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领域

一、投资领域

在投资领域,金融科技的应用主要为智能投顾,其分为四种业务模式,包括综合理财、投资建议、资产配置咨询、类智投模式。当前,智能投顾与证券经纪业务的关系没有厘清,智能投顾是证券经纪业务的辅助,还是证券经纪业务的替代,涉及的法律关系没有明确。从本质上看,用户委托机器人为其提供投资服务,是一种委托的法律关系,由于我国没有信义义务的法律概念,智能投顾的技术特性可能违反我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一)技术特征与我国《民法总则》的关系

智能投顾是基于大数据技术,通过算法驱动理财服务的数字化平台。根据用户的财务状况和理财目标,为其投资决策提供参考。“智能”指用户的交易过程实现自动化。首先,通过提供自动化投资风险分析,设置用户的需求与收益目标;其次,通过最小成本算法,实现自动化分仓交易;最后,提供智能客服、智能调仓提示等投后管理服务。

然而,智能投顾与证券经纪业务的关系影响对其法律地位的界定。证券经纪业务的特征为“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证券”,传统的证券经纪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但是买卖证券按照客户的指令交易,投资的决策权完全属于客户本人。但是,智能投顾的特征为“自动化”,对客户的投资决策具有相对的裁量权。当前的法律规定无法解释这种相对的裁量权存在,理由有二:第一,智能投顾的“机器人”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第二,如果赋予该“机器人”民事主体资格,那就需要考虑“机器人”替代用户做出的投资行为与我国《民法总则》第7条的关系。

我国《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换言之,假设智能投顾“机器人”存在民事主体资格,那智能投顾“自动化”所衍生的投资决策裁量权则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如果判断智能投顾“机器人”没有民事主体资格,则无法对投资决策裁量权进行规制,不能从民法中找到保护投资者权利的依据。从《民法总则》的原则以解释智能投顾的“自动化”特征,似乎还是不能理顺智能投顾与用户的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如果认定智能投顾是证券经纪业务的辅助,根据我国《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4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以及第5条“应该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也不能解释智能投顾的法律地位。但是,至少得出一个结论,智能投顾对用户需要存在诚实信用的义务。

(二)美国对智能投顾监管的法律依据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负责执行美国联邦证券法,因此有保护美国证券投资者的义务。根据1940年《投资顾问法》(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的规定,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或智能投顾都需要注册才能成为投资顾问,并且投资顾问对客户具有信义义务。如果智能投顾持有客户的资产,则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为交易经纪人,并负有对客户的信息披露义务。智能投顾需要登记的目的在于提升监管的透明度,相对于传统的投资顾问而言,智能投顾的优势在于其提供的投资建议更有利于监管,从计算机原理来说,是一种技术判断。对于传统的投资顾问,监管机构不能获得他们与客户的私人对话,比较难以判断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误导客户投资决策的行为,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智能投顾可以比人类投顾更严格地遵守法律规定。2017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智能投顾合规指南》,强调了智能投顾的信义义务,要求智能投顾在投资决策前,需要向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能够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1]因此,可以我国可以借鉴信义义务的法律概念以明确智能投顾的法律义务,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借鉴信义义务的法律概念

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是一个源自英美法系的广泛使用的概念。该义务要求受信人为了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行事,是一种利他性的义务。[2]被指定为受托人的一方对委托人负有法律责任,并制定严格的规则以保证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只要与委托人的关系涉及特殊的信任,就应该履行信托义务,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服务。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弗兰克(Frank Easterbrook)在判决中总结违反信义义务的情形包括两类:第一,受托人使第三方获利;第二,由于未能向委托人提供重要信息,导致可能误解、错误建议。[3]

信义义务的正当性基础来源于滥用权力和保护缺失,其中的权力特指受信人可能对受益人造成损害的能力,也可表述为受信人拥有行使某种自由裁量权或权力的机会,对受托之事享有决定权或事实上的控制力和影响力。[4]对于智能投顾而言,其通过算法为用户提供“自动化”的投资服务,用户与智能投顾“机器人”之间存在特殊的信任关系,智能投顾受用户的委托,由“机器人”为用户(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服务。因此,智能投顾为受信人,需要为了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行事,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对智能投顾规定违约责任,因算法失误或数据分析故障等原因导致投资决策失误或误导用户做出投资决策而造成的损失,由智能投顾提供者承担。在举证责任上,应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因为用户对“算法”“大数据”领域缺乏专业知识,举证责任由智能投顾提供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