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院联动破解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难题
——恒圳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
2.案由:破产重整纠纷
3.当事人
申请人(债务人):恒圳房地产公司(https://www.daowen.com)
【基本案情】
恒圳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12月3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6600000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昆明鸿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8年7月1日出具的《恒圳房地产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记载“调整后恒圳房地产公司资产总额1517119299.59元,调整后负债总额2666055754.43元,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资不抵债”。本院依法裁定受理了恒圳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立案后,债权申报617家,金额7680532888.19元。经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权共605笔,金额合计为4262681416.93元。不予认定普通债权9笔,不予认定申报金额为301300000元。暂缓认定3笔。2018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22日,管理人配合盘龙区政府多个部门实施回迁房交房工作。截至2019年1月7日,应交付的回迁安置房(住宅)731套全部交付完毕。2019年1月18日交付车位98个。2018年12月26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中与会债权人听取了法院对案件受理情况的介绍、管理人的报告并对表决事项进行了表决,《恒圳房地产公司继续营业的议案》获高票通过,债权人委员会委员选举成功。管理人于2019年5月7日在全国企业破产工作平台及人民法院报等平台发布了《恒圳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最终兰茂公司向管理人缴纳了重整投资保证金2000万元。经多次会议对接,确定兰茂公司作为恒圳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在完成各项重整工作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经多次开会探讨后,拟定了《恒圳房地产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19年7月12日、13日召开了恒圳房地产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出资人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优先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部分修订,并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进行了多次协商。2019年9月16日、17日、18日进行了再次表决,优先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均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案件焦点】
1.申请人的破产重整申请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重整计划能否表决通过。
【法院裁判要旨】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恒圳房地产公司具备申请破产重整的主体资格。根据恒圳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资料,昆明鸿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8年7月1日出具的《恒圳房地产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记载“调整后恒圳房地产公司资产总额1517119299.59元,调整后负债总额2666055754.43元,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资不抵债”。恒圳房地产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恒圳房地产公司提交的重整方案草案,恒圳房地产公司具备重整的可能性。综上,恒圳房地产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符合立案条件。
管理人向本院提出批准申请的重整计划内容完备,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受偿方案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高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债权受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平公正,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管理人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已经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对重整计划草案依法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充分说明并解答债权人的询问。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各表决组支持票数符合法定标准,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已获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经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恒圳房地产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恒圳房地产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法官后语】
破产审判不同于其他的诉讼案件,更多的是处理程序问题和大量的非法定程序事务,而房地产企业的破产涉及的债权人种类繁多,人数众多,处理难度更大。根据中央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加强并完善房地产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本案的顺利审结最重要的经验在于府院联动机制,其核心是法院主导法定程序,政府参与协调解决非法定程序的其他相关事务。现就本案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总结分析如下:
一、回迁安置房的建设及交付
蒋家营村回迁户自2011年拆迁启动以来,一直租住房屋,回迁户生存、生活条件受到严重影响,多次向市、区两级政府上访。2017年年底,盘龙区人民政府提供“以购代建”资金由第三方公司受让该项目总承包方前期建设工程价款及其优先受偿权,总承包方将债权转让所得款用于回迁安置房复工建设。法院受理案件后,回迁安置房继续建设,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回迁安置房已经具备交房条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的一周内实施了回迁房交付工作。
因回迁安置房交付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亦在债权人的债权认定之前,故交付房屋存在一定的争议。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案例,对于回迁安置房的交付有以下几点意见: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对于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补偿安置房屋拥有“优先取得”的权利。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因此,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后其对商品房所主张的权利优先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就选择实物回迁安置的被拆迁人而言,由于被拆迁人原有的房屋已拆迁,采取置换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其已经支付了获得拆迁安置用房的对价,地位应等同于“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买受人,其“拆迁安置优先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三,回迁安置房建设完毕并交付后,将减少过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对于破产重整企业而言,将减轻继续负担的债务,对其他债权人及债务人而言,均属于获利或减少损失的行为。被拆迁人对于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补偿安置房屋拥有优先取得的权利。这既是为了保障回迁户的基本生存权,也是为了解决基本的民生问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出台后的诉讼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云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主张其对恒圳公司享有1393545084.24元的债权,该债权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应的生效判决,判决认为云南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公司)与恒圳房地产公司财务混同以及证明盛唐公司对恒圳房地产公司享有债权的证据不足,故债权受让人工投公司主张的债权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工投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根据银行流水及审计机构审计的结果,工投公司对恒圳房地产公司的债权真实存在,导致管理人与工投公司对于债权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因工投公司的债权是恒圳房地产公司最大的一笔债权,该笔债权的认定与否对于其余债权人的清偿率有较大的影响,故该债权也受到了其余各大债权人的关注,部分债权人提出若管理人认定了该笔债权则会向法院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主张权利。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盘龙区蒋家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多次会议进行商讨,听取了管理人及工投公司的意见。因可能涉及后续诉讼问题,盘龙区人民法院邀请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资深破产法官专门到我院对该问题进行会谈。
重整投资人兰茂公司系工投公司的关联公司,工投公司债权的认定与否与破产重整的推动存在利害关系。同时,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系从正面强调管理人必须承认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债权,但生效法律文书否定的债权并不能一概否认,从以上多个角度考虑,管理人在与兰茂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原因在下一点详述)的前提下,认定了该笔债权。
三、重整投资人的选定
房地产公司的重整需要重整投资人先期投入大笔资金,后期慢慢收回,故要求重整投资人具备重整的经济实力。管理人发布了《恒圳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虽然规定时间内,有三家意向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进行了报名登记,但仅有兰茂公司向管理人缴纳了重整投资保证金2000万元。
为了保障选定的重整投资人将重整计划履行完毕,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签订了《投资协议》,工投公司及兰茂公司的股东昆明律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兰茂公司的担保方,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为担保兰茂公司严格按《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约定内容履行重整投资义务,由兰茂公司股东昆明律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兰茂公司关联方工投公司作为担保人,如兰茂公司出现违约行为,担保方与兰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间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一年”;“兰茂公司对恒圳房地产公司现有项目实际情况、债权债务及两个地块的规划条件以及是否能够实施规划调整有充分的了解,如兰茂公司在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因兰茂公司的原因不履行《重整计划》明确的投资义务及其他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兰茂公司已经缴纳的重整投资保证金予以没收,已经支付的偿债资金等所有款项不予退还,担保人工投公司放弃对恒圳房地产公司所有的债权”。《投资协议》对于兰茂公司及工投公司进行了较大的约束,保证后续重整计划的履行。若兰茂公司无法履行重整计划,则工投公司放弃对恒圳房地产公司享有的12多亿元的债权,项目亦有重新补救的可能性。
四、重整计划的拟订及通过
管理人在广泛征求各类债权人、重整投资人意见后拟订了《恒圳房地产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为了让大部分债权人满意,《重整计划(草案)》对于债权的清偿方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划分,涉及集体资产置换户债权9100000元(购买车位的预订金)属于普通债权,但重整计划草案对此类债权清偿比例提高至100%。非回迁购房户债权(购房款)为普通债权,重整计划草案对此类债权清偿比例提高至100%。清偿比例提高后,以上两类债权人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为了回笼政府投入的“以购代建”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重整计划草案亦明确了清偿的时间和方式。对于债权额较大的普通债权人,基于房地产项目的特殊性,用建设完工的房屋抵债,符合案件的现实,亦能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重整计划(草案)》第一次表决中优先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未通过该草案。优先债权组中的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享有5亿元的优先债权,已经超过了优先债权总额的50%,为了争取该债权人通过草案,盘龙区蒋家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管理人作了多方面的努力,在欠款人工投公司归还了部分款项并与实际债权人签订协议后,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盘龙区蒋家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管理人还多次与其他第一次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进行协商,最终,重整计划获得高票通过。
编写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陈娜 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