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辞职的权利及其行使

54 董事辞职的权利及其行使

——刘某云诉天易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1464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刘某云

被告:天易公司

【基本案情】

天易公司成立于2004年,为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514万元。《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条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五条规定,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公司应当在2个月之内完成新任董事的改选或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报告于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2017年9月6日,天易公司召开股东会,刘某云被选举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2018年12月5日,刘某云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2018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选举新董事的议案,免除了刘某云的董事职务。后因股东大会该项议案的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形成的该项决议被法院依法予以撤销。2019年9月20日,公司在报纸发布通知公告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增补新的董事。

刘某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易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刘某云董事职务的变更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天易公司承担。

【案件焦点】

刘某云辞去董事的《辞职报告》是否生效及天易公司是否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份公司的章程对董事辞职作出相应的规定。刘某云向天易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天易公司依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要求,于2019年9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增补新董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刘某云的辞职申请已生效。股份公司理应及时进行工商登记信息变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天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刘某云董事职务的变更登记手续,涤除刘某云作为天易公司董事的登记事项。(https://www.daowen.com)

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经生效。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明确有限公司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的对公司债务的赔偿责任后,清算责任成为悬在董事头上的一把利刃。辞职成为董事避免清算责任的可行途径。审判实践中,董事特别是仅仅挂名而不实际承担管理责任的董事通过辞职方式要求公司进行登记变更的诉讼案件日渐增多。董事辞职在法律上如何认定成为审判实践中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董事是否有权辞职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内部组织机构采取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模式。董事会由董事组成,代表公司行使经营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董事的权利义务决定于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关系,董事辞职的权利也以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为基础。

首先,董事是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是担任公司董事职位的人。可见,董事是公司的一种职位,任何位居该职位的人均被称为董事。作为一种职位,董事除受到公司章程、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限制外,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可以强迫任何人担任该职务。无论任期是否届满,董事可随时提出辞职。虽然公司法没有单独列明董事辞职的权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的规定可以确定董事在任期内享有辞职的权利。

其次,董事辞职的基础源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学理上关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众说纷纭,我国公司法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界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关系依据股东大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本人答应任职而成立。据此,董事因股东会的委任而通过董事会行使对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董事受托处理公司事务。在这一层面而言,公司与董事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享有任意解除权。在法律和公司章程没有相反或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无论任期是否届满,董事可以随时辞职,公司也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

最后,董事辞职区别于普通员工辞职,其辞职权利会受到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制。一般而言,董事辞职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依据董事对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无须公司批准。但是,董事辞职可能带来董事会、股东会无法召开进而影响公司正常运转的后果。同时,董事作为公司重要事务的建议者、决策者、执行者,是核心事项、商业机会及秘密等的知情者,其辞职可能给公司带来不确定的风险或损失。董事辞职的特殊性要求辞职权利被合法限制,因此,公司可通过章程对辞职的程序、生效条件作出限制性规定,法律也明确规定董事辞职的“后合同义务”,即在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公司有权要求原董事在过渡期间继续履行董事职务。这不意味着董事辞职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同意,而是出于董事人数法定、维持公司运营、保护公司正当权益的考虑。需要注意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被要求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在其履行完毕清算义务之前不得辞职。

二、董事辞职权利的行使

董事在任期内可以单方提出辞职,无须公司的批准和同意,但应当通知公司,否则其辞职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这涉及董事辞职权利的行使问题。

第一,辞职如何通知。由于董事辞职对公司治理和运营影响较大,原则上应当以辞职报告书的形式书面通知。如果在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上口头提出辞职,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批准,可以认为已通知公司。

第二,辞职向谁通知。董事辞职应该向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提出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争议。一般而言,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处理公司内部与外部的日常活动,可以方便董事行使辞职的权利,也使得公司较快处理经营管理主体的变更所带来的问题。董事辞职通知董事会,董事会通过一定形式告知全体股东,方便董事办理辞职后续手续,符合便捷效率原则。如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也应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及时增补选任。

第三,辞职何时生效。董事的辞职权是形成权,其特点就在于不需要相对方同意。在法律和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董事辞职一般应于董事辞职书送达公司董事会(包括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时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其认可收到董事辞职书,董事辞职生效。公司在制定章程时明确约定董事辞职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同意,董事将辞职报告递交董事会仅产生通知效力,董事辞职在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时生效。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董事“延期离职”而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仍属于董事辞职报告通知董事会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本案中,天易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其董事会由5~19人组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确定公司董事为7人,任期三年。公司章程明确了董事辞职的权利,同时对董事辞职后导致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的效力做出了规定。刘某云在任期内提出辞职,公司认可收到刘某云的辞职报告。刘某云辞职并未导致公司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报告》在2017年9月6日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易公司理应办理涤除刘某云为董事的工商变更登记。

编写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智耀军 秦运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