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明标准”
在冷战结束以后,特别是在21世纪初,有一些国际关系学者开始使用“新文明标准”的概念,它实际上是“文明标准”概念的发展或者在新时代的表述。“新文明标准”概念的出现和流行,正好说明了国际规范一直处于变迁过程之中的现实。
实际上,江文汉在1984年出版的《国际社会中的“文明”标准》一书中就已经提到过,虽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文明标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已经被抛弃,而且“文明标准”本身的含义也有所变化,但是“文明标准”或者文化优越感依然以其他(或隐藏的)形式存在于国际社会中。他认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标准(the standard of human rights)和现代性标准(the standard of modernity)已经成为旧的“文明标准”之继承者。[231]当代英国学派学者约翰·文森特(John Vincent)在其冷战后所发表的著述中也强调个人和国家一样都是国际法的主体,存在着普遍性的人权,主权不是国际社会中衡量一个国家国际合法性的唯一标准,对人权的态度也是国家国际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之一。[232]虽然文森特没有使用“新文明标准”一词,但却暗示普遍人权是衡量国家国际合法性的“文明标准”之一。中国学者时殷弘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为人类留下的最大世界历史性遗产是民族自决、人民自决、基本人权、人民民主”。[233]
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一些当代英国学派学者开始明确提出“新文明标准”(new standard of civilization)概念,而民主和人权往往被视为其中的关键要素。[234]一部由两位当代英国学派学者撰写的国际关系教科书指出,西方国家对国际社会核心价值和规则的认识一直在变化与发展中,并努力把自己的认识变成普遍性的东西,让别的国家也按自己理解的更高“文明标准”行事。[235]在冷战时期,经典英国学派学者在论及国际社会中的核心价值和行为规则的时候,比较强调主权原则及其对国际秩序维持的重要作用。[236]而在冷战以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不少当代英国学派学者在解释国际社会中的核心价值与行为规则或者“文明标准”的时候,则有淡化主权原则,强调民主、人权等原则的思想倾向。[237]比如,前面所提到的两位当代英国学派学者所撰写的国际关系教科书,把国际关系中的核心价值或者基本价值归纳为安全(security)、自由(freedom)、秩序(order)、正义(justice)以及福利(welfare)。“文明标准”的内涵显然已经有所扩展。[238]更有当代英国学派学者明确指出,国际社会的规范已经发生了演变,主权不再是绝对的,个人的权利也得到了国际法的承认,人权已经成为国家国际合法性的一个“新标准”,或者人权是一个衡量国家“正确行为”的新标准。[239]也有学者认为,冷战结束以后,人权和民主已经上升为全球共同价值。[240]当代英国学派学者尼古拉斯·惠勒(Nicholas Wheeler)明确提出,“人道主义干涉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合法的实践”。[241]值得指出的是,一些非西方国家的知识精英和官员,包括中国的邻国日本、印度、韩国等国的知识精英和官员,在欢呼非西方国家崛起的同时,也认为民主、人权、市场经济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价值,实际上认同西方学者所说的“新文明标准”。[242]也有英国学派学者把人权、民主、资本主义、环境和发展等一起视为“新文明标准”的内涵。[243]
具体来说,所谓的“新文明标准”包含以下几个重要内容:
第一,主权的重新界定。如前所述,主权是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来,现代国际社会最为重要的国际规范,但是主权规范本身是在发生变化的,比如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的变化。在冷战结束以后,主权规范变迁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从绝对主权到相对主权的演变。有学者提出,应该对主权加以重新界定。在冷战结束以后,有一些自由主义者声称:“以大国竞争、均势政治为特征的旧世界,以及强调国家主权和严格的不干涉规则的旧式国际法,正在因为全球化而变得过时了。尽管道路可能很崎岖,超越威斯特伐利亚的进程似乎已经开始了。”[244]虽然主权依然是重要的国际规范,[245]但是在全球化时代,主权原则面临来自内部与外部的压力,主权概念被重新加以定义,产生了“有限主权”“负责任主权”等概念。冷战结束后,有不少西方学者否认主权、不干涉原则的绝对性,支持“正当的干涉”(justified intervention),特别是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反对“义务止于边界”以及“最低限度的‘文明标准’”。[246]“有限主权”“负责任主权”“保护的责任”等概念的出现,是对近代以来国际关系中的主权至上、不干涉原则的重大挑战。[247]其中,“负责任主权”“保护的责任”是冷战结束以后十分流行的概念,它们对传统的主权概念进行了重大修正,为国际干涉行为提供了合法依据与理论依据,被认为是新的国际规范和“新文明标准”中的重要内容。有人认为,“在冷战结束以后的国际社会中,事实上已经形成了有关人道主义干涉或保护的责任这类连带主义规范之共识”。[248]
“负责任主权”或者“作为责任的主权”(sovereignty as responsibility)是由弗朗西斯·邓(Francis Deng)在1996年最早提出来的,它与国际社会对1994年卢旺达大屠杀事件的反思有一定关系。负责任主权意味着“国家政府有义务保障国民最低水准的安全和社会福祉,对本国国民和国际社会均负有责任”。[249]也就是说,负责任主权意味着对本国国民和其他国家的国民均负有义务的责任,并且允许对其他国家的种族灭绝和种族清洗行为进行人道主义干涉。这和传统意义上的主权观念不同,后者认为主权就是不干涉他国内政。有一些美国研究者认为,负责任主权应该是国际秩序的一种基本原则,是国际秩序的核心。[250]在他们看来:“负责任主权理念将人的尊严作为需要促进的一个核心价值,这样就可以创建一个人人能够实现自我价值的世界,用《联合国宪章》的话来说,也就是人人可以‘在较大的自由’中生活。”[251]有学者认为,负责任主权的思想正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承认,并逐步向习惯国际法方向发展。[252]
另一个与“负责任主权”或“作为责任的主权”类似的概念就是“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R2P)。或者说,后者源于前者。它和人道主义干涉思想也有关系。1999年,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Kofi Annan)在联合国大会讲话中提出,需要接受人道主义干涉,以便应对种族灭绝和种族清洗问题。2001年12月,应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呼吁而成立的“干涉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 ICISS,成立于2000年)在其提交的题为《保护的责任》之报告中提出了“保护的责任”的原则。其含义是:国家负有保护国民免受种族灭绝、种族清洗、大规模屠杀等责任,但是当国家不能或是不愿意这样做的时候,国际社会有责任进行干涉。[253]2004年,由知名人士组成的、联合国秘书长所属的“威胁、挑战和变革高级小组”(High Level Panel on Threats, Challenges and Change)在其提交的《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中支持了这一理念,明确表示:“我们赞同新的规则,即发生灭绝种族和其他大规模杀戮时,国际社会集体负有提供保护的责任,由安理会在万不得已情况下批准进行军事干涉,以防止主权国家政府没有力量或不愿意防止的族裔清洗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254]2005年9月,在联合国首脑峰会上,150多个国家的领导人认可了这一概念。在由150多个国家签署的《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成果》(2005 World Summit Outcome)中承认,“每一个国家都有责任保护其国民不受种族屠杀、战争罪行、种族清洗和反人类罪行的伤害。该项责任要求各国使用适当和必要手段,预防上述罪行并防止引发上述罪行。成员国承认此项责任并以此作为行为准则”。[255]与此同时,该文件也提出主权国家必须对超出本国国界并威胁到全球安全的行为承担责任,即帮助各国履行其责任;发展国家执政能力;通过外交、人道主义和其他和平努力保护人民免受种族屠杀、战争罪行、种族清洗和反人类罪行的伤害。最令人瞩目的是,联合国大会申明,当一国当权者“显然无法保护”其国民时,“我们准备通过安理会,依据包括第七章在内的《联合国宪章》,采取及时果断的集体行动”。[256]有分析者认为:“‘保护责任’的理念得到联合国的认可,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一个清晰的信号,表示对主权的理解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一变化发生的时间是如此之短。”[257]还有学者指出,这是一个新的国际原则(a new international principle)。[258]也有学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保护的责任”(R2P)正在逐步发展成为一种新的国际规范,而这一规范明显挑战了传统意义上以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国际规范体系。[259]保护的责任的诞生说明了现代国际规范产生的过程。[260]
保护的责任原则在苏丹达尔富尔地区得到首次检验。2007年8月初,联合国安理会经过反复讨论,授权向达尔富尔地区派遣两万多名维和人员以制止正在发生的暴行。这是安理会作出的重要回应,但这已经比最初的呼吁晚了至少两年时间。而且从2007年到2008年,这些士兵的派遣工作进展极其缓慢。[261]有学者认为,2011年的利比亚事件、2012年的叙利亚事件,西方的立场体现了“保护的责任”原则。R2P理念的倡导者认为,2011年,北约依据安理会的授权对利比亚的武装干涉是这一理念的第一次完美实践。[262]问题在于,谁来界定“负责任主权”和“保护责任”中“负责任”和“责任”的含义?是由唯一超级大国美国吗?是西方国家吗?普遍概念或原则的产生背后往往是权力政治。有研究者认为,它应该是由各方协商之后加以确定的,即“负责任”和“责任”的含义不由某个国家或国家集团来界定,而是来自广泛的共识:“对这些关切的最关键回答是,这一秩序中的规则必须是各方协商之后加以确定,而不是单方面强加于世界的。最强大的国家单方面确定国际关系规则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国际组织可以将规则强加于国家的观点也只不过是一种幻觉而非事实。”[263]实际上,美国等西方国家实施“保护的责任”原则,推翻利比亚卡扎菲政权的后果是使该国成为一个“失败国家”,这是事先没有被料想到的。可能由于这个原因,后来美国等西方国家虽然主张促使叙利亚总统巴沙尔·阿萨德下台,但行动则比较小心谨慎,没有采取类似针对卡扎菲政权的军事干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对外关系委员会主席理查德·哈斯(Richard N.Haass)在2014年底发表的一篇文章中认为,在联合国通过有关文件的十年之后,“保护的责任”这一概念已经不再获得广泛的支持。[264]
第二,人权规范。人权也是一个源于西方国家、历史悠久并且处于演进之中的概念。它开始属于一种国内政治规范,但后来逐渐成为一种国际政治规范或者国际规范,对主权规范加以一定的限制,实际上和前面所提到的正在形成的新规范“负责任主权”以及“保护的责任”密不可分。在冷战结束之后,人权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日益明显,被认为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文明标准”。冷战以后,人权被认为是国家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尽管学术界对于什么是人权存在很大的分歧。人权国际保护的发展,已经使得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得到很大的提高,人权的国际保护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因而国家主权实际上受到了人权国际保护的限制。[265]
一般认为,人权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266]有关人权的思想历史很长,较早体现在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之中。其中法国的《人权宣言》被称为“第一部人权法典”,它宣布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人的自然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267]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人权问题开始从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的调整范围。在国际联盟的主持下,产生了几项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其中包括1926年的《禁奴公约》和1930年的《禁止强迫劳动公约》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法西斯国家大规模践踏人权的事实,让世界更加关注捍卫生命、自由、独立和宗教信仰等人权的重要性。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人权的重要性得到极大的提高。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各国在人权意识和道德感悟程度上的提高,是至关重要的新的体系价值兴起的一个明显的标志”。[268]于是,人权正式在“二战”后,逐渐成为“新文明标准”中的重要内容和国际合法性的重要渊源,一系列有关保护人权的法律规范应运而生,成为现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945年,旧金山制宪会议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共有六处提及人权问题,把尊重全体人类之人权和基本自由列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它是第一个对人权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国际法文件。[269]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于1946年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宣告成立,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在联合国大会得到通过。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对《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权与基本自由”概念进行了具体解释,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和法律化,它们被统称为“国际人权宪章”,标志着国际人权法的初步形成。[270]有西方学者认为,到了20世纪90年代,“没有人权保护,国际社会就没有安全可言”。[271]2005年的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更把和平与安全、发展、人权视为“联合国系统的支柱,也是集体安全和福祉的基石”。[272]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联合国在人权规范创建、实施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除了前面提到的联合国通过的有关人权的宣言、公约,使其成为国际人权规范或标准的最重要创建者[273]之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成立的联合国还设有维护人权的专门机构,也是国际人权规范的重要实施者。1946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决议设立人权委员会,它是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附属机构之一。200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设立人权理事会,作为联合国大会的下属机构并取代人权委员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负责对联合国所有成员作出阶段性人权状况回顾报告,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必须接受定期普遍审查机制的审查。此外,在冷战结束以后,在联合国系统内也设立了多个审判侵犯人权罪犯的国际刑事法庭、法院。发生在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的暴行,促使联合国安理会分别在1993年和1994年根据《联合国宪章》颁布了《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成立了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这两个国际刑事法庭曾经审判了卢旺达大屠杀的领导人、军人,审判了前南领导人米洛舍维奇。此外,根据联合国199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1日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在一国国内法院不能自主审理的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将对该国犯有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等严重国际罪行的个人进行刑事追责。根据《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可以根据某人或者一些组织机构的建议来主动提起犯罪调查。2009年3月4日,国际刑事法院向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出逮捕令,这是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以来,首次对一个国家的现任元首发出逮捕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人员于2011年5月16日请求法官针对卡扎菲和他的次子赛义夫·伊斯兰、利比亚情报机构负责人阿卜杜拉·塞努西发布逮捕令,指控三人在镇压反对派过程中故意把平民当作打击目标,命令、计划并参与非法攻击。起诉罪行包括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此外,还有一些区域性的人权国际保护的实施机构,比如根据《欧洲人权公约》设立的欧洲人权法院、根据《美洲人权公约》设立的美洲人权法院等。(https://www.daowen.com)
虽然在人权规范创建和实施的过程中,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首先是西方国家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中的西方成员)扮演了主要角色,但是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主要是西方的)非政府组织在传播和捍卫人权规范上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如徐以骅所指出的:“以宗教或信仰为基础的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政治舞台上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那些以人权和宗教为议题的宗教或世俗非政府组织往往充当西方外交政策的非正式执行者,成为在西方国家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国际宗教自由运动即新人权运动的主要领导者和组织者,并推动了跨国宗教倡议网络和宗教国际人权机制的形成。”[274]
实际上,在很多西方学者眼中,人权已经成为判断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合法性之十分重要的标准,它属于“新文明标准”中的重要内容。比如,英国学者约翰·文森特(John Vincent)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指出,决定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合法性的因素不仅仅是主权地位,还包括人权问题,今天的对外政策与人权问题已经分不开了。[275]还有一些学者明确指出,《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维也纳人权宣言》等国际文件所体现的“国际人权规制”(global human rights regime)表明,国际社会的规范发生了演变,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存在着普遍的或全球的人权标准,尊重和保护人权是一项国际义务,也是国家的国际合法性之重要来源,或者说人权已经成为“新的合法性标准”,人权与主权相互关联。[276]甚至有人提出了“人权高于主权”的主张。[277]
第三,民主规范。同人权一样,民主开始的时候也是属于一种国内政治规范或制度,后来逐渐成为一些国家所主张与支持的国际社会中国家合法性的重要标准,尽管它尚未成为具有普遍性以及约束力的国际规范。[278]冷战结束以后,“民主国家”被一些学者视为“新文明标准”中的重要内容。甚至有西方学者认为,“民主治理规范”或者“民主治理的权利”正在国际法上出现。[279]在2000年《联合国千年宣言》中,每个联合国成员都承诺要提高履行民主原则与实践的能力。同年,有一百多个国家签署了民主共同体《华沙宣言》。2005年的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也明确提出:“民主是一种普遍价值观,基于人民决定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自由表达意志,基于人民对其生活所有方面的全面参与……民主、发展与尊重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是相互依存、相互加强的。”[280]
民主是一个被广为使用的概念,它同主权、人权一样,均属于西方文明的产物。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Samuel P.Huntington)所指出的:“现代民主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它扎根于社会多元主义、阶级制度、市民社会、对法治的信念、亲历代议制度的经验、精神权威与世俗权威的分离以及对个人主义的坚持,所有这些都是在一千多年以前的西欧开始出现的。在17和18世纪,这些传统激发了贵族和正在兴起的中产阶级要求政治参与的斗争,并造就了19世纪的民主发展。这些要素也许可以在其他的文明中找到其中的一二个,但是,作为总体,它们仅存于西方文明之中。也正是这些要素说明了为什么现代民主是西方文明的产物。”[281]人们对“民主”的一般理解,可以回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政治制度的定义,指的是与一个人的统治(君主制)和少数人的统治(贵族制)相对应的多数人的统治。美国学者查尔斯·蒂利指出:“当一个国家和它的公民之间的关系呈现出广泛的、平等的、有保护的和相互制约的协商这些特点,我们就说其政权在这个程度上是民主的。民主化意味着朝着更广泛、更平等、更多保护和更多制约的协商的方向的净运动(net movement)。显然,去民主化意味着朝着范围更小、更不平等、更少保护和更少制约的协商的方向的净运动。”[282]
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实践,其历史实际上并不太长。“在长期的人类历史中,绝大多数的政体是不民主的;民主政体是稀少的、偶然的、最近的产物”。[283]钱乘旦指出,从“民主”的历史来看,西方历史上迄今出现过两种“民主”:一种是古典民主,即希腊城邦的公民民主;一种是现代民主,即民族国家的代议制度,加起来不到三百年的历史。[284]民主一直处于历史发展进程之中,虽然民主源于西方,但是古典民主或古代民主与现代民主存在着极大的不同,正如罗伯特·达尔所指出的:“差别如此之大,以至于如果我们假想的雅典式公民以某种方式出现在我们中间,他必定会认为,现代民主根本就不是民主。”[285]希腊雅典算是最早的一个民主国家,即公民民主的城邦国家,但是雅典一半人口是奴隶,他们和外来居民、公民的妻子和孩子都没有公民权,只有自由的成年男子能够拥有公民权,因此雅典的民主只是自由的成年男子的民主。随着雅典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败给斯巴达,这种公民民主的历史也就结束了。现代代议制民主发源于近代欧洲民族国家,它有一个逐步形成和发展的历史。18世纪前,某些民主的因素小范围地存在于世界上,欧洲国家在18世纪在民主建设上才有重大进步,直到19世纪才在欧洲和它的殖民地建立了部分民主,直到20世纪,充分的公民权才扩展到欧洲妇女身上。也就是说,我们今天所熟悉的代议制民主只是起源于近代欧洲,其中英国、美国和法国为现代民主制度的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17世纪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创设并奠定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典型模式;18世纪美国的独立战争催生出的民主共和制和具有成文宪法的民主宪政制度,使得民主的制度设计日趋完善;美国独立战争之后不久发生的法国大革命提出了“人民主权”“天赋人权”等现代民主制度的核心价值理念。[286]
因此,民主的确是西方文明的产物,是进入现代(近代)以后才出现并不断得到传播和发展的现象。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大量的相关经验最早来自西方国家及其在19世纪的殖民地,在20和21世纪传播到全世界。民主是一个现代的现象”。[287]“18世纪以来,一个接一个政权实质性的民主化从少见多怪发展到老生常谈。在那么漫长的时期,民主化的出现加速了,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而且,不是持续向上的曲线,大部分民主化都是突然涌现的。20世纪60年代的大规模的非殖民化,以及大约一半前苏联的后继国家在苏联解体后的国内转变,提供了最有说服力的战后的例子……自由之家在1973年把世界上的151个国家中的44个(29%)称为自由的民主国家(即不仅仅是形式上选举的民主国家),但是到2003年把这个数字上升到192个国家中的88个(46%)”。[288]值得指出的是,美国在崛起之后,特别是在它成为超级大国之后,在推动民主的传播方面作出了不遗余力的努力。美国坚信民主的原则具有普遍性,暗示不实行民主原则的政府就不是完全合法的政府,希望各国的国内制度都效仿美国,这种彼此相似的国内制度将成为世界秩序的基础。简言之,民主不仅是最好的国内治理形式,也是世界永久和平的唯一保障。[289]当今世界,很多国家处于政治转型之中,实际上没有什么选择,“只有在民主形式的号角声中开始它们的政权。否则它们就会面临国内推翻或者国际拒绝的危险”。[290]进入21世纪,有人提出“民主价值观同盟”的主张,日本政治家也提出了建立美澳印日“民主与繁荣之弧”的设想,即以“民主”和“不民主”来分割世界。
有人认为,强调民主为合法的统治形式或者新的“文明标准”,实际上是把世界分裂为两大阵营国家,可能导致新的意识形态对抗。正如有分析家在批评“民主和平论”的时候所指出的:“使民主国家和非民主国家一争高下的企图,在短期内会带来冲突、不信任和敌对,甚至存在引发第二次冷战的风险。”[291]有澳大利亚官员表示,目前正处在一个将中国带入国际秩序的关键时期,建立一个民主国家协调或者民主国家联盟的制度安排“只能导致第二次冷战”。[292]所以,有研究者否认国际秩序的基石应该是民主,强调单凭民主国家无法形成解决跨国威胁必不可少的那种国际合作。在他们看来,“从更根本的意义上说,将民主和集权看作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冲突的看法,忽视了20世纪国际社会所发生的根本变化。今天的跨国威胁,已经改变了国家为其公民提供安全使其免受伤害的方法。现在,国家的安全与全球安全是相互依存的。在可预见的未来,国家的生存和国家体系的生存,取决于政府能否保护其公民免受非国家行为体、全球变暖和流行疾病的现实威胁”。[293]也有分析家强调,民主权利并非“进口概念”,“民主按照其定义不能被强加,而必须来自一个国家内部”。[294]
当然,也有西方观察家对于民主可以适用于全世界的看法表示质疑。正如美国著名东亚问题专家斯卡拉皮诺教授所指出的:“我们的许多领导人和民间组织都声称,最大限度地运用各种积极和消极的方法,在全世界推进民主,是美国的责任。本人在支持民主方面决不含糊,我坚决相信,如果民主能够成功地运行,它将为个人和国家的发展提供最佳机遇。但我不相信,目前每个社会都有能力实现民主的成功运作。”[295]他进一步指出:“总之,我们是否应该接受这样一个事实,说得婉转些,那就是,世界各国的统治方式将是多样化的,要求别国与我们的制度保持一致,或者任意地从外部将民主植入一个处于完全不同的文化和经济发展阶段的社会是危险的。”[296]一些西方学者也对“民主治理规范”理论提出了质疑。[297]
第四,环境主义规范。与主权、民主、人权规范相比,环境主义规范属于新近出现的国际规范。今天,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已经成为普遍性的国际规范,它也被认为已经是或者将会变成“新文明标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早在20世纪70年代,科学家已经把气候变暖作为一个全球性环境问题提出来。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明确提出了环境保护这一概念,并制定了全球环境保护战略。迄今为止,已经形成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规则与制度,其中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京都议定书》(1997年)等,其核心是碳排放权的分配问题,并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之原则。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应该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发达国家应在20世纪末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降到1990年的水平。而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则要求发达国家应在2008—2012年间,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其中欧盟将削减8%,美国将削减7%,日本和加拿大将削减6%。由于《京都议定书》的目标承诺期只到2012年(2011年的南非德班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决定,《京都议定书》的目标承诺期再延长5年),因此2012年以后的碳排放权如何分配成为国际社会争论的焦点。[298]迄今为止,已经召开了多次气候变化峰会。许多国际组织都把环境保护视为重大议题,环境保护法规不断增多,环境保护的标准也越来越高。一些非政府组织也积极参与制定国际环境保护标准,推动全球范围的环境保护。值得注意的是,也有人把环境保护纳入“负责任主权”原则的范畴:“如果主权行为产生了跨越国界、超越时间的影响,那么主权国家需要对此负责。”[299]
总之,“新文明标准”和“文明标准”概念一样,都处于变化过程之中,在不同的时代会被赋予不同的内容。旧的国际规范或者得以继续存在,或者被新的国际规范所取代。迄今为止,这种变迁的过程主要是由国际社会中的主导国家或西方国家所决定的,当然其他国家以及国际组织、个人也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了这个过程,而且后者的影响在日趋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