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是法律的基础性价值追求

(一)安全是法律的基础性价值追求

法律价值是法律能对主体产生意义的一种内在本质属性,是主体需求的客观化或法律化。[51]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在人的基本生存问题解决后,安全成为人的第一需求。[52]作为人们追求的首要价值,安全必然成为法律价值的一部分。因为安全是人们的基本需求,如果法律有意义的话,其必然把安全视为内在价值加以表达。

安全在概念上与威胁和危险是相关联的。人们通常认为,安全涉及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客观方面是指外界的现状,主观方面是指人们的心态。简单地说,安全就是客观上不存在威胁,主观上不存在恐惧。[53]尽管学界对法的安全价值所包含的内容有一定的分歧,但安全作为法的当然价值之一却是中外法学界的共识。

安全不仅应该作为法律的当然价值之一,而且是法律应该首先予以考虑和促成的基础性价值,是法律的首要目标和法律存在的主要原因。博登海默认为,如果法律秩序不表现为一种安全的秩序,那么它根本就不能算是法律。[54]如果某个公民不论在自己家中还是在家庭以外,都无法相信自己是安全的、可以不受他人的攻击和伤害,那么,对他奢谈什么公平、自由,都是毫无意义的。[55]可见,作为法律最起码应该满足主体对安全的需求,安全价值应当作为一个首要的或基础的法律价值。实际上,在个人的现实生活中,如果他的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不能得到维护,他就不能奢望有什么自由和公平,这是一个无需证成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