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数据监管法律制度
2025年09月26日
第二节 构建数据监管法律制度
数据是金融科技的核心,当前的金融体系已经从“了解你的客户”转变为“了解你的数据”。[10]2018年5月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下文简称GDPR)正式生效,尽管该条例属于欧盟条例,保护范围为欧盟境内或欧盟公民的数据和隐私,但是由于人的自由流动和“场地”(location)宽泛的解释,使得GDPR的适用范围获得极大的延伸。2018年7月,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对谷歌公司(Google)开具43亿欧元的反垄断罚单;2018年12月意大利竞争局(Competition Authority)以使用用户数据作为商业目的为由,对脸书(Facebook)处以1000万欧元的罚款。[11]为避免重蹈脸书和谷歌公司的覆辙,全球凡涉及处理欧盟境内或欧盟公民数据的科技公司不得不研读GDPR的规则,通过“合规”以避免高额的处罚。面对加州的科技巨头因为数据合规问题遭到欧盟的连番处罚,美国加州立法机关通过《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权法案》(The 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下文简称CCPA),以修正《加利福尼亚民法典》(California Civil Code)第三和第四部分与隐私相关的内容。[12]为保护居民数据的隐私权,建立数据监管法律制度成为欧美国家的立法趋势。我国在建立健全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体系中,数据监管与隐私保护是其中重要一环。下文对欧盟GDPR和美国CCPA两部数据监管法律进行分析,以对我国建立数据监管法律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