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支付服务修订法案[14]

一、欧盟支付服务修订法案 [14]

欧盟支付服务修订法案(PSD2),也成为欧盟支付服务修订法案第二版,以区别2007年欧盟颁布的欧盟支付服务指令(Directive 2007/64/EC)。该法案的立法目的在于增强非银行对支付业的参与和竞争力,保障欧盟公平竞争的环境。新法案相比第一版,进一步完善了支付服务的法律框架,特别是明确了禁止商家将支付成本转移给消费者(银行规定的付款手续费、转账手续费除处),鼓励欧盟消费者使用第三方支付。在此背景下,欧盟境外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获得进入欧盟市场的机会,中国的支付宝(Alipay)获得卢森堡颁发的电子货币牌照(E-money license),由此欧盟用户可以使用支付宝进行第三方支付,中国的支付宝用户也与欧盟境内线上或线下的商家联系起来。PSD2立法序言第6条指出:“建立新的规则以促进监管合作,提供更多的透明度规则,确保整个欧盟的立法框架得到统一的适用。提升支付的效率,增加支付服务的选择与透明度。”尽管PSD2对欧盟境外第三方支付公司持欢迎的态度,但是第三方支付公司必须遵循PSD2的透明度监管规则。换言之,支付宝需要欧盟实现一定程度的数据共享。PSD2为境外监管机构与欧盟成员国监管机构合作提供了路径,第29条第6款明确了“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应根据本条制定监管技术标准草案,规定本国监管机构与东道国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合作与信息共享的框架。监管技术标准草案应规定跨境运营的支付机构的监管合作方式、手段和细节,尤其是交换信息的范围和处理方式,以确保对交易信息的一致和有效的监管”。

关于风险预防与责任追究,PSD2第30条对主管国与东道国的义务也作了详细规定“当发现第三方支付公司存在违规问题,东道国监管机构应当立即通知该主管国监管机构,主管国监管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该支付公司的行为”。东道国不通知主管国而立即采取行动,必须存在可能对东道国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威胁的情形或通知主管国后未采取行动作为前置条件。PSD2第30条第3款指出“采取的措施是临时性的,在威胁解除后立即停止”。欧盟因为存在27个成员国,作为协调各成员的法案,PSD2的规定对国际金融科技监管合作机制有较强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