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缔结国际条约和参与国际立法过程

第二节 积极缔结国际条约和参与国际立法过程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所缔结的书面协定,是国际交往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律文件,也是国际规范的主要载体。因此,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以及参与国际立法,是一个国家接受国际规范、融入国际社会的重要表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这方面所迈出的步子比之前要大得多,从而把中国同世界各国、同国际社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适应条约工作发展需要,中国制订了有关缔结国际条约的相关国内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990年12月28日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与外国缔结条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使得条约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完善了我国缔结条约的国内法律程序,使条约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与外国所缔结的不同类型的双边条约,包括国家间、政府间和部门间的条约,其数量比改革开放以前要多得多。比如,在改革开放后的前14年间,中国每年平均签约数就是以前每年平均数的两倍。[667]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签订的很多双边条约涉及过去所没有涉及的新领域,比如司法协助协定、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平利用原子能协定以及保护知识产权协定等。[668]由于经济建设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项工作的中心,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经济方面的条约(如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贷款协定等)大量增加,这成为新时期中国缔结双边国际条约的重要特点之一。[669]

边界条约是双边条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中国与邻国友好相处的重要法律保障。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中国与周边邻国先后签署了一系列涉及边界的双边条约。1987年,中国与蒙古国就两国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进行谈判并达成了协议,次年11月,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这是中国与周边邻国签订的第一个关于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它涉及边界线走向和界标的维护、边界联合检查、边界水和交通设施的利用、边界生产活动和边界事务的处理、边界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双方根据该条约,于1991年6月缔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1989年10月,中国政府和老挝政府通过谈判,达成并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1990年,中国与老挝经过实地调查之后,进行边界谈判,并且于1991年达成协议并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边界条约》,该协定于当年生效。1987年,中苏恢复边界谈判,1991年5月,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该协定于次年生效,两国东段边界(4280公里)除了个别岛屿之归属之外得以确定。1994年,中俄两国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西段的协定》,该协定于次年10月生效。从此,中俄边界线基本上就确定下来了,为两国关系的良好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在苏联解体之后,中国也同中亚三个邻国进行了边界谈判,并先后缔结了边界条约。1994年4月,中国同哈萨克斯坦签署了边界条约,确定了两国1700多公里的边界线。1999年11月,中哈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两国边界问题获得全面解决的联合公报》,宣布两国边界问题得到全面解决。1996年7月,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签署了边界条约,基本上解决了历史遗留的问题。1999年8月,中吉签署了两国边界补充协定。2000年7月,中国与塔吉克斯坦签署了两国国界协定。中国与越南就陆上边界以及北部湾海上边界经过谈判也缔结了双边条约。1999年12月,中越两国外长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署了《中国和越南陆地边界条约》,两国陆地边界中所存在的问题得到全部解决。2000年12月底,中越两国又签署了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至此,中国与绝大部分邻国解决了边界问题。虽然中国与印度的边界谈判没有取得根本性突破,但是两国在20世纪90年代签署了两个有关边界问题的协定,这有助于保障边境地区稳定、避免冲突。1993年9月,中印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1996年11月,中印两国政府又签署了《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670](https://www.daowen.com)

值得指出的是,中国通过谈判与签订双边条约,收回了香港与澳门的主权。1984年12月19日,中国与英国签订了《中英联合声明》,英国同意于1997年6月30日午夜将香港、九龙和新界归还给中国,中国方面则宣布了“一国两制”方针,赋予香港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的权利,并且保证香港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在中英达成关于香港问题的双边协议之后,中国与葡萄牙也就澳门回归中国问题进行了谈判,并且于1987年4月13日正式签署《中葡联合声明》,葡萄牙同意澳门于1999年12月20日回归中国。

此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也积极参加并参与了一系列多边国际公约和国际立法活动。据统计,1979年以前的29年内,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仅有40个,参与的国际立法活动也是寥寥可数。而改革开放后的14年间,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就达到128个,而且其中有许多是中国积极参与制订的。[671]1978—2003年间,中国签署和加入的国际公约达到240个,占中国所加入的国际公约总数(273个)的近80%。[672]这些公约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贸易、交通、科技、文化、知识产权、人权、反对恐怖主义、司法、民事、军事、邮电等。中国还参加了联合国系统的法律组织和法律机构(即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即法律委员会、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和国际法院),参加了联合国外层空间委员会,派代表出席了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历次会议,并于1982年12月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从1985年开始,以建设性态度参与国际环境立法、参加多项国际环境公约的制订(包括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积极参与了联合国系统内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制订工作。1985年,参与制订了一系列适用于南极的建议和措施,签署了《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从1987年起,多次参加了海牙国际司法会议的各项活动等,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国际立法过程。[673]

总之,自从20世纪70年代末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后,中国对国际条约与国际立法表现出了十分积极的态度。正如曾经担任过中国驻外使节、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国际法院法官的薛捍勤所说的,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几乎参加了所有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成为300多项多边条约的成员,从一个体系的挑战者变成了积极的参与者,参与了当前所有领域的造法进程。[674]但也有学者认为,中国至今仍然没有真正融入国际法体系,在国际司法活动中表现得非常谨慎,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持保留态度,不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对国际立法的参与也缺乏主导性。虽然中国在很多方面、很多场合都表达了对国际法的尊重和遵从,但是在高级政治领域,中国官方和很多民众都对国际法持一种怀疑和拒斥的态度。[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