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国际法问题

第二节 金融科技国际法问题

互联网的发展加强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各国经济相互依存、相互关联。金融科技作为技术驱动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其应用不会局限于一国,而是具有服务全球经济的趋势。另一方面,数据作为金融科技的核心,因为互联网的无界限,使得金融科技的数据跨境流动也成为必然。由此,数据的跨境流动可能造成关于同一问题,不同国家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涉及不同国家间的法律冲突。由于确定跨境数据的诉讼管辖权规定不同,各国一般依据国内法确定对数据的管辖权,可能导致跨境数据的管辖权冲突。一般而言,管辖权冲突分为两方面:第一,涉及刑事管辖权冲突;第二,涉及民商事管辖权冲突。

英国国际私法学家戴西(Dicey)等认为国际私法是“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解决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范之总和”。跨国数据法律关系具有涉外性的特征,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私主体之间的金融科技争议属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然而,对当前国际上几部重要的数据保护法采取广义解释的立场,扩大个人数据保护域外适用的范围,其管辖权跨越了公法与私法、刑事与民事的界限。在面临高额处罚的情形下,我国科技企业也被迫“合规”。本节重点分析各主要国家数据保护法导致的法律选择与管辖权冲突,特别是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引发的数据保护法的域外适用问题,旨在为我国金融科技发展所涉及的涉外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