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关系行为与观念的变化
中国在19世纪遭遇来自西方主导的现代国际社会/体系的强大冲击,朝贡体系逐渐走向瓦解,意味着中国主导的地区行为规范为西方主导的国际行为规范所取代,中国传统的世界秩序观和“文明标准”彻底失去意义,中国面临改变原有的世界秩序观念、接受现代国际秩序观念的重大挑战。正如谢俊美所指出的:“这些属国的丧失,从世界变迁的角度出发,显示了中国同这些国家的旧的宗藩关系正在让给一个‘新的西方的和法理的关系’,在这个关系中,中国承认这些国家为西方国家的殖民地或保护国,标志着‘以中国天朝为中心的旧的东亚国际秩序’的丧失,东亚各国从此被西方殖民强权政治统治,它直接影响和改变了东亚世界的历史进程。”[461]王建朗在谈及中国近代以来外交观念的变化时指出:“由于此前中国长期处于东亚地区朝贡体系的中心地位,改变天朝上国的观念和心态,并不是一朝一夕便能完成的。中国人突然发现了一个自己所不熟悉的国际社会,在这个新的国际体系中,非但不以中国为中心,且中国的地位是相当边缘性或低层次的。因此,要不要进入这个国际社会,采行这个社会已有的游戏规则,曾长期困扰着中国人,至少直到上个世纪初这个问题并没有解决。而在决定加入这个体系之后,争取在这个体系中的平等地位,则是一个更为长期的过程。”[462]
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对外关系的行为与观念开始处于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中。但是,这个变化的过程比较长,而且主要是在外来强大压力之下的被迫变化。在鸦片战争结束后的一段时间,虽然中国人视野中的“天下”被扩展为一个更大的世界,但是其华夷之辨的观念依然在一段不短的时间里得以坚持。正如费正清所指出的,中国并非在鸦片战争结束之后,就抛弃了传统的朝贡制度而进入近代世界、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国际观取代以中国为中心的天下观的。相反,中国人以调适的传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极力维持这种制度,在中国人看来,中国所加入的条约体系只不过是朝贡体系的一种表现而已。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中国不是通过抛弃帝制时代的传统而进入近代世界的,而是通过调适传统以应对19世纪中叶的种种问题而进入近代世界的。这种调适使得‘条约体系’在其初始阶段即成为‘朝贡体系’的副产品……鸦片战争和第一批条约被今日的北京和全世界视为新体系的黎明。与此相反,本文认为它们仅仅意味着旧体系的黄昏。”[463]他进一步说道:“1840年的鸦片战争通常被用作朝贡时代与条约时代、中国主导时代与西方主导时代的分界。事实上,1840年仅仅是一个为期二十年的进程的开端,是1860年以后中国以条约为基础向西方开放的准备期。中华帝国又花了二十年才在外交上进入以欧洲为中心的国际社会,并开始显现出现代民族主义的征兆……直到1880年,西方化的中国人为数极少,且艰难地生存在那些仍然极力为中国的世界秩序作最后辩护的保守派之间。他们的伟大传统仍然具有生命力。因此条约体系在其早期阶段(19世纪40年代至80年代)仅仅是西方想把中国带入西方世界的一个手段。它也许可以同样被视为清朝适应西方和在中国的世界秩序中给予西方一个位置的手段。以中国传统观点来看,条约是‘羁縻’海上来的强大蛮夷的工具,到19世纪80年代为止的早期条约时期仅仅被看作‘筹办’夷务的这一传统做法的最新阶段。19世纪中叶的新开端是传统秩序延续过程中的一个小片段。随着条约逐渐占据优势,朝贡体系慢慢消失了。”[464]在他看来,中国政府领导下的真正与大规模的现代化努力始于20世纪初,比其邻居日本晚了大约四十年。[465]史华兹也认为,中国人古老的世界秩序观念“一直坚持到了19世纪90年代……正是在那十年中它发生了激烈的革命性变化,被彻底地抛弃了”。[466]基辛格则指出,中英鸦片战争以后,“仅仅十年,中国从辉煌中跌落,沦为殖民势力争夺的目标。中国夹在两个时代和两种不同的国际关系概念中间,努力探寻一种新身份,尤其是设法协调标志其伟大的种种价值观与技术和商业之间的矛盾,而中国的安全系于后者”。[467]在对外关系行为上,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世纪80年代,中国仍在努力维护朝贡体系,一直在接受来自周边国家(比如朝鲜、琉球、越南、暹罗、尼泊尔、缅甸、老挝等)的朝贡使团,贡使依然要行磕头礼。[468]1883—1885年,中国和法国因为越南问题而发生过战争。1885年(光绪十一年)编的《大清会典》,虽然把英、荷、葡、意等国从朝贡国家中删除,但在书后所附的《会典事例》中却依然保留了上述国家何时朝贡、贡品如何等内容。
中国对外观念和行为变化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在中英鸦片战争后,中国虽然遭遇巨大冲击,但其实力也尚且强大,中国没有像日本那样,比较快速地选择现代化与融入现代国际社会,而是在一段较长的时期内坚持在中外关系中使用传统的方法,极力使条约体系成为传统的朝贡体系的翻版。费正清所提到的中国调适传统、极力维持朝贡制度的表现包括:中国开放通商口岸体现了过去把外国人的居住与贸易区限定在澳门与广州的做法;治外法权和领事裁判权仅仅体现了自古以来的一个原则,即外国商人在中国的聚居区必须由能够为其同胞负责任的一个首领进行监管;非保护性关税的制定,体现了清朝的进出口关税从来没有保护的目的之传统;最惠国条款源于帝国公平对待所有异民族(“示无外”)的愿望,最好是在对所有夷人一视同仁的同时“以夷制夷”等。[469]在费正清看来:“清朝接受条约的根本原因是它运用了自古就有的羁縻观念。通过羁縻政策,崇尚物质主义的外国人被赐予一些好处和特权,终将形成他们的既得利益,他们为此将依靠皇帝,由此皇帝就可以控制他们。”[470]
然而,大约从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以后,中国外交逐渐开始了一个(自觉与不自觉地)放弃天朝上国的观念及其相关的行为规范,接受或屈从西方国际规范的“近代化”或“文明国化”的过程,即努力“具备与近代国家相称的制度、政策,满足文明国的标准,作为文明国活跃于国际社会”。[471]但是,至少在1895年甲午战争结束之前,中国接受西方国际规范与维护天朝上国观念其实是并行的,对外关系观念的变化并不彻底。
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对外关系行为与观念所发生的变化,大体上有如下一些表现:
首先,清政府最终采取“执行条约”外交,并逐渐设立了一系列相应的现代外交制度。
自从1842年清政府与英国签署中英《南京条约》开始,中国先后与西方列强签署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也面临着如何对待这些条约的问题。茅海建指出:“《南京条约》是一座界标,使中外关系由‘天朝’时代转入了条约时代。”[472]清政府对条约的态度,也历经了从消极抵制到积极执行的巨大变化,此后又发展到希望修改不平等条约。
在鸦片战争之前,中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外交观念,自然也就没有现代外交机构。在中国传统对外关系中,对外交往就是“宗主国”对“藩属”的管理,所以清朝时管理对外交往的机构就是礼部和理藩院,礼部负责与朝贡国家的关系,理藩院负责与北部、西部少数民族的关系,也曾一度负责处理与俄国的关系,而与欧洲国家以及后来美国的贸易关系则被限制在广州一个通商口岸。因此,正如雷颐所指出的,当时的中国只有“理藩”而无“外交”。[473]第一次鸦片战争结束之后,这种状况不得不逐渐发生变化。在被迫开放五个通商口岸之后,清政府为了处理与西方国家的事务,于1844年设立了五口通商大臣,最初由两广总督兼任,从1859年改为两江总督兼任。但是,五口通商大臣属于中国的地方机构,不属于中央政府的外交机关,表明当时的清政府“天朝上国”的观念依然很强,西方国家还被视为“蛮夷之邦”,它们只能与中国的地方政府打交道。
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之后,英法等国才取得了在北京常驻公使的权利。1858年,清政府与英、法、俄、美等西方列强签署的《天津条约》允许外国在北京设使馆。最早驻北京的外国公使是英国公使普鲁斯(1858—1865年任驻华公使)和法国公使布尔布隆(1861—1867年任驻华公使)。朝贡制度中最让西方人诟病的磕头礼仪虽然在1858年的条约中被取消了,1860年的条约也给予外国公使居留首都的权利,但是外国公使不磕头觐见中国皇帝的难题在1861年以同治皇帝年幼的借口被中国人回避开了,而1873年,中国皇帝第一次会见外国使节并接受国书的地点被安排在中国皇帝通常接见贡使的紫光阁,但在觐见的礼节上要求外国使节遵循中国传统的古礼仪,不能走正门的要求,只是在遭到外国使节的拒绝之后才被迫放弃。后来规定接见使节时,皇帝随意坐或立都可以,使节改行五鞠躬。当年6月,日本、俄国、美国、英国、法国、荷兰驻华公使及德国使馆的翻译官第一次在中南海紫光阁觐见同治帝。
为了适应这种变化,中国也开始建立现代外交机构并且向外国派驻使节。1861年初,恭亲王奕訢等上奏“请设总理各国通商事务衙门”(一般称总理衙门)负责对外交涉事宜并获得批准。这是中国首次设立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负责处理对外事务的机构。闾小波认为,总理衙门的设立,是中国政治由传统向现代转型或者真正感受到现代性挑战的开端。[474]李兆祥则说得更明确:“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建立为起点,近代中国的外交制度建设开始与近代国际外交体制接轨。”[475]但是,这仅仅是变革的开始,中国外交制度的现代化或者新旧制度的交替,需要经历一段时间。值得注意的是,清朝对于签订新条约的西方各国事务由总理衙门负责管理,但东亚各国的事务仍由礼部来负责。这表明,条约关系只针对西方各国,限定在非东亚地区的国家。[476]此外,那时仍称该机构负责办理“夷务”或“洋务”,实际上处理对外交涉事务主要由两个地方政府涉外机构来具体负责。这两个机构分别是设在上海的办理江浙闽粤内江各口通商事务大臣(其前身为五口通商大臣),后来演变称为南洋通商大臣或南洋大臣,以及设在天津的办理牛庄、天津、登州三口通商事务大臣,后来演变称为北洋通商大臣或北洋大臣。最重要的是,总理衙门本是仿军机处模式设立的临时机构,其官员都是兼职的。因此,1861年以后以总理衙门为中枢的中国新外交体制只是中国外交现代化的一种过渡形态。[477]直到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根据前一年签订的《辛丑条约》,总理衙门被改名为外务部,列六部之首,中国才开始建立起一个符合现代国际惯例的外事领导机构。于是,处理“夷务”或“洋务”的观念得以最终为处理“外交”的观念所取代。[478]所以,有中国学者认为,外务部的设立全面开启了近代中国外交制度化建设的进程。[479]
与此同时,清政府也开始接受国际惯例,向外国派遣使节。1867年,清政府决定派遣即将离任的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和总理衙门的章京志刚、孙家谷率领一个使团访问同中国订有条约的欧美各国。该使团于1868年2月出洋,1870年10月归国(蒲安臣本人于1870年2月因患急性肺炎在俄国彼得堡病逝)。这个由美国人率领的中国政府使团(即蒲安臣使团,Burlingame mission),是中国政府首次派遣使节访问西方国家,即志刚所说的“出使泰西”。[480]这也被认为是中国近代使节制度的开端。[481]此后,清政府开始派遣本国政府要员为使团团长出使外国。1870年,天津教案发生之后,清政府立即派崇厚出使法国以示道歉,但这还不属于中国驻外常设使团。1875年(光绪元年),马嘉理事件发生之后,清政府开始决定向英国等国派遣常驻的出使大臣,最终建立起其近代使节制度。从1877年开始,清政府任命了郭嵩焘出任常驻英国的大臣(1877),也向德国(1877)、法国(1878)、美国(1878)、俄国(1879)、西班牙(1879)、秘鲁(1880)等国派驻使节,还任命驻新加坡、旧金山、古巴、秘鲁等国家或城市的领事。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像郭嵩焘、曾纪泽之类的比较了解西方国家事务的第一代中国外交家。[482]值得指出的是,虽然1877年清政府开始向西方国家派驻使节,但是那时出使为“苦差事”,因为在中国的传统观念里,派使到外国是恭顺、平等的表示。出使英国的郭嵩涛、出使美国的陈兰彬等人完全出于“公忠体国”,才接受出洋这个苦差事的,不属于职业外交家。[483]有学者认为,中国向外国派驻使节,表明“中国在形式上可说是正式加入了近代国际社会”。[484]
1895年甲午战争之后,中国人对待外交事务的态度发生了更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优秀青年立志担任外交官。1901年设立的外务部居六部之首,提高了外交事务的地位,促进了外交人员的专业化。外务部建议改革培养翻译人才的同文馆,使之成为培养职业外交官的重要机构。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京师大学堂以新设译学馆代替同文馆,其部分学生进入外务部或驻外使馆工作,成为晚清外交官的来源之一。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外务部专设储才馆为培训职业外交官的学校。[485]
1912年清帝逊位,中华民国政府将外务部更名为外交部。此后的中华民国政府承袭了向外国派驻使节的政策,并积极建设驻外使领馆,而且使领馆的人员为职业外交官。中华民国首任外交总长陆征祥实行了一系列外交改革,其中包括引进外交人员考试选拔制度。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领事馆职务条例》和《外交官领事官考试令》。次年,又制定了《外交官领事官官制》。1912—1922年,中华民国先后与丹麦、巴西、智利、瑞典、瑞士、玻利维亚、波斯、挪威以及芬兰等国缔结条约,设立公使馆。从数字上看,1912年,中国有驻外公使馆13个,领事馆28个,人员近170人。到了1926年,则有大使馆1个,公使馆23个,领事馆44个。加上国际联盟的全权代表办事处,驻外工作人员共有270名之多。[486]因此,有学者指出,中国第一代职业外交家,当始于辛亥革命以后之袁世凯及历代北洋政府,其中个别人物,或者清末即开始外交生涯,但作为一代人来讲,其诞生当在辛亥革命以后。这一时期的著名代表,有伍廷芳、伍朝枢、陆征祥、曹汝霖、施肇基、王正廷、顾维钧等。[487]
其次,中国也开始接受和使用国际法(当时译为“万国公法”),并根据现代国际法制订相关法律,缔结条约。据有关学者研究,中国与国际法的接触始于1648年。[488]而且在1840年鸦片战争之前,在钦差大臣林则徐的请求下,西方国际法著作的某些内容也曾经由美国传教士伯驾(Peter Parker)和华人袁德辉翻译成中文,并被加以运用。[489]但是中国正式、系统地引进国际法是从19世纪60年代初开始的。为了培养处理对外事务人才,清政府于1862年创办同文馆,以培养通晓外国语言与了解外部世界的人才,并翻译出版国际法著作。在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的提议下,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A.P.Martin)和几位中国人把美国哈佛大学教授亨利·惠顿(Henry Wheaton)在1836年出版的国际法著作《国际法原理》(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翻译成中文(被翻译成中文的是该书1855年的版本),译成之后,经美国公使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介绍呈送总理衙门,要求出资刊行。1864年,该译著以《万国公法》[490]为中文书名,在总理衙门的资助之下,由崇实印书馆印行,成为被完整地“介绍到中国的第一本国际法著作”。[491]从此,“主权”(sovereignty)、“权利”(right)等西方国际法概念进入汉语。另外,“万国”概念的出现和使用,也是对中国原有的“天下”观念的否定。《万国公法》初印300本,总理衙门曾将此书分发到各级官员以及沿海各重要港口,作为对外交涉的论据,后来该书由同文馆多次再版。值得指出的是,《万国公法》在1865年传入中国近邻日本,并引起极大关注。在该书出版以后的1865年,丁韪良被同文馆聘用,先后担任英文教习、总教习。除《万国公法》外,丁韪良等人还把其他一些国际法著作翻译成中文,如德国人马顿斯(Charles de Martens)的《外交指南》、美国人吴尔玺(T.D.Woolsey)的《国际法研究导论》、瑞士人伯伦智理(J.C.Blunschli)的《国际法典》、英国人霍尔(William Edward Hall)的《国际法论》以及国际法学会编的《陆战法规手册》等。[492]从20世纪初开始,中国学者也翻译日文版国际法著作,并且普遍使用“国际法”一词取代过去的汉译“万国公法”。[493]有学者统计,在20世纪前十年里,中国留日学生翻译介绍的国际法著作就有50种以上。[494]
自从国际法全面介绍到中国之后,清政府也开始有意识地在对外交涉中运用国际法,以维护本国利益。比如,在1864年,清政府总理衙门援引《万国公法》抗议普鲁士公使乘坐的军舰在中国“内洋”(领水)抓捕3艘丹麦商船的行为,迫使普鲁士释放这3艘丹麦商船并对清朝支付赔偿金1500美元。再比如,在1874年,秘鲁派使来华要求订立商约,清政府要求秘鲁先改善在秘鲁中国劳工的待遇,保护本国在外侨民。又比如,1894年,在关于中日甲午战争的中国宣战书中,中方谴责日本“不遵守条约,不守公法”。[495]
此外,清政府还根据国际法,制定了相关国内法,也与一些国家签署了条约。1909年,清政府颁布国籍法,即《大清国籍条例》,遵循血统主义立场,即移民的华侨中男性子孙世代拥有清国国籍。北洋政府也于1912年重新制定国籍法,但其内容与大清国籍法类似。1875年,清政府与秘鲁重订华工保护条约,1877年,清政府与西班牙签订了古巴华工保护条约。[496]此外,清政府还引进了海洋规则、国旗等国家的象征符号。有日本学者认为,这些是中国“对当时以西欧为中心形成的‘标准’的接受”。[497]1899年和1907年,清政府还派代表参加了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并签署了有关公约和宣言。
值得指出的是,在中华民国时期,中国的国际法研究得到较快发展。特别是在五四运动以后,中国各大学的法学院都开始设置国际法课程。越来越多的西方国际法著作被翻译成中文出版,中国国际法学者也撰写、编写、出版了一些国际法著作、教科书、条约集等,涌现出一批接受西方教育、学有成就的国际法学家,其中有些人先后担任国际联盟常设国际法院和联合国国际法院的法官,如王宠惠、郑天锡、徐谟、顾维钧等。(https://www.daowen.com)
最后,中国努力修改不平等条约,收回主权,逐渐成为完整的主权国家,实现“文明国家化”。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中国与西方各国签署的一系列条约属于不平等条约,特别是其中所包含的领事裁判权与协定关税条款,使得中国被排挤于主权国家或“文明国家”所组成的现代国际社会之外。实际上,鸦片战争之后,清政府对外交往所适用的并不是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而是不平等条约制度,中国长期不享有“文明国家”的身份,最多只是个“半文明国家”。近代以来,在西方的话语霸权之下,世界上的国家被分为两大类,即文明国家与非文明国家。日本学者川岛真指出:“所谓‘文明国’是一条标准,被判断为符合这一标准的国家与不符合这条标准的国家之间所缔结的条约即为不平等条约。既然只有国家才可以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员,那么就要求这个国家被认知为‘文明国’。然而通过实际观察不平等条约的修改情况可以发现,从大的方面讲,不平等条约的修改不仅可以通过‘文明国化’来实现(日本、暹罗等),还可以通过革命外交(土耳其等)以及成为所谓‘文明国’所直接管辖的殖民地(这点还需要进行慎重讨论)来实现。谋求通过满足‘文明国’标准来修改不平等条约的国家,首先是在国内进行‘文明国化’的基础建设,再以此为背景交涉条约修改、发出废约通知、缔结新约。伴随这一过程的是通过战争和国际会议提高地位。”[498]
中国政府在与西方各国的交涉中逐渐认识到不平等条约的危害性。在晚清与民国时期,中国曾经朝着这个方向进行过努力,规避签订新的不平等条约、试图修改已经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并努力使自己成为“文明国家”,争取国际承认,成为当时国际社会的完全一员,尽管这个时期的中国外交通常被批评为卖国外交,因为那时的中国政府以保全疆域为最优先课题,不得不承认与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499]由于1858年与英国签订的《天津条约》十年期满,清政府于1867年开始着手准备修改条约,并于1868—1869年,同英国谈判并签订新条约,但是英国政府因为本国商人评价新约为“让步条约”而没有予以批准。此后,受日本修改不平等条约的影响,中国政府也积极要求西方各国修改条约。在19世纪末期,从早期维新派开始,在中国就有人(如马建忠、郑观应等)提出废除或修改不平等条约的要求。[500]但是,中国政府有意识地采取要求修改条约和收回主权之行为大致是从20世纪初开始的。费正清指出:“早期的条约本身并没有改变中国的世界秩序观。对中国来说,条约代表着西方的实力至上观念,并未引入西方的法律至上观念。当西方外交官盛赞条约的神圣特性时,中国人只是把条约看作书面契约,而未看到条约背后的法律制度。我认为,部分是由于这个原因,清政府从未像明治时期的日本政府和国民党政府那样真正发起过修订条约和收回权利运动……无论如何,中国只是在1901年以后进行改革时才要求修约的。直到那时,‘修约’仍然意味着外国的侵略,而非权益的收复。”[501]1902年,清政府与英国订立通商条约,达成了在中国司法法律改革皆臻妥善的情况下,“英国即允放弃治外法权”的协议。次年,中美、中日通商续约也达成了同样的协议。这是清政府最早所作的修约尝试。[502]
1914—1919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得中国在修改不平等条约、收回主权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1914年7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不久,袁世凯任总统的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即在当年8月4日宣布“局外中立”,并主动与德国商谈山东租借地归还中国、收复山东主权的问题。但是,新崛起的亚洲强国日本决定利用欧战之机侵犯中国主权,并且洗雪德国在1895年迫使日本把辽东半岛归还中国的耻辱,于同年8月援引1902年的《英日盟约》,宣布对德宣战,加入英、法等国所在的协约国集团,随即派兵对德国在中国的租界以及租借地发动军事进攻,从而把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火直接引到中国,破坏了国际法所赋予中国的中立地位。该年11月,日本占领青岛。1915年1月,日本政府不顾外交惯例,命令日本驻华公使向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提出了包括要求中国承认德国在山东的权益转让给日本、承认日本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的优越地位、中国沿海港湾岛屿不得租于或转让他国等内容的“二十一条”,严重侵害了中国的国家主权。由于国力不济以及得不到英、法、美等西方大国的支持,中国政府最终对日本的最后通牒屈服,于1915年5月接受了日本的“二十一条”。北洋政府[503]期望通过对德宣战来阻止日本对山东的侵略和参与战后世界新秩序的构建、提升中国的国际地位,并积极争取协约国集团同意中国参战。1917年2月,美国在对德宣战后,邀请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中立国一同参战。于是,北洋政府于1917年3月14日宣布与德奥断交,然后在8月14日正式发布宣战布告,加入协约国一方参战。中国尽管对德奥宣战,实际上并没有向“一战”的主战场欧洲派出军队,只是通过与协约国达成协议,先后向法国、英国和俄国派出大约十四万名劳工支援欧洲战场,即“以工代兵”计划。[504]另外,北洋政府也根据海牙和平会议公约及其他国际协约有关战争的条款,把奥匈在中国的一切军事人员(包括使馆卫队)扣押并关进北京、天津、南京以及吉林、黑龙江等地的战俘营或收容所。[505]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依据国际公法及惯例所发布的宣战布告,宣布废止所有以前中国与德国、奥匈帝国订立的条约、协约以及其他国际条款、国际协议。依此宣战布告,德奥在中国的治外法权被否定了,其在中国的租界也被收回,天津、塘沽、北戴河的德国军事设施和商船被中方接收。另外,在同德奥两国断交之后,中国海军没收了停泊在中国各口岸的德国军舰,中国政府没收了德国的德华银行,中国对德奥两国的一切债务和庚子赔款也被废除或终止。另外,中国在参战之后,也向西方国家要求修订关税,力争把现有进口商品关税从5%提高到7.5%,并在废除厘金或通行税制度之后,把关税提高到12.5%。中国曾经在1915年竭力劝说列强修改关税,但以失败告终。[506]这些都属于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主权的先声,尽管中国并没有完全实现自己的目标。
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中国作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获得派代表团出席巴黎和会的机会,其国际地位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中国也进行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国际抗争。参加巴黎和会的中国政府代表团第一次整体提出修改不平等条约、撤销领事裁判权问题,并且要求废除1915年中日签署的“二十一条”中有关山东的条款。当年1月,中华民国政府派代表向巴黎和会提交了德奥和约中应列条件的“说帖”,其中包括要求归还使用“威吓手段和武力”从中国攫取的所有领土、特权和财产。但是,中国政府要求拒绝把德国在中国山东的特权转让给日本的努力未获相关大国的支持,加上中国国内爆发了五四运动,中国代表没有在《凡尔赛和约》上签字,中国成为唯一一个在和会上拒绝签字的国家。也就是说,中国没有达到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一个重要目的,即收回日本从德国手中夺取的山东主权,更没有修订所有中国与列强之间签署的不平等条约、实现收复中国失去的一切国家主权之目标。然而,在巴黎和会之后,中国批准了巴黎和约并成为国际联盟的成员,其在国际社会中的合法性得到一定程度的承认。1920年1月,《国际联盟盟约》随着《凡尔赛和约》的生效而生效,国际联盟正式成立。中华民国于1920年5月批准和约,以创始会员国身份正式加入国际联盟,而且在1920—1923年,连续三次当选国联行政院的非常任理事国,在国联的历史上共四次当选非常任理事国,并负担了几乎与英、法同等的经费,其缴纳的经费相当于国际联盟经费的5%以上。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在巴黎和会之后没有再签署不平等条约,并且同一些国家签订了平等条约。1919年,中华民国颁布了《对待无约国办法》,规定今后新缔约时不缔结不平等条约。此后,中国与一些国家缔结平等条约,提高了自己的国际地位。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中国与德国、奥地利和匈牙利分别于1921年和1925年重订条约,取消这些国家在华的领事裁判权。另外,中国也同一些国家签署了平等条约。其中,1921年中国与德国签署的条约是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与西方大国签署的第一个平等条约。该条约规定,中德关系“遵照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务必彻底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德国“同意废除在华领事裁判权,并放弃德国政府在中国过去所拥有的一切特殊权利”。[507]
在1921—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中国政府代表团第二次全面提出不平等条约的修订和废除问题。在这次会议上,中国最终收回山东主权。1922年2月,中日签署了《解决山东悬案条约》,日本同意将胶州德国原租借地和胶济铁路交还中国,日军撤出山东。另外,华盛顿会议的最后文件之一《华盛顿九国公约》(1922),承诺“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暨领土与行政之完整”,这次会议是“中国争回一些权利而不是失去更多权利的一次会议”。[508]
此外,“一战”后世界上出现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于1924年5月,与中国订立了《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等文件,正式建立了两国的大使级外交关系,并取消了原沙俄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及领事裁判权,从而冲击了“条约体系”,也强化了中国与其他列强谈判的立场。[509]1924年1月,国民党一大召开,其施政纲领宣布:“一切不平等条约,如外人租借地、领事裁判权、外人管理关税权以及外人在中国境内行使一切政治的权力侵犯中国主权者,皆当取消,重订双方平等互尊主权之条约。”[510]
1925年6月,北洋政府照会各国,发起“修约”运动。次年11月,中华民国政府宣布终止中国和比利时的《通商条约》,收回比利时在中国的租界。1927年11月,中华民国政府宣布废除中国和西班牙的《和好通商条约》。1925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关税会议通过决议,各国同意“承认中国享受关税自主之权利……允许中国国定关税率条例于1929年1月1日发生效力”。中国在丧失关税自主权八十多年之后,终于迫使列强承认中国的关税自主权。[511]中国先后与美国、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丹麦、德国、挪威、荷兰、英国、瑞典、法国、日本等国签订了关税新约,基本上实现了关税自主。
也就是说,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中国在废除或修改不平等条约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合法性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直到1941—1945年的太平洋战争以前,中国并没有实现完全废除不平等条约、以一个具有完整主权的国家加入现代国际社会的目标。为什么中国经历如此长的时间才实现这个目标?除了西方列强不给予中国平等地位之外,也有中国自身的原因,其中包括中国国力弱小,以及中国精英观念变化和中国内政外交的现代化进程比较慢。虽然中国和日本一样,都希望实现“富国强兵”和加入现代国际社会,但是中国只是重点学习西方的技术和工业,以及有限引进西方的制度,而日本则是全方位地模仿西方,以“脱亚入欧”、成为欧洲化的“文明国家”为国策。其结果是,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后,很快实现“富国强兵”和成为“文明国家”的目标,而中国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则经历了大约一百年才被接纳为国际社会中具有完全主权的成员。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对外关系行为与观念的变化,是在清朝末年中国开启了现代化(或近代化)进程这个大的历史背景之下发生的,实际上是整个中国社会大变迁的组成部分与表现之一。
在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后,林则徐、魏源等人已经“开眼看世界”,其中魏源出版了影响深远的《海国图志》。闽浙总督徐继畲广泛接触西方来华人士,对自己国家的专制制度的合法性和永恒性深表怀疑,五年数十次易稿,于1848年出版的《瀛环志略》,率先突破根深蒂固的天朝意识和华夷观念,将中国定位于世界的一隅,引进了西方民主政治思想的价值体系,介绍了当时世界以民主政体为主导的各国各类政体,宣扬西方民主制度和理念。但是,第一次鸦片战争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中国精英世界观的根基。第二次鸦片战争则迫使中国精英改变自己的世界观,即接受一个事实,中国不再是天下的中心,而只是西方主导的国际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以后,中国历经从洋务运动到戊戌变法,或者从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到学习西方的宪政民主的国内政治变革。以学习西方坚船利炮、科学技术为中心的洋务运动是中国近代化或现代化的重要一步。1894—1895年的中日甲午战争的结局,促使一些中国社会精英提出学习西方宪政民主以图国强的政治主张。1895年4月,中日《马关条约》的内容传到北京,十八省在京应试的一千三百多名举人上书都察院,提出了拒和、迁都、废约、再战和变法的主张。这表明,“中国士大夫终于从传统走向近代,直面国家、民族的现实”。[512]康有为多次上书光绪帝,主张学习西方议会民主制度,改革封建君主专制,仿照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原则建立君主立宪制,以实现国家政治现代化,突破了洋务派“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局限。康有为、梁启超、翁同龢等人鼓吹并推动光绪帝于1898年进行戊戌变法或戊戌维新,前后历时一百〇三天,又称“百日维新”,最后以慈禧太后发动政变而告终。虽然变法失败,但是它表明,绵延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专制制度开始从根本上发生动摇,在世界政治现代化大潮中,它行将崩溃。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使中国的政治变迁进入了一个崭新历史阶段。总体而言,中国的政治变革过程比较漫长。有中国学者认为,中国的文化包袱和夷夏思想成为阻碍中国学习西方、走上现代化道路的重要障碍。[513]救国图强或者富国强兵,一直是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中国社会变革的主旋律。[514]
上述时期的中国社会大变迁,还表现为中国民族主义的兴起和民族国家认同的逐步形成。在中国思想传统之中,只有王朝与天下,并没有现代的民族国家观念。[515]民族和民族主义都是源于近代欧洲的观念,它与主权国家密不可分。中国近代民族主义是在与西方列强的冲突和交往中逐步兴起的。[516]自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以来,中国所面临的一系列来自外部世界的压力与挑战,逐渐催生了中国人的民族意识,但这种民族意识主要产生于社会精英。而1895年甲午战争的失败,对于推动中国民族主义的兴起产生了特别重大的影响,在这场战争之后,“民族和民族主义思想已经为大众所接受,而不再是少数知识分子的理想”。[517]谢俊美写道:“中国士大夫的群体意识和群体觉悟是从甲午战败那一刻开始的。甲午战败所带来的灾难覆盖着全民族,给所有中国人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震颤。我们讲甲午战败是近代中国历史的转折点,也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的。”[518]美国前驻中国大使司徒雷登在其回忆录中也指出:“以一个传教士的眼光来看,我早期对中国最深的印象就是全国上下在觉醒的民族主义情绪。中国的民族主义情绪可能一直就蛰伏着,外国的百般凌辱蹂躏使之终于爆发。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列强对中国的冲击,使中国士大夫意识到东亚以及中国正遇到前所未有的变局,由此产生变革和民族主义思想。1895年甲午战争的失败,对中国人的冲击尤其大。甲午战争的失败,义和团运动流产,都是在我来中国(1905)之前十年内发生的。民众担忧列强会瓜分中国,而我们今天的人几乎已经忘记当年中国差一点就真的分崩离析了。”[519]正因为如此,所以徐国琦认为:“尽管中国在鸦片战争以后曾连续败于西方之手,但是唯有1894—1895年的甲午战争,才真正迫使中国人认真思考自身的命运以及儒家文明的价值,特别是迫使中国人质疑他们的传统认同。”[520]他进一步指出:“1894—1895年的甲午战争使许多中国人开始相信,只有成为一个民族国家,中国才能赶上世界发展的潮流。更重要的是,中国只有加入世界新秩序,才有生存的希望,才有可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521]所以,在这场战争之后,创建一个民族国家的使命就逐渐成为整个中华民族的梦想,而1898年的戊戌变法的思想根源就是民族国家观念。[522]
梁启超明确表明认同西方的民族国家概念,反对中国的传统世界观,而且接受这种观念的不只是梁启超一个人,实际上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中国知识精英就普遍渴望中国成为现代民族国家。[523]于是,“民族主义”这个外来词汇也就很自然地成为中文词汇之一。据有关学者考证,梁启超在1901年首次使用“民族主义”概念,孙中山在1903年也使用了“民族主义”一词。[524]但是许纪霖指出,梁启超和孙中山对民族主义的理解不同,前者属于国民民族主义或国族民族主义(state nationalism),后者属于族群民族主义(ethnic nationalism)。[525]
中国民族意识觉醒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为抗议美国排华法案,而发生的1905年的抵制美货运动,它发起于上海,扩展到大约一百六十个城市。在1911年辛亥革命以后,民族主义更成为影响中国命运的最强大的政治力量。[526]其中一个重要表现是中国民众抵制日本的“二十一条”。1915年,中国的外交精英、知识界、社会团体以及普通民众积极参加抵制日本侵害中国主权的“二十一条”的大规模的抗议示威行动。在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团积极游说列强以期收复山东主权以及废除不平等条约,使中国以平等成员身份加入国际社会。当年5月4日,在获知中国未能收复山东主权之后,在中国发生了声势浩大的反帝爱国的五四运动,中国知识精英与普通民众的民族主义情绪大爆发,中国的民族主义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现代意义上的民族主义与“中华民族”观念得以形成。所以,时在中国的美国学者杜威描述进行中的五四运动说:“我们正目睹一个民族/国家(nation)的诞生,而出生总是艰难的。”[527]蒋廷黻也指出:“无疑的,我们当代的中国人都是民族主义者。”[528]
值得指出的是,民族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与中国的主权国家观念以及国际观的逐渐确立是密不可分的。对大多数中国人而言,民族主义就是指反对帝国主义、反对不平等条约(反帝废约)以及中国成为主权国家社会中的平等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