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科技立法保障

三、美国金融科技立法保障

美国暂无针对金融科技监管的专门立法,但是涉及银行服务或产品,首先需要满足州的监管要求,比如申请许可证。此外,需要满足美国联邦立法的规定,比如《银行服务公司法》《消费者保护法》《银行保密法》以及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其中《银行服务公司法》授权监管机构对第三方技术提供者具有同等的监管权力,换言之,美国监管机构依据该法对与银行合作的金融科技公司行使监管。

随着《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的推出,标志着美国监管机构有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的趋势,通过改变监管模式与方式,防止新的金融危机与推动美国的经济复苏。特别是金融科技的兴起,监管科技的出现,使美国监管机构有顺势升级监管模式的机会。在奥巴马政府的后期,已经意识到金融科技对未来美国经济的重要性,2016年企图出台《金融服务创新法》(Services Innovation Act of 2016),然而,随着特朗普的当选,《金融服务创新法》被搁置下来。监管科技被广泛应用的基础在于政府对金融监管持“宽容”的态度。特朗普政府对于金融监管似乎回到2008年金融危机前的立场,对金融监管持续“松绑”。

尽管美国联邦政府层面对监管沙盒立法持消极态度。但是,美国的州一级的立法机关准备引入监管沙盒制度,目的在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保障金融创新。[26]不过,如果美国州议会通过监管沙盒法案,未来涉及消费者保护的条款可能会与联邦法存在区际法律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