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的森林组合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始建于1907年,1951年《森林法》修改时正式规范了森林组合制度。1978年日本颁布了专门的《森林组合法》。近几年来,日本的森林组合在组织私有林主发展林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①解决了市场经济下,一家一户森林资源管理中难以解决的劳力、运输、病虫害防治等问题;②是政府对私有林扶持政策实施的渠道,日本政府对私有林的补贴、贷款等都是通过森林组合来进行的;③是产供销连接的纽带,森林组合通过发布供需信息、组织产品拍卖等方式,为林主提供产供销服务;④提供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日本政府一般通过补贴、信贷、减税、补偿等方式对国有林和私有林主的权益和发展进行保护和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