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保护法的性质

二、数据保护法的性质

数据保护法的性质需要厘清,将其视为“私法”还是“公法”,或是两者的结合。一般而言,法院不适应外国司法管辖范围的公法。如果将数据保护法视为“公法”,则法院或数据保护机构需要将始终适用本国的法律,而不是外国的数据保护法。事实上,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数据保护法不能简单地区分为“私法”还是“公法”,其来源涉及消费者保护法、民法中的隐私权,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还包括欧盟内部市场法,如果数据取证还涉及刑法的内容,用传统的管辖权规则以区分数据保护法的性质是比较难厘清的。因此,对于未来金融科技带来的数据跨境流动,采取国际私法理论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用于数据保护的法律选择比较合理,即找出最本质、最密切联系的因素,将该因素作为联结因素去解决法律选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