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

(一)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森林资源最多的国家之一。美国的森林资源具有不同的权属划分。在现有的森林资源中,国家所有(联邦所有)的森林占17%,公有林(州政府所有及部门所有)占10%,私有林包括私有企业所有的工业原料林占73%。[9]美国林业法律是由联邦政府制定的林业法律和州、县政府制定的法规两部分组成。州、县政府在不违背联邦政府法律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各地方林业法规,作为联邦林业法律的补充,形成了完整的林业法律体系。

1.美国联邦政府的主要林业法律。美国联邦政府制定的涉及林业管理的法律主要有1897年的《保护林业有机管理法》,此法不仅建立了美国林业管理体系,而且还明确了森林必须发挥多种功能,既要源源不断地提供木材,又要保护现有水域源头的安全,使之不受到侵害,并把这一点放在了第一条。1960年的《多用途和持续高产法》强调森林资源更大范围内的可持续利用,要求森林在不损害土质的前提下,既要尽可能多地持续提高林木产品的产量,又要为人民提供休闲、牧草、木材、水源涵养、野生动植物休憩和垂钓的功能,为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1976年的《国有林管理法》包括保护水域和野生动物,保护植物多样性和动物栖息地。国会认为林业部门有义务和能力成为国家保护自然的领头人,以满足子孙后代的需要。在这当中,还强调要按照《多用途和持续高产法》的要求在制定土地和资源管理计划时综合考虑物质、生物、经济和社会的因素。另外还先后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濒危物种法》(1973)、《清洁水法》、《可再生资源推广法》和《可更新资源研究法》(1978)等等。美国有大半的森林是非公有林,分别散落在近1 000万私有林主手中,但这些非公有林却是美国重要的木材生产基地,比如1997年私有林地生产的木材产量占到全国总产量的59%,对美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究其原因,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私有林主的林权一直受到法律保护。美国宪法中第5条规定,如果由于公用事业的需要占用私人土地必须予以补偿。由于有了受到法律保护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私有林主们对如何保持森林常年的高效丰产,造福子孙,就有了长远的考虑。

2.美国各州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林业法规。美国联邦政府制定的森林法规虽然对全国的林业都有明确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但它的管理对象更主要是指向国有森林。而与此相反,州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主要是针对私有林的管理和利用。虽然各个州和地方的法规不尽相同,但这些法规都在联邦法律的框架之下,而且大多数的法律旨在保护环境质量,保持林地产出的持续高产,保持水土,防火,提供休闲娱乐场所和美学价值。同时,不同地方立法的侧重点不同,比如内华达州、加州、马萨诸塞州的法律主要强调木材砍伐和重新造林;而华盛顿州主要是强调林业管理活动。不同州的林业法规范的对象也不同,通常的法律是针对所有的私有林主和有关的人员,而西维吉尼亚州只针对伐木的人员。[10]许多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主要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对林业经营活动、防止污染、强迫更新以及对游戏、钓鱼的限制等做出具体规定。比如,阿拉米达县就规定,每人每天只能钓5条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