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普里耶案的审判

迪普里耶案的审判

迪普里耶案(他毫无人性地杀害了父母,动机不明)的审判,表现出显而易见的矛盾,我们的司法机关拘泥其中,不能自拔。这与历史发展不平衡的事实有关:在晚近的150年当中,人的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心理学研究的新科学也已出现,然而历史的局部推进在刑事辩护系统方面并没有带来任何变化,因为司法权是国家这一政治实体的直接显现,也因为我们国家自《刑法》颁布以来从未改变过男法官的职能。

可司法机关总是依据古典心理学的准则来构思凶杀:事实只是作为连贯有致的合乎理性的因素而存在,必须是有实效的,不然的话,就失去了它的本质,不能被认知了。为了能界定迪普里耶的行为,我们得找出导致这行为的缘由。于是,整个审判过程就都着意于探究原因,尽管这原因微不足道;然而除了称这罪行属于绝对的状态,无法给它任何定罪的名称,只能明确地将其界定为无名之罪,此外,竟没有其他词汇可用于辩护了,这真是不合常情。

起诉方发现了一个动机——后来又遭到种种证词的否认:据说迪普里耶的父母反对他的婚事,就是因为这点他们就被杀害。我们在此就拥有了司法机关视作犯罪起因的例证:杀人犯的双亲不巧成了碍事者;他为了清除障碍,就杀了他们。即便因愤怒而弑亲,这一愤怒还是处在理性的状态,因为它直接为某个目的服务(这意味着心理事实在司法机关眼里不光具有属于精神分析范围的补偿性质,还总是具有属于经济范围的实用性质)。

这样一来,其行为只需抽象上具有实效,就足够替这种罪行安上一个名称了。起诉方只认定迪普里耶婚事不被接受是其愤怒、近乎丧失理智状态的原因;从理性方面说(依据这一刚刚据以定罪的同一个理性),犯人没法从其行为中期望得到任何益处(杀害双亲比起他们的阻拦来更是毁坏了婚事,因为迪普里耶丝毫没有掩饰自己的罪行),这点倒是无关紧要:我们在此仅限于已被缩减的因果关系就足够了;引发迪普里耶愤怒的原因在于婚事受阻,而不是婚事能否成功这一结果,这才是重要的;我们假定罪犯具有完美的逻辑思维的天赋,能理解其行凶的抽象的有益之处,却不去想想这行为的真实后果。换句话说,只要疯狂之举有一个合理的原因,我们就可以称之为犯罪。在有关多明尼契的案件当中,我已指出过刑事论证的性质:它属于“心理学”的范畴,因而也属于“文学”的范畴。

精神病学者却不承认无法解释的行凶因而就不是犯罪,他们把全部责任都推给了被告,因此,骤视之,仿佛与传统的刑事辩护背道而驰:在他们看来,缺少因果关系绝不妨碍我们称这种杀害为犯罪。在此,正是精神病学者捍卫自我绝对控制这一观念,让罪犯承担有罪之责,尽管他已不处在理智的范围内,这真是个悖论。法庭(起诉方)依据原因来定凶杀罪,因而给丧失理智的疯狂之举留出了可能的空间;精神病医学,至少是刻板的精神病医学,则好像要尽可能地拖延着不去界定疯狂,它不承认病情的确定有任何价值,并恢复了自由意志的古老神学范畴。迪普里耶案的审判当中,精神病医学扮演了教会的角色,把被告送交世俗者(法庭),由于不能把他们放入到教会的任何“范畴”中去,也就不能回收他们;精神病医学为此惯例甚至创造了一个纯粹名称上的专属范畴:反常。如此,司法诞生于资产阶级时代,由此而训练成使世界理性化,反对君权神授或君主制的专断,并且以过时的残迹状态显现其或许还在扮演的进步角色,刻板的精神病医学面对这样的司法,却延续了极其古老的“需负责任的反常者”的观念,对反常者的定罪,必须无视任何解释的努力。适用于法律的精神病医学根本不寻求扩大其领域,它把丧失理智的疯狂者移交给死刑执行人,而法庭虽则小心谨慎,要明智得多,却还是只能不对这些疯狂者提起诉讼,这比抛给刽子手要好多了。

迪普里耶案有这样几点矛盾之处:法庭和辩护方的矛盾,精神病医学和法庭的矛盾,辩护方和精神病医学的矛盾。另外的矛盾存在于下面每一种力量的核心处,我们看到法庭不合理地将原因与结果脱钩,最终依据罪犯极端残酷而畸形的性格替他开脱;适用于法律的精神病医学则故意放弃了自身的研究对象,将杀人犯移交给死刑执行人,此时却正是心理科学负责解释人类愈加丰富复杂的精神内涵之际;辩护方在这两方之间犹豫不决:一是先进的精神病医学的要求,它把每个罪犯都当作丧失理智的疯狂者来加以疗治,使之康复;再就是魔法“力量”的假设,这股力量注入了迪普里耶体内,就像那最具魅力时代的巫术一般(这出自律师加尔松先生的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