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新金融科技监管合作协议[15]

二、瑞新金融科技监管合作协议 [15]

2016年瑞士与新加坡签署瑞新金融科技监管合作协议(Regarding Cooperation for Innovation in the Financial Sector)。该协议对“金融创新者”“金融创新服务”作出了明确的定义。“金融创新者”指任何提供或打算提供金融创新的实体,“金融创新服务”指任何通过金融科技提供的服务。在明确核心概念的情况下,协议对合作的目的、合作的范围、信息保密作了规定。

(一)合作的目的

两国通过签署协议,目的在于鼓励金融科技创新,通过相互合作鼓励两国的金融科技公司向对方提供金融科技服务。

(二)合作的范围

该协议对两国开展金融科技监管合作划出了范围。第一,信息共享,包括关于金融服务创新的监管和政策问题、新兴的市场趋势和发展;第二,对金融创新者的支持,包括为对方金融创新者制定专门的联系人,帮助金融创新者了解相关法律、政策;第三,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必要时举行正式会议或电话会议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可以邀请金融创新者的代表参加此类会议或电话会议。

(三)信息保密

一方监管机构在披露另一方监管机构信息时,必须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