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标准”

第三节 “文明标准”

把国家分为文明国家与野蛮国家(或者未开化国家)的思想古已有之,但是“文明标准”(standard of civilization)则是产生于近代欧洲的概念。“文明标准”概念与“国际社会”“国际规范”概念也是密不可分的。实际上,规范就是行为准则和标准。正如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所指出的:“规范是一种确定人们在特定情境下应如何行动、思想和感受的准则和标准。”[197]美国国际关系学者克拉斯纳也是这样给规范下定义的:规范是“界定为权利与义务的行为标准”。[198]所以,“文明标准”就是用来判断国家是否为国际社会中的合法或者合格成员的国际规范。[199]更严格地说,“文明标准”是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用来判断非西方国家是否为国际社会的合法或者合格成员的准则。

近代主权国家产生于欧洲,西方国家成为主权国家社会的主导者,以及标准的制定者和解释者。[200]根据欧洲的文明国家标准,世界被想象成由文明国家和野蛮国家两大类国家组成。欧洲(西方国家)为文明国家,非欧洲(西方)国家为野蛮国家。野蛮国家只有在经历一段启蒙教育和自治准备的时间之后,才可以演化为“文明”国际社会的成员。[201]随着西方的殖民扩展,在世界上就按照西方的标准,产生了“文明”国家与“非文明”国家的分野,中国等非西方国家自然属于非文明国家或者半文明国家。正如日本近代思想家福泽谕吉所指出的:“现代世界的文明情况,要以欧洲各国和美国为最文明的国家,土耳其、中国、日本等亚洲国家为半开化的国家,而非洲和澳洲的国家算是野蛮的国家。这种说法已经成为世界的通论,不仅西洋各国人民自诩为文明,就是那些半开化和野蛮的人民也不以这种说法为侮辱,并且也没有不接受这个说法而强要夸耀本国的情况为胜于西洋的。不但不这样想,而且稍识事理的人,对事理懂得越透彻,越能洞悉本国的情况,越明了本国情况,也就越觉得自己国家远不如西洋,而感到忧虑不安。于是有的就想效仿西洋,有的就想发奋图强以与西洋并驾齐驱。亚洲各国有识之士的终身事业似乎只在于此。(连守旧的中国人,近年来也派遣了西洋留学生,其忧国之情由此可见。)所以,文明、半开化、野蛮这些说法是世界的通论,且为世界人民所公认。”[202]他进而提出:“现在世界各国,即使处于野蛮状态或是还处于半开化地位,如果想使本国文明进步,就必须以欧洲文明为目标,确定它为一切议论的标准,而以这个标准来衡量事物的利害得失。”[203]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关系英国学派的学者最早把“文明标准”概念用于国际关系分析中,以此阐述发源于欧洲的主权国家社会向非欧洲地区扩展的问题。“文明标准”这一概念因此在国际关系研究中流行开来。

赫德利·布尔在1978年给英国国际政治理论委员会拟订的有关国际社会扩展的研究计划中,首先提出了“文明标准”与国际社会的扩展这一研究题目[204]布尔在1984年出版的《国际社会的扩展》一书中,分析了非欧洲国家如何符合欧洲的“文明标准”而加入国际社会的过程。布尔在该书的《全球国际社会的形成》一章中指出,15—19世纪欧洲的扩张,把不同的地区国际体系连为一体,到19世纪中叶的时候,一个全球性的国际体系基本形成。但在当时,尚未产生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社会。这是因为,尽管欧洲国家与其亚洲、非洲、美洲殖民地之间的经济、军事以及政治互动得以发展,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尚未建立在共同的利益观念、规则结构以及国际制度的基础之上。在这个时期,欧洲国际社会的价值、规则、制度,或者欧洲“文明标准”被认为不适用于非欧洲国家,非欧洲国家和地区沦为殖民地,奴隶制度和殖民主义具有合法性。只有当这些殖民地获得完全独立的地位,成为像欧洲国家那样的政治行为体,即被承认为主权国家的时候,它们才可以成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从而导致国际社会具有全球性质。但欧洲国际社会的扩展以及全球性国际社会的形成有一个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美国于18世纪末、原西班牙在美洲的殖民地于19世纪初率先成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但这些国家在宗教、种族、文化等很多方面仍属于欧洲的衍生,它们虽然导致国际社会在地理范围上的扩展,但是没有改变国际社会的欧洲性质,从一定意义上说,还属于欧洲国际社会自身的扩大。但是,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国际社会的欧洲性质开始有所变化,因为一些在宗教、种族以及文化上和欧洲没有关系的非欧洲国家,开始加入国际社会成员国的行列。其重要标志是奥斯曼帝国[205]代表参加了1856年的巴黎和会。中国、日本、波斯、暹罗和美国、墨西哥以及奥斯曼帝国一道,派代表参加了1899年的海牙和平会议。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的时候,全球性国际社会已经形成,因为其成员遍及全球,包括欧洲、美洲、亚洲以及非洲国家。也就是说,到了这个时候,不仅存在着一个全球性国际体系,也存在着一个全球性国际社会。布尔还特别指出,欧洲人对全球国际社会形成的通常解释是,非欧洲国家加入原先为欧洲人参加的国家俱乐部,其前提是符合该俱乐部创立者所规定的“标准”。布尔认为,这种解释虽然受到质疑,被指责忽视了非欧洲国家的作用,但是我们的确不可否认欧洲在促使全球性国际社会的产生上所发挥的“特殊作用”。即便是在全球性国际社会形成之后,欧洲国家和美国(属于欧洲的衍生物)依然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但面临着来自非欧洲国家的挑战。[206]

布尔的学生江文汉(Gerrit Gong)也参加了这项课题的研究工作,并主要以中国、日本、暹罗为个案撰写和发表了影响深远的《国际社会中的“文明”标准》一书。因此,江文汉的这部书就成为英国学派论述“文明标准”与非西方国家加入国际社会的主要代表作。但值得指出的是,江文汉的相关研究工作受布尔的影响很大,其著述因而也体现了布尔的思想,布尔还专门为该书写了序言。正如江文汉教授在给我的电子邮件中所说的,自己有关国际社会“文明标准”的著述“受布尔教授相关研究思路的影响极大”。[207]

江文汉认为,在欧洲列强向世界其他地区扩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把自己视为“文明”(civilized)世界成员、把他者视为“未开化”(savage)或者“蛮夷”(barbarous)世界成员的观念,并且制定和推广“文明标准”,以便在与非欧洲国家的交往中保护欧洲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自由与财产),并确定非欧洲国家是否享有成为西方主导的国际社会成员之权利。[208]在江文汉看来,“文明标准”虽然根植于欧洲基督教国际社会或基督教世界的历史经验,但是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产生于19世纪末,当时欧洲与非欧洲国家之间的互动要求对此加以明确表述。有关“文明标准”的表述或者历史记录,反映在19世纪欧洲与非欧洲国家签署的条约以及著名国际法学家的著述中。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缔结的《国际常设法院规约》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缔结的《国际法院规约》,在阐述国际法渊源的时候,都提到“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国家所承认者”。[209]最开始的时候,所谓的文明国家主要指欧洲国家。非欧洲国家要想被承认为国际大家庭(the Family of Nations)中的合法成员,必须符合一些条件,比如要成为一个“文明”国家以及遵守国际法等。[210]与此同时,他也指出,20世纪前后的国际社会的实际情况是,欧洲国家或者“文明国家”把欧洲自己的行为标准变成了普遍性的行为标准,并且它们享有裁决和判定非欧洲国家是否符合“文明标准”之权利。换句话说,“欧洲在军事上的优势地位导致非欧洲社会别无选择,只能应付或理解欧洲的‘文明’标准”。[211]他以中国、日本、暹罗为个案,论述了非欧洲国家如何放弃自己的“文明标准”,接受欧洲的“文明标准”,从而加入国际社会的历史过程。从某种程度上说,江文汉这一著述的出版,使得“文明标准”成为西方国际关系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https://www.daowen.com)

然而,“文明标准”具体指的是什么?“文明”和“标准”是单数,还是复数?至今仍没有确切的答案。实际上,现代国际社会中的“文明标准”并非一成不变的,其内涵一直处于变化之中。西方国家对国际社会核心价值和规则的认识也一直在变化与发展,并努力把自己的认识变成普遍性的东西,让别的国家也按自己理解的更高“文明标准”行事。从这个意义上说,“文明标准”一直是一个移动的靶标。[212]

如前所述,“文明标准”是用来判断国家是否为国际社会中的合法或者合格成员的重要准则。其中,主权是现代国际社会一个具有核心性质的国际规范与“文明标准”,它源于近代欧洲,至今只有不足400年的历史。[213]大约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之后,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主权原则或规范,就成为“文明标准”的核心要素。它也可以追溯到近代欧洲政治思想家让·博丹(Jean Bodin)有关主权的论述,并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Peace of Westphalia)所确认,成为近代以来至今国际关系的基础。[214]博丹认为,主权是“共同体所有的绝对且永久的权力”。[215]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了国家主权概念,肯定了各签署国不受外来干涉,选择本国制度和宗教信仰的权利。[216]国家主权的含义,对内体现为最高权威,对外体现为国家间相互独立和平等。现代国际社会中的很多其他的规范基本上都是从主权规范派生而来的。有西方学者认为,“在国际关系中,主权是最典型的规范。它将全球政治空间归属于民族国家,从而赋予了某些行为体观念(国家身份)以合法性,而其他某些观念(例如超国家运动)则没有”。[217]值得指出的是,主权只是适用于文明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被承认为国际社会一员的重要前提是,国家被认为享有完整的主权。在殖民主义时代,广大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显然不享有主权国家的地位,因为未能被承认为国际社会的成员或者文明国家。那些非文明的国家和地区需要西方“文明国家”的监护,这是殖民主义的理论依据之一。在当时的国际社会中,种族属性与国家的“文明”程度有很大的关联性,甚至可以说,种族主义本身就是“文明标准”或国际规范之一。于是,殖民国家与殖民地、半殖民地之间实行的规范其实是“非文明标准”,而“非文明标准”包括殖民主义、种族主义、治外法权等国际规范。甚至已经“脱亚入欧”的日本在1919年巴黎和会上提出“种族平等”诉求的努力最后也以失败告终,说明日本作为非西方国家尚处于国际社会的边缘地位。只有在非西方国家彻底摆脱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地位,取得完全独立的地位,成为主权国家之后,才满足“文明标准”,成为文明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随着殖民主义的瓦解,新主权国家的诞生,帝国不再是一种合法的政治形式,“文明标准”适用范围扩大,全球性国际社会也随之形成。主权概念为非西方国家所接受,成为普遍性的价值,尽管非西方国家并不接受国际社会中的其他某些价值。正如梅奥尔所说的:“或许亚非社会已经发现有些西方理念难以消化,但是主权国家这一概念并不在其中。相反,它是西方向世界其余国家所输出的最为成功的一种理念。”[218]

然而,主权概念本身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直处于变化之中的,它经历了从君主主权到国家主权、人民主权的变化。总的来看,近代以来至今,主权规范一直在国际体系变迁中得以生存。但是,它也不断受到挑战。首先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民族主义(nationalism),即威尔逊所倡导的民族自决原则(the 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对主权规范产生了很大冲击。这和民族主义的兴起、反殖民主义运动的产生密不可分,实际上主要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企求成为主权国家或完全主权国家。有西方学者认为,民族自决在1918年之后成为一种新的国际合法性原则。[219]或者说,民族主义与民族自决成为新的国际规范。比如,《联合国宪章》中有关民族自决的条款。紧接着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初期,人们通过对纳粹德国暴政的反思,反对国家主权的绝对性。20世纪70年代,一些学者认为经济相互依存和政治一体化正在侵蚀主权规范。此外,人权、环境保护等规范,也对传统的主权概念构成重大挑战。冷战结束以后,出现了有关“新主权”(new sovereignty)概念之争论,有学者质疑主权是一成不变或不可变更的国际规范,[220]甚至有某些极端的学者提出了“主权终结”或“超越主权”等观点。[221]但更多的人同意主权规范及其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处于变迁之中的观点。[222]具体来说,美国学者艾伦·卡尔森(Allen Carlson)认为,主权概念包含四个层面,即确保边界安全的领土主权(territorial sovereignty to secure a state’s borders),对一国边界之内的人口之管辖主权(jurisdictional sovereignty over a population within a state’s borders),管理或统治一个国家的主权权威(sovereignty authority to govern or rule a state),管理一国经济行为的经济主权(economic sovereignty to regulate a state’s economic activities),四个层面均处于变迁之中。[223]尽管有各种质疑主权的声音,主权原则事实上依然是国际社会的一个根本原则和“文明标准”的核心要素,这是因为迄今为止,“民族国家(或者是准民族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最基本的政治单元”。[224]

值得注意的是,也有西方学者批评具有西方中心主义倾向的“文明标准”说。把“文明标准”概念纳入国际关系分析中的英国学派学者赫德利·布尔和江文汉就曾经指出“文明标准”所包含的西方中心主义倾向。江文汉提出,“文明标准”是由西方国家所制定的,散发着文化帝国主义、种族傲慢以及西方中心主义的气味。[225]赫德利·布尔也认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随着一大批过去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成为主权国家或者国际社会成员,“文明标准”变成了一个名声不好的概念。[226]当代英国学派学者爱德华·基恩对此的批评更为激烈。他指出,欧洲“文明标准”的根基是种族、民族纽带以及宗教信仰。只有白种人的欧洲基督信徒才是文明的,其他种族都是不文明的,不配受到法律保护,所以,他们遭受欧洲帝国主义在全球范围内实施的集体暴力是理所当然的事情。[227]美国著名国际关系学者彼得·卡赞斯坦在《世界政治中的文明》一书中,则强调文明的多元多维。他认为,文明不是单数的,而是复数的、多元多维的,“文明是多元的,即多种文明共存于现代文明这个宏大的文明系统之中,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全球性世界。文明又是多维的,即每种文明内部也存在多种文明形式,分别来自于不同的传统,各存歧见、相互竞争”。[228]他进一步指出:“多元文明的世界深嵌于一个更大的环境之中,这个环境已经不再被一个单一的标准所界定,因为一个单一的、不容置疑的、界定道德优劣的标准是无法用来界定这个大环境的。而这个大环境的特征就是现代文明(civilization of modernity),它强调的是个体主义、多样化、泛宗教主义以及一种对共同道德价值的总体认同。”[229]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也有一些西方学者,包括某些英国学派学者,依然主张继续使用“文明标准”这个概念,并把它当作英国学派的一个重要概念来对待。[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