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旅游资源述评
3.2.2.1 “概念原罪”导致认识不清
“旅游”一词的概念在汉语语境中有着多样性的解释,既可以是旅游(活动),例如,假期你去旅游吗;也可以是旅游业,例如,我国旅游形势一片大好;甚至可以是一门专业学科,例如,我本科是学旅游的。徐菊凤(2014)将这种“旅游”概念自身的不严谨,称之为旅游业的“概念原罪”,但其实理解为旅游学科的概念“原罪”更为确切。因此,本源概念边界不清晰,导致了学界、业界对于旅游资源概念的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3.2.2.2 发展阶段的历史局限
与其他产业一样,旅游业同样逃脱不了生命周期规律。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迅猛发展,但总体上仍处于成长期,成长期的产业倾向于对资源的开采,对于旅游业来讲就是指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因此,“旅游资源”比“旅游吸引物”的概念更贴近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实情,更利于表达资源的开发利用之意。随着我国旅游业的不断发展,进入发展成熟期后,当绝大多数旅游资源都已转化成旅游产品,旅游资源的含义就更倾向于吸引力因素,开发和利用的意义则退而次之。对于未来发展阶段的旅游业来说,可能旅游吸引物会更形象一些。
3.2.2.3 发展模式的客观选择
不同于西方国家以市场为动力推动旅游业的发展,我国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旅游业主要是由行政力量推动的,形成了以旅游资源开发为主旋律的中国旅游业。因此,对旅游资源的规划、开发是特定发展阶段下特有的开发模式,即对当地的资源开展普查、分类、评定、规划等工作,资源对于旅游业开发的适用性显得尤为重要。“旅游资源”可以说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
3.2.2.4 旅游资源“再认识”
任何事物往往包含着对自身的反动,但这并非是对自身的完全否定,从另一面看,却也是助推自身进步的力量和源泉。本文认为,首先,旅游资源作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有着鲜明的时代性和特殊性,尤其是对现阶段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我国学者大可不必妄自菲薄,必提“旅游吸引物”才学术正确。其次,吸引力是主观存在,开发和利用则是客观需要。唯吸引力论是偏颇的,如Leiper举例所说“如果没有旅游者游玩过伦敦塔或中国的万里长城,则这些东西都不能成为旅游吸引物。”这一观点与我国“心学”泰斗王阳明“汝未看此花时,此花与你同归于寂;汝来看此花,此花颜色一时明白起来”的思想如出一辙,都强调的人的主观性,但一方面,旅游者从来不会被吸引物直接吸引或拉动,只有当吸引物的标识物/信息与其需求相适应时,旅游者才会产生去核心吸引物处旅游的动机(Leiper,1990)。另一方面,“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旅游者的动机与需求是多样的,比如:对于葡萄酒爱好者来说葡萄酒可能就是一种吸引力,而对其不喜欢甚至反感的旅游者来说,葡萄酒不仅不是吸引物,反而是目的地选择制约因素。所以,吸引力固然重要,但不被开发和利用,这样的资源纵使“倾国倾城”,也仍将是“待字深闺”,令人唏嘘不已。再次,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同样离不开吸引力,如今旅游业开发过程中常常自鸣得意的“无中生有”模式,往往陷入了生搬硬套、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的被动局面。总之,旅游资源应以普遍吸引力为前提,并且能够被开发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