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结论
2025年08月10日
一、基本结论
本研究围绕中国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的基本问题展开研究,主要观点和结论如下:
1.集体林权流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集体林权流转是指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的物权变动;狭义的集体林权流转是指除森林资源所有权之外的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的物权变动;
2.自然资源物权理论、环境资源价值论以及产权理论为集体林权流转立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3.集体林权流转实践在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正面临着“不愿意流转、不方便流转和不规范流转”的三重困境;立法价值取向偏差、部分立法内容冲突、法律规制体系残缺、流转监管制度缺陷等因素造成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激励性、服务性和规范性不够是导致集体林权流转困境产生的制度原因;
4.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价值追求应是一个包括生态和谐、生态效率和生态安全在内的有层级的完整的价值体系;
5.中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立法模式需要积极实现从“管理型”立法向“促进型”立法的转变;
6.集体林地权属制度是集体林权流转的制度前提。其中,明晰生态产权,实现森林生态利益的有偿享用和市场化流转,是促进林地经济产权与生态产权相和谐的重要途径;
7.制定有关集体林权流转的国家级专门立法,进一步明确集体林权流转主体、完善集体林权流转方式、扩大集体林权流转范围、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程序,是促进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的当务之急;
8.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制度、林权流转价格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的重要配套制度,其中,由林地所有权来承担社会保障功能,可以促进林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和高效利用,实现林权流转中经济与社会的价值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