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共享是金融监管的基础,也是实现金融科技跨国监管合作的有效途径。在不同的国家监管者之间建立监管合作机制,进行有选择性的数据共享,特别是共享金融机构不良记录的数据。[13]欧盟支付服务修订法案是金融科技跨国监管合作的标志性法案,将合作监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瑞新金融科技监管合作协议,为金融科技监管合作提供了新的思路。本节重点分析欧盟支付服务修订法案和瑞新金融科技监管合作协议(瑞士、新加坡)两部具有代表性的信息共享型监管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