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

一、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

2003年,我国确立金融监管体系为“分业监管”,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和信托业实行分别监管,也就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由于传统金融业逐渐走向混业经营的道路,“分业监管”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自2017年我国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文简称金融委),由金融委负责统筹协调“一行三会”以化解金融系统性风险,2018年在机构改革的背景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文简称银保监会),形成“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体系,为应对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逐步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 转变。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是针对传统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而言的职能调整。总体而言,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还是属于“分业监管”,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与金融科技的跨界性存在明显冲突矛盾。[3]从金融机构和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而言,基于业务类型,准确进行责任划分还是比较明晰的。然而,明显的冲突在于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与跨界化的金融科技存在矛盾,面对金融科技公司的“大混业”状况,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无论是监管模式还是监管方式都出现“剪不断,理还乱”的境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