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科技监管趋势
(一)日本金融科技监管机构
日本金融科技创新由日本金融厅(下文简称金融庁,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负责监管,该机构是日本政府组成机构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银行、证券和交易所以及保险业,以确保日本金融体系的稳定。[15]从监管内容上,与中国实行“一委一行两会”[16]不同,中国由国务院金融发展稳定委员会监督协调“一行两会”解决其效率问题。而日本金融厅实行混业监管,统一由一个机构对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及非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监管。对于新兴的科技金融,日本金融厅表现积极,2016年正式建立金融科技专家组(FinTech Expert panel)以促进金融科技的创新。通过围绕区块链,加密货币和API等领域制定法律法规以及支持金融科技创业公司的政策,包括针对区块链币首次发行(ICO)和加密货币的监管规则,以此推动金融科技创新的发展。日本的监管立场旨在有效地将金融科技纳入日本的经济新格局。
日本对金融厅进行了全面改革,改组各部门,重新分配权力和职责。政策和市场局接替规划和协调局,其任务是制定解决金融科技行业快速增长的法律框架;监督局保持不变;新成立的战略发展和管理局将替代原有的监察局,负责财务战略政策制定,处理涉及数字市场、金融科技和洗钱的问题,此外,该局将负责金融机构的行政和监察事务。
日本金融科技监管政策根据科技创新主体的不同实施不同的政策规定,灵活性强。总结为三种类型:一是大型企业集团的科技创新,实施全面支持政策,并以提供信贷服务为主要内容,建立长久的互动合作关系;二是中小型企业的创新,主要解决融资难、担保难问题,采用风险由中央与地方共担、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的信用保证机制;三是发展缓慢的中小型企业、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研发机构的创新,通过拨付资本金和低利率的借款等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创新。[17]日本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更倾向于支持金融科技的发展,依据不同的创新主体实施采取不同的监管手段,针对不同主体的不同需求制定监管政策。
(二)日本金融科技立法保障
日本通过修订现有法律,对扶持金融科技创新提供法律保障。2016年,日本修订《支付服务法》以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定义为“功能类似于真实货币”,如比特币。该法要求从事该业务的银行、科技金融公司必须向日本金融厅(FSA)进行登记和接受其监管,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主体。
然而,《日本银行法》[18]对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对银行投资科技金融公司造成了阻碍。日本金融业和科技业呼吁修订相关条文。因此,日本国会提出修订《日本银行法》中不适应科技金融发展的内容。“改革法案”为日本金融业和科技业的深度融合在法律层面上奠定了基础,新条文的增订为日本金融科技提供了监管框架,对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关系产生重大的影响。
当前《日本银行法》第33条“日常业务”规定:“为实现第1条规定的目的,日本银行可以从事下列业务:(1)贴现商业票据和其他票据;(2)发放以票据、政府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为抵押的贷款;(3)买卖商业票据及其他票据(包括日本银行发行的债券)或者政府债券;(4)以现金为抵押,借出、借入政府债券及其他债券;(5)托管存款;(6)办理国内兑换;(7)保管流通有价证券及其他与财产权有关的证券或者凭证;(8)从事金银买卖以及附随于前述各项所规定之业务的业务。”从文义解释来说,日本银行投资(控股或参股)金融科技企业不符合第33条对银行的业务范围之规定。但是,《日本银行法》第43条“禁止从事其他业务”对第33条进行了补充解释,规定:“日本银行不得从事本法规定日本银行业务以外的业务,但是,该业务为实现本法规定的日本银行的目的所必需,并获得财务大臣和内阁总理大臣批准的除外。”因此,第43条为银行应对新形势,把金融科技列为所需要开展的新业务,在立法上留下了空间。另一方面,《日本银行法》规定:“银行对商业的直接持股不得超过5%,银行控股的公司对商业的持股不得超过15%。”
如果银行计划投资的科技金融公司存在《日本银行法》中规定银行禁止从事的业务,原则上银行的投资很难突破15%的限制。变通的方式为:银行通过控股的风险投资公司进行间接持股,且投资的科技公司将创新的产品与银行业务深度融合,成为银行突破《日本银行法》“日常业务”限制的变通方法。
为鼓励更多资本投入金融科技,放松对银行投资比例的限制。2017年,新的“改革法案”为银行投资科技金融创造了新的途径,以鼓励日本金融科技行业的创新。
该法案提出:尽管《日本银行法》对银行业务进行限制,但是在监管机构(日本金融厅)的许可下,银行可以突破15%的持股比例的限制。“改革法案” 对许可的投资进行了补充性的规定:“(1)投资的项目能够提升银行的效率;(2)投资的项目能够为银行的客户提供便利。”[19]该法案还提出放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促进API的便利化,建立API生态系统等。作为政府机构,日本中央银行、日本金融厅积极为金融科技公司的发展提供便利,包括建立金融科技支持平台(FinTech Support Desk)为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提供“最合适”的法律法规。
(三)日本金融科技应用的监管
日本金融科技主要应用于证券业和保险业,对于应用的监管问题,特别是监管依据和监管模式,值得分别探讨。
1.日本金融科技在证券市场应用的监管
证券公司和机构投资者(包括对冲基金)使用高频交易(HFT)或算法交易,使用高频交易或算法交易方式超出了日本金融监管的范围。但是,2018年4月1日生效的《日本金融工具与交易法》将高频交易或算法交易定义为“高速交易”。[20]进行“高速交易”的人(仅限于所在地的人)或自营交易系统(PTS)必须在日本金融厅(FSA)登记并放置在指定的交换机或PTS区域的服务器,同时必须遵守如:最低资本、净额资产、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定期报告、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等监管要求。此外,证券公司不能受理没有在金融厅(FSA)注册过“高速交易”的客户。
针对个人投资者,金融科技的应用分为以下几种:
(1)机器人咨询服务(咨询型)
机器人只提供证券交易的咨询服务,不涉及客户任何的决策方案。如果机器人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则不需要金融厅(FSA)的许可;如果机器人提供付费的咨询服务,则需要注册为投资顾问,接受金融厅(FSA)的监管。
(2)机器人咨询服务(决策型)
机器人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为客户的证券交易提供决策方案,依据《日本金融工具与交易法》将此类定义为投资经理,需要接受金融厅(FSA)的监管。
2.日本金融科技在保险业务应用的监管
在日本,保险业务通常受到严格的监管,保险公司必须获得相应的牌照才能使用金融科技的产品。根据《日本保险法》[21]第二编“业务”的规定:“保险必须对产品的商业模式进行描述,产品商业模式的改变必须得到金融厅的批准。” 换言之,保险公司推出金融科技的产品必须得到日本金融厅的批准。目前,日本禁止使用没有中心服务器、路由器的点对点(Peer to Peer)保险产品,日本保险公司使用较多的是汽车保险的远程信息处理技术。
3.日本区块链技术应用的监管
日本是全球第一个对数字货币进行立法规制的国家,金融服务提供者使用区块链技术不受专门的金融法规监管。但是,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保证该技术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日本金融厅(FSA)和日本经济产业省对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持积极的态度。《支付服务法》是目前运营虚拟货币企业的行为合规的依据,该法对数字货币进行定义为:“依靠校验和密码技术来创建、发行和流通的电子货币。”购买或销售数字货币,包括代理和经纪服务,都需要符合《支付服务法》的规定以及接受日本金融厅(FSA)的监管。
4.划定企业可使用个人数据的范围
日本政府正在考虑允许用户划定企业可使用的个人数据范围。例如,客户可以限制平台使用他们的个人数据接收直接邮件,或者收回他们之前同意提供的信息。据了解,这也将成为日本在2020年针对国家数据保护法进行修订的一个重要讨论点。根据现行法律,当平台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个人信息,或者将数据用于原始用途之外时,用户有权力阻止平台使用其个人信息。目前来看,拟定的法规修改方向对采用人工智能分析信用服务或购买历史数据进行需求预测的企业来说影响比较大。而目标广告等产品则主要依赖浏览器cookie、智能手机定位和其他不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个人数据的信息。因此,相对受到影响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