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管科技

四、监管科技

监管科技具有技术中性、智能自动化、大数据处理等优势,其运用满足宏观审慎监管的监管体系要求,能够提升监管机构的监管效能,降低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应对全球范围内监管不断增加的复杂性和紧迫性。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技术是监管科技的技术支撑,主要的场景用于监管,包括财务风险分析、市场运营分析、公司信息披露分析、违法交易行为分析等。

(一)监管科技的概念

监管科技“RegTe ch”是Regulation Technology的缩写,包括监管和合规双层含义,其本质是通过科技赋能金融监管改革,丰富金融监管手段,助力监管机构优化监管方式,帮助金融机构降低合规成本,平衡监管与创新,最终实现金融业平稳健康发展的目标,实现对金融安全的维护和对金融风险的防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委员会将监管科技定义为:“科技与监管的有机结合,主要作用是利用技术帮助金融机构满足监管合规要求。”

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缺乏研究和开发监管科技的动力,因此监管科技的发展需要由监管机构来推动。金融机构应用监管科技的目的在于能够提升其合规能力,监管机构应用监管科技的目的在于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监管科技的应用使金融科技的发展更符合监管的要求,试图解决监管滞后性引发的金融风险。

(二)产生的原因

一方面,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各国金融业呈现从严监管的状况,为避免高额的处罚,金融机构投入大量的合规成本。

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导致对监管科技的需求,监管科技促使监管机构的转型,这是金融监管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观察金融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在几十年前,金融交易量比较小,人工可以核查每笔交易的踪迹;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尤其是银行开始出现复杂的交易模型,传统的人工监管已经不能适应监管形势的需要,加之金融科技使混业经营成为趋势,跨行业的资金流动日趋频繁,新技术的应用使得金融风险更加隐蔽,因而对监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科技通过事前预测、事中监控、事后分析,帮助监管机构防范金融风险。

2018年8月份,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提出利用智能化的手段提升资本市场监管效能,及时发现市场主体的潜在风险,维护市场稳定,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标志我国证监会对监管科技发展的指导性政策,为“监管2.0”版本提供新的指南。

(三)监管科技的功能

1.行为分析

通过用户的交易资料、文本资料、语音资料,对用户交易风险进行全方位监控。

2.实时监控

实时监控数据变化,自动对高风险行为提出警告,确保监管机构或金融机构第一时间对风险进行处理。

3.风险预测

根据对象行为分析的结果,基于大数据技术,从结果中挖掘出潜在风险。

(四)监管科技的评价

监管科技的发展是未来弥合金融科技对监管体系的挑战。第一,监管科技提升金融系统的运行效率,促进金融安全,提供多元选择;其次,应对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去中心化、匿名化,通过发展监管科技以实现有效监管,降低金融监管成本。监管科技有助于拓展金融监管体系的“生产可能性空间”。[25]监管科技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然而,监管科技也面临数据隐私权的问题。特别是欧盟GDPR要求新技术需要进行隐私风险评估。因此,监管科技的开发企业应该预设隐私数据保护模式,阻止隐私数据泄露事件的发生。

【注释】

[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金融稳定委员会是一个专门性的国际组织,负责对全球金融体系进行监管并提出建议。

[2]National Economic Council:A Framework for FinTech,at https://obamawhitehouse.archives.gov/blog/2017/01/13/framework-fi ntech,January,2017.

[3]皮天雷等:《金融科技:内涵、逻辑与风险监管》,《财经科学》2018年第9期。

[4]Bernardo Nicoletti,The Future of FinTech,Rome:Palgrave Macmillan,2017,pp.162-163.

[5]李文红,蒋则沈:《金融科技发展与监管:一个监管者的视角》,《金融监管研究》2017年第3期。

[6]Alexandra Andhov,“Fintech as a Facilitator for the Capital Market Union”,University of Copenhagen Faculty of Law Research Paper(63,2018),p.16.

[7]何隽铭:《ICO商业模式的法律性质分析及监管模式优化— 基于九国ICO监管现状》,《上海金融》2018年第2期。

[8]Kpmg,“2018 Fintech 100”,FinTech 100 Report(2018).

[9]Accenture,“The Full Value of Tech Investments” FinTech Research(2019).

[10]“全国互联网金融阳光计划”第三十六周报告—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发展报告(2018年3月)。

[11]朱锦清:《证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12]李有星,李延哲:《股权众筹的逻辑困惑与突破》,《上海证券报》2014年12月24日。

[13]王曙光等:《众筹融资的法律规则》,《金融与经济》2015年第7期。

[14]中介组织是以行业协会、商会为代表,以维护某个行业或社会群体的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15]Leslie Lamport,“The Byzantine generals problem”,ACM Transactions on Programming Languages and Systems,(4,1982).

[16]孙增,徐丹:《FinTech: A Regulatory Mapping Introduction》,《交易技术前沿》2018年第1期。

[17]公钥与私钥是一种通过算法得到的密钥对。

[18]沈珊瑚:《区块链在证券发行交易中的应用探究》,《经济研究导刊》2018年第29期。

[19]陈杰,吴鑫涛:《区块链技术在OTC柜台市场的创新应用》,《交易技术前沿》2018年第1期。

[20]刘瑜恒,周沙骑:《证券区块链的应用探索、问题挑战与监管对策》,《金融监管研究》2017年第4期。

[21]姜海燕,吴长凤:《智能投顾的发展现状及监管建议》,《证券市场导报》2016年第12期。

[22]任衡:《智能投顾面临五大挑战》,《中国经济周刊》2017年第39期。

[23]赖莎,朱晓宁:《我国智能投顾发展探究》,《现代商贸工业》2019年第19期。

[24]罗炜玮:《证券智能投顾的概念、准入及算法规制》,《海南金融》2019年第2期。

[25]尹振涛,范云朋:《监管科技(RegTech)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与发展建议》,《财经法学》201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