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

2.〔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

/作者简介/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中文名“欧玲”,1933年出生于美国。她供职于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是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政治经济学家、行政学家和政策分析学家,美国公共选择学派的创始人之一。1991年当选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士,2001年当选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她曾在众多美国学术协会和顾问委员会担任职务。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为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政治学以及公共和环境事务学教授,也是该校“政治理论和政策分析”研讨会共同主管。2009年10月12日,奥斯特罗姆成为历史上第一个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女性。她著述甚丰,其重要著作《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已被译成德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希腊文、中文等多种文字。奥斯特罗姆被中国学术界所熟悉也因该书。该书的中译本于2000年由上海三联书店出版。书中针对“公地悲剧”“囚徒理论”和“集体行动逻辑”等理论模型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同时从小规模公共资源问题入手,开发了自主组织和治理公共事务的创新制度理论,为面临“公地选择悲剧”的人们开辟了新的途径,为避免公共事务退化、保护公共事务、可持续利用公共事务从而增进人类的集体福利提供了自主治理的制度基础。

/原著目录/

导言

第一章 公地治理之反思

三种有影响的模型

模型的隐喻性用法

当前的政策方案

挑战

第二章 研究公共池塘资源情境中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的制度方法

公共池塘资源的情境

相互依存、独立行动和集体行动

三个难题:供给、承诺和监督

调查框架

现实场景的制度研究

第三章 长期存续的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的公共池塘资源分析

高山草场和森林的社群保有权

韦尔塔的灌溉制度

菲律宾桑赫拉的灌溉社群

长期存续的公共池塘资源自治理制度的相似处

第四章 制度变迁分析

抽水竞赛

诉讼博弈

企业家博弈

多中心的公共企业博弈

制度供给分析

第五章 制度失败和制度脆弱性分析

公共池塘资源问题不断的土耳其近海渔场

公共池塘资源问题不断的加利福尼亚地下水流域

斯里兰卡渔场

斯里兰卡水利开发工程

新斯科舍近海渔场的脆弱性

来自本研究案例比较的教训

第六章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公共池塘资源的分析框架

供给问题、可信承诺问题和相互监督问题

制度选择的分析框架

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挑战

读书笔记处:

/精彩摘录与感悟/

三种有影响的模型

“公地悲剧”这个表述已经成为一种象征,它意味着,任何时候,只要许多个人共同使用一种稀缺资源,便会发生环境的退化。

属于所有人的财产就是不属于任何人的财产,这句保守主义的格言在一定程度上是真实的。所有人都可以自由得到的财富将得不到任何人珍惜。如果有人愚笨地想等到合适的时间再来享用这些财富,那么到那时他们便会发现,这些财富已经被人取走了……海洋中的鱼对渔民来说是没有价值的,因为如果他们今天放弃捕捞,就不能保证这些鱼明天还在那里等着他们。

“公地悲剧”一词最早由哈丁提出,它指出任何时候只要许多个人共同使用一种稀缺资源,便会发生过度使用问题。为了说明这个模型,哈丁设想了一个对所有人开放的牧场。在这个牧场中,由于受个人自利动机的影响,每个放牧人都有增加越来越多的牲畜的动力,承担的只是公共牧场退化而造成的成本的一部分。所以,必然会造成牧场由于过度放牧而退化。哈丁对此评论道:“这是一个悲剧”。每个人都被锁定进一个系统,这个系统迫使他在一个有限的世界上无节制地增加自己的牲畜。

只要公共池塘资源对一批人开放,资源单位的总提取量就会大于经济上的最优提取水平。

囚犯困境博弈被概括为一种所有对局人都拥有完全信息的非合作博弈。在非合作博弈中,对局人之间的交流是被禁止的或不可能的;或者干脆与模型不相关,只要它没有明确进入模型,成为模型的一个部分。如果交流是可能的,对局人之间的口头协议仍被假定为是没有约束力的,除非有约束力的协议明确作为博弈结构的一部分。“完全信息”是指所有人对局人都知道博弈树的全部结构以及与结局有关的回报。对局人是否知道其他对局人目前的选择,取决于这些选择是可观察的。

在囚犯困境博弈中,每个对局人都有一个支配策略,即不管其他参与人选择什么策略,对局人自己只要选择背叛策略,总会使他们的境况变得更好。在上述假定下,当两个对局人选择他们的支配策略时,便产生一个对双方而言都是第三个最好结局的均衡。双方都没有试图改变对方独立做出策略选择的动机。然而,来自每个对局人选择他或她“最佳的”个人策略的均衡,并不是一个帕累托意义上的最优结局。因为如果一个结局是帕累托最优的,那么一定不存在其他任何结局,其中一个对局人的情况比其他结局绝对更好,而另一个对局人的境况又至少不比其他结局差。

囚徒困境表明,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中,个人理性的策略往往导致集体非理性的结局,结果是公共事务无法得到解决。

关于群体易于为维护集团自身利益而行动的观点,在逻辑上应该是从理性的和自利的行为这一已被普遍接受的前提出发所得出的结果。换句话说,如果某一群体的成员有共同的利益或目标,并且如果这一目标的实现会使所有群体成员的境况都比过去更好,那么已有的逻辑推论便是,只要在这个群体中的个人是理性的和自利的。他们就将为这一目标的实现而行动。

除非一个群体中人数相当少,或者除非存在着强制或其他某种特别手段,促使个人为他们的共同利益行动,否则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将不会为实现他们共同的或群体的利益而采取行动。

每一个模型的中心问题都是搭便车问题:任何时候,一个人只要不被排斥在分享由他人努力所带来的利益之外,就没有动力为共同的利益做贡献,而只会选择做一个搭便车者。如果所有的参与人都选择搭便车,就不会产生集体利益。然而,如果搭便车的诱惑支配了决策的进程,最终的结局将是任何人都不希望的。另一种情况是,有些人可能提供集体物品而另一些人搭便车,这会导致集体利益的供给达不到最优水平。因此,这些模型对解释完全理性的个人,在某些情况下是怎样生产出从所有相关者的观点来看并不理性的结局,是非常有用的。

搭便车是一种正外部性,基于无成本以及监督的空白,搭便车降低了集体利益的有效实现。实际上,没有任何一种完美的措施可以杜绝搭便车现象的产生,部分公共资源享用的开放性,为搭便车提供了较好的生存空间。

在著名的困境中的囚犯不能改变由地方检察官强加给他们的约束条件,因为他们被关在监狱中。但不是所有的自然资源使用者在改变他们的约束条件时,都同样的无能为力。但只要把个人看成是囚犯,政策方案就会以这个隐喻的意思为基础。对我来说,则更愿意致力于提高当事人改变博弈中约束规则的能力,进而使博弈的结局不同于囚犯困境中那冷酷的悲剧。

公共池塘情形和个人选择

听任渔民自作主张,渔业资源就将遭到过度开采。

如果你在渔场中放纵那种经济上自利的行为,让任何人在他想捕鱼时捕鱼,尽情获取不属于任何个人的资源,那么你就将以毁灭你的邻居和你自己的结局而告终。在不受控制的渔场中,好年景创造坏年景,越来越多的船被吸引去捕捉越来越少的鱼,得到的越来越少的钱要在越来越多的人中间瓜分。

奥普尔斯认为:“由于存在着公地悲剧,环境问题无法通过合作解决……所以具有较大强制性权力的政府的合理性,是得到普遍认可的。”他的结论是:即使我们避免了公地悲剧,它也只有在悲剧性地把利维坦作为唯一手段时才能做到。(注:利维坦表示臣服)

爱伦费尔德提出:如果“人们不能期待私人对维护公地的兴趣,那么,就需要由公共机构、政府或国际权威实行外部管制”。

在对发展中国家水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后,卡鲁瑟和斯通纳提出的看法是:没有公共控制,“过度放牧、公共牧场土壤的侵蚀,或者以较高的成本捕到较少的鱼”,都必然会发生。

公共资源的浪费和过度使用是世界各国环境治理中的难点,类似于水资源这样的公共资源。因其资源特性不同,在保护和限制使用的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难点,但是,我们仍能看到,政府在努力,通过公共规则来改变公众对公共资源的使用方式。

集中控制的支持者想由外在的政府机构来决定特定的、在中央政府看来是最优的放牧策略:中央政府决定谁能使用牧地,他们能够在什么时候使用牧地,能够喂养多少牲畜。如果一个外在的政府能够准确地确定一个公共池塘资源的总量、明确无误地安排资源的使用、监督各种行动并对违规者实行成功地制裁,那么一个中央机构便能够改变牧人博弈的结局,形成一个对牧人来说是效率最优的均衡。但是,遵循集中控制的建议所实现的最优均衡,是建立在信息准确、监督能力强、制裁可靠有效以及行政费用为零这些假定的基础上的。

罗伯特·J.史密斯认为:“无论是对公共财产资源所做的经济分析还是哈丁关于公地悲剧的描述”,都说明“在自然资源和野生动植物问题上避免公共池塘资源悲剧的唯一方法,是通过创立一种私有财产权制度来终止公共财产制度”。

史密斯强调指出:“把资源当作公共财产来对待,我们就会被锁定在无法改变的毁灭之中。”

要把共同占用者实际排斥在资源或资源系统的改进之外需耗费相对高的成本,这与把潜在受益者排斥在公共物品之外的高成本是相似的。这一共同的属性使得在涉及公共池塘资源和公共物品时,永远会存在搭便车的诱惑。

“拥有效应”和“过度使用”问题在公共池塘资源系统中长期存在,在纯粹的公共物品中却不存在。资源单位的可分性导致了逼近公共池塘资源所生产的资源单位数量极限的可能性。若公共池塘资源是由人工制造的,如桥梁,逼近通过量的极限会导致拥挤。若公共池塘资源是一种生物资源,如渔场或森林,逼近资源单位的极限不仅会产生短期的拥挤效应,而且可能会摧毁资源本身继续生产资源单位的能力。甚至一种物质资源,如桥梁,也会因超载而毁坏。

与公共池塘资源的提供和占用相关的集体行动的问题是一直存在的。

机会主义的定义是“欺诈式自利”。在很少有人认为违背诺言是不合适的,人们拒绝承担自己的义务,规避责任或采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的环境中,每一个占用者必须有这样的预期,即只要有机会,所有其他占用者都会以机会主义方式行事。在这种环境中,建立长期、稳定的承诺是困难的,高成本的监督和制裁机制也许是必需的。由于强制实施是需要成本的,一些曾经有效的长期合约变得不再可行。而在具有反对机会主义行为的强烈共识的环境中,每一个占用者都会较少关注机会主义的危险。

然而在一些环境中,无所顾忌的机会主义行为严重制约着本不需要对监督和制裁协议进行大量投资便可合作完成的工作,为此,只有得到重大收益才能使高成本的监督和制裁活动有价值。因此,减少监督和制裁活动成本的共享规范可被视为用于解决公共池塘资源问题的社会资本。

由于公共池塘资源情形的持续发展,个人会采纳内在规范,这就使人们在进行策略选择时有可能采用权变的策略,而不是简单的相互独立的策略。我们所说的权变策略是指根据全部现实条件灵活变化的行动方案。大多数学术研究一直关注的权变策略,是两人博弈中一报还一报的权变策略。一个人在第一回合中采用合作策略,对手便会在以后的回合中模仿采用。还有其他许多可以采用的权变策略,它们在初始合作的延续程度和改变行为模式所要求的其他人的行为等方面是不同的。人们在许多复杂和不确定的现实场景中使用权变策略是后面分析的一个重要基础。

有四个内部变量影响个人的策略选择:预期收益、预期成本、内在规范和贴现率。

当许多人有着共同的或集体的利益时——当他们共有一个目的或目标时,个人的无组织行动根本不能促进共同利益,或者不能充分地促进共同利益。

组织的核心包括活动规则的变迁,以便在同时并进的、非权变的和频次独立的行为占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引入循序渐进的、权变的和频次依赖的决策。几乎所有的组织都是通过规定一系列必须以一定顺序完成的活动来建构的。由于在大多数组织过程中所出现的情形的重复性,个人能够在合作会产生更大发展和生存机会的情况下采用权变策略。当个人看到其他许多人为获得更大的共同利益而放弃眼前收益时,往往也会愿意采用同一策略。只要有最低数量的个人参与,组织便能依靠这种频次依赖的行为来使其他许多人受益。改变与特定行动和结果以及可利用信息多少和类型相关联的正面和反面的激励,也能鼓励合作行动。

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各能对实现集体行动的一种途径做出解释。它们各涉及建立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在这种新制度安排中所采用的规则与独立行动所遵循的规则是根本不同的。

企业理论。按照企业理论,一个企业家认识到,当人们存在一种潜在的相互依存关系时,就会有机会增加收益。该企业家便试图与各种参与者就一系列规定如何以合作而非独立的方式行动的合约进行协商。每一个参与者自愿选择是否加入企业,但把一定范围的选择权交给企业家。参与者于是成为企业家的代理人。代理人获得酬金,企业家保留剩余的利润(或承担亏损)。

因此,企业家有着很高的激励,尽可能有效地组织个人活动。企业家会试图规划与代理人的合同,以激励代理人为增加企业家的收益而工作;也会对代理人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不满意的代理人,企业家能终止与他的合同。由于代理人自由决定是否接受企业家合同的条款,因此形成的组织是私人的、自愿的,至少对一些个人来说是非剥削性的。当企业处于一个开放的市场时,人们能够假定外部竞争会促使企业家发展有效的内部制度。

国家理论。国家理论也能以简要的和程式化的方式来表述。这里出现的是统治者而不是企业家。统治者认识到通过组织一些活动可以获得大量收益。在霍布斯对国家理论的首次系统表述中,独立从事防卫活动的个人会在武器和监视装置上过度投资,但依然生活在持续的恐惧中。如果统治者具有使用武力的垄断权,便能采用强制机制作为组织各种生产集体利益的人类活动的基本机制。统治者以严厉的制裁相威胁,从资源所有者那里获取税收、劳动或其他资源。

“明智的”统治者使用因此得来的资源提高国民整体福利水平,使统治者能够在减少以更高方式使用强制的同时增加税收收入。统治者就像企业家那样得到剩余。国民就像代理人,也许因服从于统治者的强制,使自己的境况得到实质性改善。如果统治者的努力是高度成功的,他便会得到剩余的一个很大部分。这里不存在竞争市场那样的机制,这就迫使统治者设计出有效的制度。如果选用的措施压制性太强,就会出现叛乱;如果国家没有充分组织起来去努力赢得战争,就会在军事上被击败。

在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中,组织集体行动的负担都是由一个人承担的,他的收益与集体行动所产生的剩余直接相关。在两种情况下,都是由一个局外人对合作活动所必需的制度规则的供给承担首要责任。企业家或统治者都对惩罚不遵守企业或国家规则的人做出了令人置信的承诺。正是由于他们是剩余的获得者,当他们与违规行为发生冲突时,对违规行为加以惩罚便是他们的利益所在。因此,惩罚的威胁是可信的。监督代理人和国民的行动、保证这些人执行先前的协议也是他们的利益所在。因此,两种理论都讨论了新制度安排如何才能产生,如何才能做出可信承诺,以及为什么必须有监督等问题。

国家理论和企业理论这两种单中心治理方式都存在着缺陷和弊端。如果一个外在的政府能够准确地估算公共池塘资源的总量,明确无误地安排资源的使用,监督各种行为并对违规者实行成功的制裁,那么一个中央机构便能够改变哈丁牧人博弈的结局,形成一个对牧人来说效率最优的均衡。但是最优均衡的达成,是建立在准确信息、监督能力强、制裁可靠有效以及行政费用为零等假设基础上的。然而在实际的许多公共池塘资源系统中,中央政府都不能满足以上假设的要求。

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

即使回报是对等的,引进新制度会使所有人的境况都变得更好,但既然制度提供的是一个集体物品,理性人寻求的是免费确保自己的利益,就仍然会有制度供给的失败。搭便车的动机会逐渐削弱组织解决集体困境的动机。必须解决的正是这个动机问题。

在贝茨看来,建立信任和建立一种社群观念便是解决新制度供给问题的机制。

在人们组织起来解决公共池塘资源问题的所有场合,占用者所建立的规则严格制约着他们可以有权采取的行动。

在过程开始时,所有占用者知道承诺问题的一般状况。没有人想成为“受骗者”,去遵守其他人都在违背的承诺。

外部强制常常被用来作为解决承诺问题的方案。假定,在外部力量为保证合同得到遵守,会在未来的所有阶段对违规行为给予强硬制裁的情况下,人们会做出遵守合同的承诺,那么每个人都有可能做出可信的承诺,从而获得他们不这么做便不可能得到的收益。外部强制有时是一种巧妙的解决方案,因为理论家们并没有探讨外部强制者监督个人的行为、实行制裁的动机。然而,这不是目前要讨论的问题,它将放在以后讨论。目前的问题是一个自主组织的群体必须在没有外部强制的情况下解决承诺问题。他们必须激励他们自己(或他们的代理人)去监督人们的行为、实施制裁,以保持对规则的遵守。

在工会能够强迫或促使工人加入工会前,必须首先解决搭便车问题。假定激励是以一种通过相互监督的分权方式提供的,便会产生二阶的搭便车问题。例如,为什么一个理性的、自私的工人要排斥或惩罚那些不加入工会的人?他从中可以得到什么?当然,如果全体一致惩罚非工会会员可能较之无人惩罚对全体工会会员更有利,但对于各位会员来说,消极也许是更有利的。惩罚对惩罚者几乎都是成本很高的事,而惩罚带来的利益则为会员广为占有。惩罚实际上是公共物品:提供这一产品,人们需要二阶的选择性激励,而这又会碰到三阶的搭便车问题。

面对占用问题时,占用者所关心的是配置固定的或时间独立的资源单位的各种方法对占用者净收益的影响;面对提供问题时,占用者所考虑的是建造、修复,或长期维护资源系统任务的各种分配方式对占用者净收益以及占用者福利的影响。占用问题考虑的是流量配置,提供问题则与存量相关。占用问题是时间独立的,提供问题是实践依赖的。占用者问题或提供问题的结构都将取决于自然世界相关变量的特定结构、特定场景所使用的规则以及委托人的态度。

当占用活动的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时就有了租金的散失。太多的人被允许占用资源,占用者被允许的提取量超过了经济上最优的资源单位提取量,或占用者过度投资于占用设备,都会造成租金散失。

在公共池塘资源环境中的供给方问题是与资源本身的建设和保养联系在一起的。建设问题与任何基础设施的长期资本投资一样,而保养问题则包括决定长期保持资源系统所需要的日常维护的类型和水平。由于维护投资会影响基础设施资本未来的磨损速递,有关这些活动的决策即使由一位企业家来制定也是困难的。当这些长期的难题与多种类型的占用者的搭便车动机结合在一起,我们便会明了对系统维护的组织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需求方面的供给问题,涉及规制公共池塘资源提取率,从而使公共池塘资源的占用活动不会对资源本身产生负面影响。

许多因素影响特定占用问题或提供问题的策略结构,这些因素包括特定公共池塘资源的自然结构、占用者可使用的技术、经济环境和影响对占用者激励的几组规则。

承诺和监督在策略上是相连接的,监督不仅对监督者产生了私人利益,也为其他人带来了共同利益。

土地的社群保有“在要求整个社群遵守对保护这些资源免于被毁是必不可少的各种保护措施的同时,促进了对特定资源的普遍享用和特定资源的生产最大化”。

瑞士所有用来治理公共所有的高山草场的制度,都有一个引人注目的相似之处——有关公共池塘资源使用的所有重要决定都是由占用者自己做出的。

属于公共所有的土地需要加以管理,这样才能服务于以此为生的农民的长期利益。

这套自主组织和治理理论,对我国公共池塘资源的治理,尤其是农村地区公共池塘资源的治理,以及我国公民社会的建立,都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国家和市场都不是万能的,集权化和私有化不能解决一切问题,自主组织和治理也不是万应灵药。但在特定的情况下,通过自主组织和治理可以有效管理公共事务。当然,这也取决于一系列现实条件,并有赖于公民意识的提高。

抽水竞赛、诉讼博弈和企业家博弈

在洛杉矶这样的半干旱地区,与地面供水系统连接的地下水流域是特别有价值的。首先,与从很远的地区引水的成本相比,他们是廉价的高质量的水资源。然而,地下水流域作为供水资源的价值,与它们所具有的作为用水高峰期供水的自然储水库这一更重大的价值相比,显得无足轻重。

根据“先到者优先拥有权利”的占用权理论,占用者获得的权利取决于他们抽水的历史。

相关权理论和占用权理论在一个州的同时存在,导致了地下水生产者相对权利的不确定。这种不确定性因第三个习惯法理论而复杂化。因为这一理论使地下水生产者可通过“逆向使用”或长期使用获得水权。就土地而言,约定权相对说是简单明了的,即如果一个人占用了他人土地并使之在一段时期中(在加利福尼亚是5年)处于开放、众所周知和持续使用的状态,原来的土地所有者没有就驱逐占领者做任何努力,那么原来的土地所有者便失去了对土地的所有权。

占有原则使(抽水者)对他们所抽取的那部分地下水拥有了排他的权利。一个抽水者今天不抽取的水至少会有一部分被竞争对手所抽取。今天不抽取的明天就不能占有。由此产生的担心,削弱了抽水者为了未来抽水而减少今天抽水的动机。

上述土地所有者面临着两种可能性:(1)如果在所有“过剩”水占用完之前提前诉讼,法庭就会裁定:被告所侵占的的确是过剩的水。上覆土地所有者要承担全部诉讼成本,却得不到任何制止抽水竞赛的补救方案。(2)如果提起诉讼的时间太迟,那么只要法庭裁定:被告所侵占的并不是过剩水,占用者就得到了约定权。换句话说,不管提起诉讼的成本由谁承担,上覆土地所有者在他的权利被侵占前无法成功地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在他的权利被侵占后很短时间内,上覆土地所有者可能已经因占用者获得了约定权而失去了他寻求保护的权利。

在不确定的法律环境中,律师对生产者的忠告就是:尽可能多地抽取所需要的水,以后再做辩解。这样,在洛杉矶地区的每一个地下水流域都发生了抽水竞赛。

对公共资源的使用,总会存在“先斩后奏”的现象,而即便是“以后再做辩解”,也会存在“法不责众”的尴尬。因此,公众使用将无限度。其逻辑思维是:我是公众的一分子,我可以使用公共资源,若不使用,则会心理不平衡。但公共资源一旦因使用过度而枯竭,却无人承担责任。

为获取地表水对生产水征收抽水费和通过各种人工方法对流域的水资源进行补充,整个地区建立了特别水区。沿海岸建造了一系列注水井,保护淡水资源不受海水侵蚀,并使沿海岸各行政区能够参照地面水库的使用归责来规范地下水流域的使用。换句话说,各种私人的和公共的水生产者摆脱了荒唐的抽水竞赛,改变了他们所面对的整个激励结构。在发展的许多阶段,都有公共论坛在发挥作用。最初的进展是在法庭指令的影响下取得的。在关键阶段,举行了选举和公开听证会。然而,抽水竞赛的解决方案并不是由外部当局强加给竞赛的参与者的,而是由参与者通过公共论坛把限制强加于他们自己的。

抽水各方通过自主协商,以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更快的速度和更低的成本结束了抽水竞赛的局面。抽水各方还获得了分享该流域安全抽水量的稳固的、市场化的权利。水权交易市场得到了开发,大多数较小的水权持有者将他们的权利出售给供水公司,因为这些水权在供水公司那里具有更高的价值。

互相约定这一思想能够抵御私人公司在法律上的挑战。

地下水管理结构并没有把自己作为一个政策结构,而试图做一个中立的监督机构。

我们的政策是不采取任何积极行动反对任何一方,因为这会将我们置于行动的主动一方。我们的政策是通报违约方,由他们自己采取积极行动,我们希望尽可能地保持中立,以获得尽可能多的自愿合作(我们指地下水管理结构)。

地下水管理机构预算的三分之二来自水权拥有者,如果他们不满意管理机构的工作,就可以请求法庭任命另一个管理机构。

对立法提案的讨论主要集中于两类变革。第一类变革是为了加快未来对地下水问题的判决。由于缺乏有关生产者使用地下水的大量历史资料,西部流域案中的仲裁人用了7年时间准备一份报告。

立法提案所涉及的第二类变革是对一个新型行政区的授权,这个行政区主要以行政区域内的“抽水税”或根据水量收取的规费作为财政收入,承担广泛的补水责任。

当现有机构有设备和能力完成行政区所应担负的工作时,行政区将通过调查,确定把这些工作承包给现有机构所要支付的费用。

制度失败和制度脆弱性

斯里兰卡的渔民曾设计出一种颇有创造性的制度,轮流在近海渔场捕鱼。但是,他们未能实施另一项阻止新捕鱼者进入的规则。轮流制持续把不确定环境中的风险分散到所有参与者身上。然而由于捕鱼者太多,租金散失使当地渔民的利润不断下降。

防止实施反政治特权规则的外部干预,削弱了以公有产权方式解决问题的可行性。

关于迦勒亚,边界和成员已经清楚界定,设计了合适的原则,原则执行情况得到监督,集体选择的论坛也已建立。然而,在农民权利没有得到明确认可和保证、没有合适的冲突解决机制前,我不愿假设这些制度是有效的。在中央长期控制的情况下,如果水利部的一个重要变化是任命那些认为农民们几乎未曾提供任何合作的人作为水利部的工程师,那么迦勒亚的农民要继续进行有组织的努力就将是困难的。就设计原则而言,脆弱制度的案例属于中间案例。虽然这些原则足以使公共池塘资源的占用者解决他们直接面临的公共池塘资源问题,但是除非有进一步的制度发展,除非制度安排基本符合整套设计原则,否则人们仍很难预测这些制度是否是有效的。

大多数成功案例中的制度安排都是公共体制与私人体制多方面的结合。如果这个研究只是打破了许多政策分析人员所持有的那种信念,即解决公共池塘资源问题的唯一途径是实行完全的私人财产权或集权式的政府规制,那就达到了它的主要目的。与此同时,我们并不认为由占用者,而不是由外部政府,提供制度安排,就会达成解决问题的最优方案。

西蒙认为,决策是要坚持满意原则,而非最优原则,没有完美方案,只有满意方案。而满意方案总会存在制度漏洞,制度漏洞导致了制度的脆弱性,极有可能会使制度失败。

容易犯错误但服从准则的个体会对遵循下列准则做出权变的承诺:

(1)规定有权使用公共池塘资源的一组占用者(设计原则一);

(2)考虑公共池塘资源的特殊性质和公共池塘资源占用者所在社群的特殊性质(设计原则二);

(3)全部规则或至少部分规则由当地占用者设计(设计原则三);

(4)规则执行情况由对当地占用者负责的人进行监督(设计原则四);

(5)采用分级惩罚法对违规者进行制裁。

当所制定的准则符合这些标准时,人们就会做出谨慎、适当和可信的承诺,只要:(1)大多数处境相同的个人做出同样的承诺;(2)采用这一策略的预期的长期净收益大于采取占支配地位的短期策略的预期的长期干净收益,人们就会遵守所做出的承诺。

这是一个有利的策略,因为如果大多数人遵循这个策略,他们的境况将比遵循占支配地位的短期策略要更好。这是一个安全的策略,因为遵循这个策略的人不可能长期被不履行承诺的人所利用。如果破坏规则的行为超过了最低限度,遵循这一权变策略的人便会降低他们遵守规则的比率,迫使那些破坏规则的人把行为调整到可接受的程度。“如果你这么做,我也这么做”,这就是承诺遵循这一策略的人的誓词。在存在监督的条件下,这一誓词是可信的,因为每一个人都知道无端的违规是很可能被发现的;而一个违规行为被发现,往往增加了其他人把行为降低到违规者水平的可能性。

因为制裁是渐进的,承诺遵循权变策略的人都明白,再发生了紧急事件,继续遵循规则将会造成重大不幸的情况下的一个偶尔违规,只要支付一小笔罚金或接受其他小小的处罚即可。同样,对偶尔犯错误的人的制裁也是温和的。但制裁使违规者确信,其他人的违规行为也是可能被发现的。这种实施规则的方式原谅偶尔的疏忽或过失,使公共池塘资源占用者得以避免在变化和不确定的环境中僵硬地执行统一规则所可能导致的高成本。然而,对持续违规者将加重制裁的严厉程度。

如果偶尔的违规行为没有被发现,违规者在短期内的情况会变得更好。但是,如果一个人能多次违规而不被发现的话,那么他就可能改变他对现行监督体制在发现其他人违规行为的有效性的估计。这会导致一个偶尔的违规者采取经常的违规行为。显然,随着未被发现的违规行为的增加,公共池塘资源的条件会变得更糟,其他人增加违规行为的可能性也会变得更高。除非加大监督力度来改变这种状况,否则,对规则的遵守率便会急剧下降。因此,监督和分级制裁对保持足够高的规则遵守率、避免引发一个由较高违规率所促进的、违规率持续增长的局面是必要的。

在一定意义上讲,社会资本是具有稳定性的。然而,让人忧虑的是,随着近年来国人的频繁流动迁移,集体行动能力强的熟人社群越来越少,其社会资本越来越多地遭到侵蚀和流失。这或许可以视为现代化的必然结果,是现代化进程中的人们必然要付出的代价;然而,现代社会同样需要大量的社会资本,唯此社会才能和谐有序。面对这一严峻现实,人们又将如何应对?原住民回迁、建立全国性的信用体系都是已经实践或计划实践的对策举措,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吗?这是一个值得国人深入研究和努力探索的重大课题。毕竟,奥斯特罗姆的研究成果告诉我们,熟人社群、社会资本是集体行动的基础,而集体行动始终是人生中要经常面对的难题。

/简要评价/

《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是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代表作,是新制度主义学派的代表作,也是战后引证率最高的四部政治学著作之一,获奖无数。

该书着眼于小规模公共池塘资源问题,在大量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公共事务的制度理论,从而在国家理论和企业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集体行动理论,同时也为解决公地悲剧开辟了新的路径。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不同学科之间是相通的,可以结合成一个大背景,然后可以做研究可以交流。“我在本书中试图做的是:把许多‘新制度主义’学者所使用的策略与生物学家为促进从理论上更好地理解生物世界而开展的经验研究结合起来。”她认为生物学家同样面临着研究现在还很少被理解的复杂过程问题的困境。生物学家研究的是有机体,“我所选择的‘有机体’是人类的一种情形,我称之为‘公共池塘资源’”。

书中,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制度细节”是非常重要的,均衡是否可能,一种均衡是否改进了相关者(或是对那些受这些人影响的人)的状况,都将取决于特定的制度结构。而作为一种制度结构,有多种特定的选择,有这些选择的排列顺序,还有获取的信息、选择性激励等等,都会对制度结构及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再加上不同的制度环境对制度结构的影响,整个的分析过程是十分复杂的。但是我们不能回避这种复杂性,要接受它。

正如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所说的“主张中央管制的人没有告诉我们,中央机构应该按照什么方法来组织,它应该拥有何种权威,应该如何维持对这种权威的限制,它将如何获得信息,它的代理人如何选择,怎么激励他们做好工作,以及怎么对他们的工作加以监督、奖励或制裁”。如果不注重制度细节,以隐喻作为政策基础的话,只是提出了一种“无制度”的制度;并且“基于隐喻的政策可能是有害的”,“那些为分析的目的而被假设为固定不变的约束条件,在各种实际场景也被忠实地认定是固定不变的,除非外部当局对他们做出了改变”。奥斯特罗姆认为她宁愿致力于提高当事人改变博弈中约束规则的能力,进而使博弈的结局不同于囚犯困境中那冷酷的悲剧。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书中指出,一个人可能陷入他自己所编织的知识网络结构中。当经过多年努力形成了一种既具有相当的效力又简洁典雅的理论后,分析人员显然想把它运用到尽可能多的情形中去。她同时又认为,每个理论都是有局限性的,而理论模型的局限性更大,因为所有参数被固定在一个模型中而不被允许变化,如果把一个模型与包含于这种模型的理论相混淆,会进一步限制模型的应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