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际社会
“国际社会”(international society)或者“国家社会”(society of states, society of nations)和“国际体系”(international system)一样,是国际关系研究中被广为使用的重要概念。国际社会属于社会事实,而非自然事实,它是社会建构的产物,或者说“国际社会是一个历史的(而非理论的)建构”。[106]国际社会有别于国内社会,前者是由国家所组成的社会,而后者则是由个人所组成的社会。因此,詹姆斯·梅奥尔(James Mayall)明确指出:“国际社会是国家间的社会,而非人与人之间的社会。”[107]他还说:“它(国际社会)是一个由国家(它们彼此承认对方的主权、在各方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并且共同支持国际法)组成的社会的概念。”[108]
国家组成国际社会的思想至少可以追溯到16—17世纪,欧洲自然法思想家维多利亚(Francisco de Vitoria)、苏亚雷斯(Francisco Suarez)、格劳秀斯(Hugo Grotius)等人。但是“国际社会”这个概念被加以使用,则要晚一些。大约从20世纪初开始,国际法学家和政治学家便广泛使用“国际社会”这个概念,其中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理想主义者用得最多,他们希望以国际社会取代权力政治。比如,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于1919年1月25日在巴黎和会上的发言中指出:“美国追求建立一个国际社会(society of nations)的热情——其热情是深厚和真实的——不是源于恐惧和忧虑,而是来自在这场战争中逐渐清晰的理想。”[109]即便是像汉斯·摩根索(Hans Morgenthau)和肯尼思·沃尔兹(Kenneth Waltz)这样的、“二战”以后美国著名的国际关系现实主义者,也使用过该概念。[110]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在1977年出版的《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中的秩序研究》一书中提及,奥托·吉尔克(Otto Gierke)在1957年出版的一部被译为英文的著作中,就使用了“国际社会”的概念:“有关确立一个世界君主的中世纪理念,同自然法学派思想家们的观点格格不入。他们让那些神圣罗马帝国的政论家们连篇累牍地发表言论,再次祈求那个未经证实的世界主权(imperium mundi)的古老幽灵,但是也从那个濒临死亡的思想体系之坚不可摧的胚胎中催生了新鲜的、富有成果的国际社会思想……一方面,一些人继续倾向于强化国际社会,使之变成一个世界国家,并且根据共和主义原则,让它享有一个超国家的权威;另一方面,那些比较坚决地倡导主权理论的人,则完全反对任何一种把国家连为一体的自然共同体的理念。”[111]
长期以来,在国际关系研究中,“国际社会”和“国际体系”往往被混用。但是,一般说来,美国的国际关系学者倾向于使用“国际体系”概念,而所谓的国际关系“英国学派”学者则把“国际社会”视为自己理论的核心概念。[112]英国学派一直把国际社会作为研究国际关系的主题。实际上,国家组成国际社会的思路贯穿于英国学派的一系列经典著述之中。[113]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英国学派重要代表人物赫德利·布尔最早把“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加以区分,并且对后者的含义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并被广为接受。
从目前已有的文献来看,布尔最早是在1967年开始清晰界定“国际社会”这个概念的。他在该年7月给英国国际政治理论委员会写了一个备忘录,表达了自己对现代国际体系的理解。布尔在该备忘录中写道,有两种不同的“国际体系”概念。第一种“国际体系”概念,就是美国学派(American School)在分析国际关系的时候通常所说的“国际体系”,某些18世纪的欧洲思想家,特别是法国的卢梭,也是这样来使用“国际体系”这一概念的。在布尔看来,这里所说的“国际体系”是一系列国家相互作用与联系的“一种行为格局”(a pattern of behaviour)。从这个意义上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单位,虽然没有共同的目的、法律体系、外交程序或者维持均势的意识,但是可能构成一个体系。尽管政治集团之间只有战争,而没有其他的关系,它们只要是作为一个整体中互动的组成部分,就会构成一个体系。第二种“国际体系”概念,就是“国际社会”,即欧洲近代自然法学家普芬多夫(Samuel von Pufendorf)、安西隆(Friedrich Ancillon)、根茨(Friedrich Gentz)、希尔伦(A.H.L.Heeren)以及19世纪初国际体系思想家所说的“国际体系”。这里所说的“国际社会”指的是一个国家的联盟,它建立在国际体系的基础上,国家具有共同的身份或认同感,意识到需要依靠共同的制度来追求共同的目的。[114]亚当·沃森(Adam Watson)给布尔写了一封信,高度赞赏其对两种国际体系概念及国际体系与国际社会概念的清楚界定与区分。[115]甚至有新生代的英国学派学者指出,布尔对“国际社会”概念的清晰界定及其和“国际体系”概念的区分,是英国国际政治理论委员会在其第二个历史发展阶段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思想创新。[116]布尔在1977年出版的《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中的秩序研究》一书中,对“国际社会”概念下了一个更为清晰、全面并被广为引用的经典定义:“如果一群国家意识到它们具有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念,从而组成一个社会,即它们认为在彼此之间的关系中受到一套共同规则的制约,并且一起确保共同制度的运行,那么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就形成了。如果说今天的国家构成了一个国际社会的话(国家在多大程度上构成一个国际社会,这正是下一章要探讨的问题),那么这是因为它们具有某些共同的利益,或许还具有某些共同的价值观念,它们认为在相互打交道的时候受到一些规则的制约,比如必须尊重对方的独立地位,履行业已达成的协议,并且对相互使用武力的行为加以某些限制。与此同时,它们也互相进行合作以确保国际制度运行,比如国际法、外交机关、普遍的国际组织以及有关战争的习惯和惯例等。”[117]
1984年出版的、由布尔与亚当·沃森(Adam Watson)共同主编的《国际社会的扩展》一书,也把“国际社会”与“国际体系”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这本书有关“国际社会”概念的定义,类似布尔在《无政府社会》一书中所下的定义:“我们所说的国际社会,指的就是一群国家(或者更笼统地说,一群独立的政治共同体)不仅构成一个体系,即一方的行为乃他人必须考虑的因素,而且还通过对话和共识,为规范相互间的关系而创立起共同的规则和制度,并且承认它们具有维护这些安排的共同利益。”[118](https://www.daowen.com)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被称为英国学派“教父”的马丁·怀特(Martin Wight),是把“国际社会”与“国际体系”加以混用的。[119]也有其他一些英国学派学者认为,“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并没有布尔所说的那么清晰,二者可以混用。因为在他们看来,“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无法分得很清楚,因为一个国际体系或多或少总会有某些共同规则和共同价值观。[120]亚当·沃森就声称,在国际关系现实中,两者的区分并非那么清楚,任何一种国际体系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共同的行为规则与制度,而且共同的规则与制度可能导致有关国家意识到共同的价值伦理规范。[121]实际上,不少当代英国学派学者也采取相同的态度,把国际体系概念和国际社会概念加以混用。[122]
对于大多数英国学派学者(特别是经典英国学派学者)来说,所谓的国际社会基本上指的就是由源于近代欧洲的主权国家所组成的国家社会,或者主权国家社会,即现代国际社会。对于现代国际社会的历史起点这个问题,学界一般认为现代国际社会源于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123]尽管也有个别学者声称,1713年的《乌特勒支和约》才是现代国际社会和国际合法性形成的标志。[124]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英国学派所论述的国际社会概念,属于大卫·阿姆斯特朗(David Armstrong)所说的“威斯特伐利亚国际社会概念”(“Westphalian concept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125]在他们看来,正是源于近代欧洲、欧洲人主导的欧洲国际社会逐渐扩展到其他地区,国际社会才成为今天大多数成员为非欧洲国家的全球性国际社会。也就是说,今天全球性国际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是过去300多年欧洲影响世界其他地区的结果,是欧洲国家把世界统一起来的。然而,英国学派学者在从事有关国际社会的理论与历史研究的时候,也分析各种“前现代国际社会”(pre-modern international society)[126],或者前现代世界(pre-modern world)中各种类型的国际体系,并把它们与现代国际社会/国际体系加以比较。有英国学派学者认为,在全球性国际社会/国际体系形成之前,世界上曾经存在过多个不同形式的国际社会/国际体系。[127]但总的说来,英国学派所说的国际社会,实际上指的就是发源于欧洲的主权国家所组成的现代国际社会,各种“前现代国际社会”或者“前现代国际体系”(其中包括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地区国际社会)都是被用来当作现代主权国家社会的参照物。这种对国际社会的认识,无疑具有明显的欧洲中心主义倾向。
冷战后,这种对国际社会认识的欧洲中心主义倾向受到一些当代英国学派学者的批评。亚当·沃森、巴里·布赞(Barry Buzan)、理查德·利特尔(Richard Little)、爱德华·基恩(Edward Keene)、张勇进(Yongjin Zhang)、铃木章悟(Shogo Suzuki)等人,都对马丁·怀特、赫德利·布尔等人所代表的经典英国学派的欧洲中心主义或西方中心主义倾向提出了批评。[128]布赞批评布尔等人对国家的认识是威斯特伐利亚式的,即关注现代主权国家。他认为这种认识是“狭隘的”。[129]沃森对布赞、利特尔等人提出的脱去“威斯特伐利亚紧身衣”的提法表示欣赏,并提出自己那一代人必须把火炬交给更年轻的学者和实践者。[130]值得指出的是,这些学者的分析思路已经影响到一些中国的国际关系学者,他们在写国际关系史教科书的时候,已经不再以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为叙述起点了。[131]
我认同国际社会是由国家构成的社会这一基本观点,但是不赞同国际社会只是由主权国家所构成的社会的说法。主权国家所构成的国际社会,即现代国际社会,其历史并不长。而在现代国际社会产生之前,实际上是存在各种形式的、地区性的、前现代的国际社会的。也正因为如此,本书在论述中国与国际规范变迁的时候,虽然主要关注中国与现代国际社会的关系,但是也分析中国与东亚地区前现代国际社会的关系,中国与东亚地区前现代国际社会关系的历史遗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与现代国际社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