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某些重要国际规范态度的变化
自从主权国家社会产生于欧洲以来,主权一直是国际社会中的核心规范。作为历经百年国耻、艰难加入现代国际社会中的非西方国家,中国一贯对国家主权规范格外看重,改革开放之后也是如此。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在冷战结束以后,一些同国家主权有冲突的国际规范正在出现。有人认为,世界已经进入了淡化主权、重视人权和民主的“后威斯特伐利亚”时代。中国不得不面对国际规范的变迁,并且采取自己的应对之道。
一、中国与裁军和核不扩散规范(https://www.daowen.com)
中国作为安理会的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拥有核武器的大国之一,在改革开放之后改变了过去否定和批判国际军备控制以及多边核不扩散体制的态度,转而参与各种形式的国际军备控制,包括支持核不扩散体制,以减少核战争的危险,为全球和地区的稳定与安全做出贡献。
自从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中国参与国际军备控制的速度加快。从1978年到1987年间,中国出席了三次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从1980年起,中国参加了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及其下属的各个特别委员会和工作组的相关工作,成为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的成员国。[699]根据有的学者统计,在1970年,中国签署了各项军备控制协议中的10%—20%;到了1996年,这个数字已经上升到85%—90%。[700]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政府签署了一系列有关裁军和军备控制的重要条约,如《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外空条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等。中国在1984年成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并在1988年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自愿将本国的有关民用核设施置于该机构的保障监督之下。中国在1986年宣布不再在大气层进行核试验,实际上承担了1963年《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对核试验的约束,尽管它一直拒绝签署该条约。中国于1992年加入体现核不扩散规范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件《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68年签署,1970年生效),全面承担了核武器国家所应承担的各项不扩散义务,并从1995年开始参加条约审议大会及其筹备会。中国在1993年首次表示愿意参加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谈判,并且于1996年签署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CTBT),并且在该年7月底停止了核试验。但是,中国的立法机构迄今为止并没有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有研究者认为中国是在等待美国先批准该条约。[701]1997年,中国加入旨在协调国际核出口控制原则与条件的“桑戈委员会”。但是,中国被指责在20世纪80年代初曾经向巴基斯坦提供核技术与核材料。[702]1997年,中国外交部设立了军备控制与裁军司,专门负责裁军与核不扩散事务。
冷战结束以后,核不扩散规范受到严重挑战,一些国家,如南亚的印度和巴基斯坦先后进行了核试验,成为核国家。中国在朝鲜半岛、南亚核扩散问题上都明确表明了自己的立场,为维护核不扩散规范的权威性而努力。1993年3月,朝鲜宣布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93年4月,时任中国外交部部长的钱其琛在会见时任韩国外交部部长的韩升洲时就明确表示:“中国一贯支持朝鲜半岛无核化的主张,反对半岛有任何核武器。”[703]朝鲜在21世纪初进行了多次地下核试验,中国一直参与对朝鲜的制裁。1998年5月,印度和巴基斯坦先后进行了核试验,成为核国家。1998年6月3日,江泽民在会见法新社社长时表明了中国对于南亚核扩散的态度:“中国反对进行核试验,反对南亚地区的核军备竞赛。我们反对印度进行核试验,对巴基斯坦进行核试验也深表遗憾。而印度是南亚紧张局势的始作俑者。中国拥有核武器,但中国一贯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并且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中国无意恢复核试验。”[704]中国与其他核大国一道支持了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谴责印巴核试验的1172号决议。
中国签署并批准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虽然不是《导弹技术控制协定》(MTCR)的成员国,但是发表声明支持导弹不扩散原则。1981年,中国正式签署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该公约的议定书II对地雷和其他装置在某些条件下的使用进行了限制,中国于1996年同意在经过修订的议定书II上签字。
此外,中国也参加了很多双边和多边的互建信任和安全的措施,如东盟地区论坛、与俄罗斯和印度在边界互建信任措施等。[705]
二、中国与人权规范
人权的概念和民主的概念密不可分,它也产生于近代西方,正在或已经成为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国际行为规范。国际人权规范由一系列国际公约所构成,其中包括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改革开放之后,国际社会一直关注中国的人权状况,一方面承认中国政府在发展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方面卓有成就,另一方面批评中国政府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侵犯人权。中国从来不反对保护人权,但总体来说,中国更强调保障生存权、发展权等集体人权。1985年6月,邓小平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所谓的‘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706]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拒绝接受某些西方人权理念并不意味着中国反对整个人权规范,西方在人权问题上批评中国,很大程度上源于其对人权概念的理解。中国政府认为,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应当得到尊重,但人权的普遍性必须与各国具体情况相结合。中国政府强调,中国是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保障和促进广大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至关重要。
中国政府支持和尊重《联合国宪章》有关国际人权文书中保护人权的原则,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法律领域的一系列活动。中国从1979年开始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并于1982年正式当选该委员会成员。中国参与了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民族小组委员会,并参与了有关土著居民权利、通讯自由、儿童权利、流动工人权利以及酷刑问题工作组的工作。它同第三世界国家一道倡导“发展权”,结果使联合国大会在1986年将该权利写入决议。中国还投票支持联合国调查阿富汗和智利侵犯人权的情况,并在人权问题上抨击南非、越南、阿富汗和其他一些国家。中国于1982年12月通过的新宪法,对公民权利进行了比较全面和具体的规定。1980—2002年间,中国先后签署或加入了十多个人权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7月签署)、《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1年12月交存加入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82年9月交存加入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83年4月交存批准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83年4月交存批准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6年12月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8月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7年10月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签署)、《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2002年12月交存批准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12月交存批准书)。[707]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制订的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一,196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供签署,1976年3月23日生效,共有53条。该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起,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中国在1998年签署了该公约,但是迄今尚未提交批准书。
从1989年下半年开始,中国在人权问题上面临国际社会的极大压力,许多国家对中国实施了制裁,联合国人权机构也对中国的人权状况横加攻击。面对国际压力,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策略有所调整,变得更为灵活与积极。中共中央在1990年底的一份文件中指出:“要理直气壮地宣传我国关于人权、民主、自由的观点和维护人权、实行民主的真实情况,把人权、民主、自由的旗帜掌握在我们手中。”[708]1991—1992年间,中国向西方派出两个人权代表团,参与国际人权对话。1991年11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了第一个《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承认人权具有“国际性”。接下来,中国政府于1992年发表了有关刑法的白皮书和有关西藏问题的白皮书,1995年发表了关于计划生育的白皮书,1996年发表了关于儿童权利的白皮书。1992年1月31日,李鹏总理在联合国的发言中指出:“中国重视人权问题,并准备在与其他国家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对话与合作。”[709]他在1992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我们主张,人权和基本权利应对得到广泛尊重……中国认为,人权问题应当成为正常国际对话的议题。”[710]1994年4月,钱其琛重申:“中国尊重《世界人权宣言》和《德黑兰宣言》《发展权利宣言》等国际人权文件。”[711]1995年,中国发表的第二个《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声明“中国一贯尊重《联合国宪章》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宗旨和原则。近年来,中国一如既往地积极支持和参与了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为促进冷战后国际人权领域的健康发展作出了新的努力”。[712]实际上,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中国与一些国家就进行了双边人权对话。[713]
但是,在人权与主权关系的问题上,中国国际法学者始终坚持人权在本质上属于主权国家国内管辖范围这一基本立场,明确否定人权高于主权,主张寻求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和谐、统一。[714]
三、中国与民主规范
和人权一样,民主的思想与实践也源于西方。民主并非中国的历史传统,中国的政治传统是皇权专制统治,尽管中国也有“以民为本”(民本)的思想。[715]所以,有中国学者指出:“君主专制统治作为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的生成物,在中国社会有深厚的历史和文化基础,具有神圣不可动摇的地位”。[716]不仅如此,中国古代思想中的民本思想,虽然有重民、贵民的思想内涵,“但它始终没有赋予人民以政治权利的思想内涵,因而没有、也不可能发展为民主思想”。[717]因此,西方民主观念和制度实际上是从晚清才开始从外部输入中国的,其中国之旅属于西学东渐的一部分。[718]
近代以来,中国经历了学习、实践西方民主的观念与制度的历史,但是始终没有建立起真正的西方式民主制度,其建设民主制度的试验过程总是带有中国自身的特色。正如闾小波所说的:“近代中国始终面对着这样一个悖论:一方面中国必须告别传统,走向现代化,走向民主之路;另一方面,走向民主与现代化的中国又无法与传统作一彻底的切割。传统是中国的传统,而民主也只能是中国式的民主。”[719]中国共产党人也把追求民主政治作为自己的目标,并且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民主观念。毛泽东曾承认民主是世界发展的主流。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前夕,他就在中共七大的闭幕式上向全党发出号召:“现在的世界潮流,民主是主流,反民主的反动只是一股逆流。”[720]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就学习苏联模式并践行人民民主专政和民主集中制,后来逐渐走向“权力过分集中”,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受到极大损害。[721]
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有关民主的观念发生了一些变化。有学者指出,民主化已经成为不可遏制的历史潮流:“20世纪是民主在世界范围取得广泛认同和胜利的世纪,任何一个政治体系不仅要把民主作为一种必须尊重的基本价值,而且要面对如何实践民主的现实问题。”[72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领导人多次提及民主问题,并强调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邓小平也曾经谈论过民主问题。他主张:“权力不宜过于集中。权力过于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也是在新的条件下产生官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723]与此同时,他也主张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724]乔石曾经指出:“关于民主问题,多年来无论在什么场合,我始终认为一定要把民主的旗帜牢牢掌握在我们手里。建国前28年的斗争,我们党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英勇奋斗,有时甚至很残酷、很不容易,牺牲了几千万人,我们党一直高举起民主的旗帜,现在我们党执政了,更应该注意这个问题。说到底,民主问题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问题。”他还在1994年的一次讲话中明确表示:“同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必须按照民主化和法制化紧密结合的要求,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725]
四、中国与国际干涉规范
众所周知,主权与不干涉原则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秩序的基础。主权原则有助于维持国际秩序,但可能导致忽视国内正义和秩序问题。实际上,在国际关系实践中,以保护人权等理由进行国际干涉的例子比比皆是。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干涉正在成为一种新的国际规范,这在冷战结束以后尤为明显。国际干涉规范和实践也一直在发生变化,比如从单边干涉发展到多边干涉。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组织在国际干涉行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发生了很大变化:“国际组织参与了许多冷战时期的干涉行动,但它们通常仅扮演接触性的角色。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自1989年以来,国际组织已经卷入几乎所有的干涉行动,并在其中扮演了关键性角色。”[726]1994年的卢旺达大屠杀事件对国际干涉的理论与实践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此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社会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正在成为一种新的国际规范。这表现在1994年以后,“负责任主权”与“保护的责任”等支持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开始在世界上流行开来。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对国际干涉的态度发生了一些变化,从过去的无条件反对发展到现在的有条件支持。总体来说,中国支持联合国授权和主导的国际干涉,但是一般反对没有获得联合国授权和主导的国际干涉,除了国际社会对一国境内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的干涉。
维和行动属于联合国授权和主导的国际干涉行为,得到了中国政府的积极支持。如前所述,中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态度从反对、不介入到积极参与的变化,便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对联合国授权和主导的国际干涉行为态度的变化。在1971年以前,中国把联合国维和行动看作是“美帝国主义国际警察部队的分支”。[727]1971—1981年间,中国在加入联合国后的初期,采取了“不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态度,既不参加相关投票,也声明对维和行动不承担任何财政义务。20世纪80年代,中国“主动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1981年11月,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凌青表示,中国政府准备对今后联合国维和行动采取区别对待的灵活立场,中国将从1982年1月1日开始交纳现存两支中东联合国部队的摊款。当年12月,中国第一次投票赞成增派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和部队。1988年7月,中国申请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当年12月召开的第43届联大一致通过决议,同意接纳中国为联合国维和行动特别委员会成员。1989年底,中国政府派遣20名文职人员到纳米比亚参加“联合国过渡时期援助团”,监督纳米比亚的独立进程,首次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深入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1990年4月,中国首次向“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派遣了5名军事观察员,参加“联合国伊拉克—科威特观察团”,这是中国军事人员第一次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1992年4月,中国派遣47名军事观察员和400人的维和工程大队到柬埔寨参加“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力机构”,这是中国第一次派出成建制的“蓝盔部队”。1997年,中国常驻联合国代理代表宣布,中国政府决定原则上参加“联合国维和待命安排”,并将在适当时候向联合国维和行动提供军事观察员、民事警察和工程等后勤保障分队。
中国对于1991年美国出兵科威特、反击伊拉克侵略的行为实际上采取了支持的态度,主要表现在中国在安理会表决的时候与美国合作,从而使得安理会顺利通过了相关决议,美国出兵也因此拥有了国际合法性。正所谓“中国如何投票,又成为美国能否合法出兵海湾的关键”。[728]1990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的事实显而易见,公然违反了国际法的主权原则。1990年8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660号决议,谴责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中国投了赞成票。同年8月6日,安理会通过661号决议,对伊拉克实施经济制裁,中国也投了赞成票。同年11月29日,安理会通过678号决议,授权对伊拉克使用“所有必要手段”,中国作为拥有否决权的国家投了弃权票。这赋予了美国于1991年发动的“沙漠风暴”军事行动的国际合法性。此外,中国在1992年支持安理会授权在索马里“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在1993年支持安理会一项授权在海地使用武力的决议,在1999年支持安理会有关在东帝汶进行干涉的决议。[729]
然而,中国对于没有得到联合国授权和主导的其他国际干涉行为,特别是人道主义干涉行为则基本上采取了反对或不支持的态度。比如,中国在1999年反对北约在科索沃使用武力。因为在中国政府看来,人权属于内政问题,外国无权以人权为由进行干涉。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严重侵害人权的情势,中国政府和学界并不反对国际干涉行为。比如,1991年,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人权白皮书明确指出:“对于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行为,诸如由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外国侵略、占领造成的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以及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灭绝种族、贩卖奴隶、国际恐怖组织侵犯人权的严重事件,国际社会都应进行干涉和制止,实行人权的国际保护。”[730]杨泽伟表示:“国际社会对一国境内严重人权灾难的干涉,不应被认为是对该国内政的干涉。”[731]
五、中国与国际环境保护规范
大致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环境问题跨国化、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同时保护环境的努力也开始全球化。[732]于是,环境保护与治理也逐渐成为新的国际规范。其主要表现在于,自从1972年6月,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UN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 Stockholm)开始,国际环境会议越来越受到关注(比如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2002年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国际环境条约越来越多(到2001年,国际环境条约已经超过500个,其中60%是1972年以后达成的),政府间与非政府间国际环境组织的数量越来越大(其中,1970年到1990年,政府间国际环境组织从60多个增加到160多个)。[733]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中国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中国对国际环境保护规范的态度也逐渐发生了从消极到积极的变化。早在1972年,中国曾经派代表团出席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但是中国拒绝参加投票,也不签署公约。因此,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属于国际环境制度的“落后参与者”。[734]这是因为,中国在很长时间里把国际环境的恶化归结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对世界资源的过度掠夺。但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先后签署或加入了一系列国际环境公约和协定(包括《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京都议定书》等),并与一些国家签署了环境合作双边协定或谅解备忘录。特别是从1989年以后,中国政府以更加积极、建设性的态度介入国际环境事务之中,包括明确提出要开展环境外交(1989),成立中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92),制定或修改一系列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如《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等),建立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1),积极参加全球与地区性国际环境会议以及环境合作项目,向国际环境机构提供资金援助等。[735]中国在1999年还主办了有关保护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的世界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