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
      • 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 第三条 【刑事诉讼各专门机关的职权】
      •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 第六条 【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 第七条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 第九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 第十条 【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制】
      •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辩护原则】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统一定罪原则】
      •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
      •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 第十五条
      • 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第十七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 第十八条 【刑事司法协助制度】
    • 第二章 管辖
      • 第十九条
      •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范围】
      •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范围】
      •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范围】
      •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范围】
      • 第二十四条 【级别管辖的变通】
      • 第二十五条 【地域管辖】
      • 第二十六条 【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 第二十七条 【指定管辖】
      • 第二十八条 【专门管辖】
    • 第三章 回避
      • 第二十九条 【回避的对象、方式与理由】
      • 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违规行为之禁止】
      • 第三十一条 【回避的决定程序】
      • 【回避决定前不停止侦查】
      • 【对回避决定的复议】
      • 第三十二条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及申请复议的权利】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 第三十三条
      • 【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 第三十四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
      • 【公检法三机关的告知义务】
      • 【代为委托辩护人】
      •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 第三十五条 【刑事法律援助】
      • 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与通信权】
      • 第四十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
      •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权】
      •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向控方披露无罪证据的义务和程序】
      •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或其他人不得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
      • 第四十五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和另行委托辩护】
      • 第四十六条 【刑事诉讼代理】
      • 第四十七条 【担任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的条件】
      •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的保守职业秘密权及其限制】
      •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申诉权】
    • 第五章 证据
      • 第五十条 【证据的概念】
      • 【证据的种类】
      • 【证据的运用原则】
      • 第五十一条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第五十二条 【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 第五十三条 【法律文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 第五十四条 【公检法三机关收集证据的权力】
      • 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的效力】
      • 【对涉密证据的保密】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证据运用的基本原则】
      • 【证明标准】
      • 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第五十七条 【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检察监督】
      • 第五十八条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 【非法证据的申请排除】
      • 第五十九条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出庭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 第六十条 【非法证据的处理】
      •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的当庭质证与采信规则】
      • 第六十二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 第六十三条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 第六十四条 【对特定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特别保护】
      • 第六十五条 【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助】
    •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六十六条 【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 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执行机关】
      • 第六十八条 【适用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的条件】
      • 第七十条 【保证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罚】
      • 第七十二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交纳方式】
      • 第七十三条 【保证金的退还】
      • 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与执行机关】
      •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通知家属、委托辩护人与法律监督】
      •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
      •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理】
      • 第七十八条 【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监控】
      • 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解除】
      • 第八十条 【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机关】
      • 第八十一条
      • 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适用机关、适用对象与适用条件】
      • 第八十三条 【拘留、逮捕的异地执行】
      • 第八十四条 【公民的扭送】
      • 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执行程序】
      • 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及时讯问与不当拘留的处理】
      • 第八十七条 【提请批准逮捕的程序与提前介入】
      • 第八十八条 【审查批捕中的讯问】
      • 【审查批捕中的询问、听取意见】
      • 第八十九条 【审查批捕的决定权】
      •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提请批捕的审查处理】
      •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请批捕的期限】
      •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
      •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不批捕决定的复议、复核】
      •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
      • 第九十四条 【逮捕后的及时讯问与不当逮捕的处理】
      • 第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 第九十六条 【对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
      • 第九十七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
      • 第九十八条 【羁押逾期后的处理】
      • 第九十九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解除与变更】
      • 第一百条 【侦查监督】
    •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 第一百零一条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条件】
      •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 第一百零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裁判依据】
      •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 第八章 期间、送达
      • 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
      • 第一百零六条 【期间的耽误与申请顺延】
      • 第一百零七条 【诉讼文件的送达】
    • 第九章 其他规定
      • 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部分法律用语的含义】
  •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一章 立案
      • 第一百零九条 【立案的机关】
      • 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线索、立案材料的来源】
      • 【对立案材料的受理】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与受理】
      •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与保密】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与立案标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诉案件的提起与受理】
    • 第二章 侦查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 第三节 询问证人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 第五节 搜查
      •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 第七节 鉴定
      •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 第九节 通缉
      • 第十节 侦查终结
      •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 第三章 提起公诉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诉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 第一百七十条
      • 【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
      • 第一百七十二条
      • 第一百七十三条
      • 第一百七十四条
      • 第一百七十五条 【补充提供证据材料、补充说明证据合法性】
      • 【补充侦查】
      • 【证据不足不起诉】
      • 第一百七十六条 【起诉的条件和案卷的移送方式】
      • 【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
      • 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
      •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 【不起诉案件处理】
      •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与执行】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
      • 第一百八十条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 第一百八十一条 【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 第一百八十二条
  • 第三编 审判
    • 第一章 审判组织
      • 第一百八十三条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合议庭评议规则】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一节 公诉案件
      • 第二节 自诉案件
      • 第三节 简易程序
      • 第四节 速裁程序
    •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上诉的提起】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抗诉的提起】
      •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
      • 第二百三十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
      • 第二百三十一条 【上诉的方式和程序】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二审程序中的全面审查原则】
      •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方式】
      • 【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地点】
      •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参与二审开庭审理案件的方式】
      • 第二百三十六条 【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限制】
      • 第二百三十八条 【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
      • 第二百三十九条 【二审程序中被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组织、程序及对重审结果的上诉、抗诉】
      • 第二百四十条 【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的处理】
      • 第二百四十一条 【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审限的计算规则】
      •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审审判程序参照一审程序】
      • 第二百四十三条 【二审审限】
      • 第二百四十四条 【二审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效力】
      •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
    •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核准权】
      • 第二百四十七条 【死刑复核程序】
      • 第二百四十八条 【死缓核准权】
      • 第二百四十九条 【死刑复核合议庭的组成】
      • 第二百五十条 【死刑复核的结果】
      • 第二百五十一条 【死刑复核的调查】
      • 【死刑复核中的检察监督】
    •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 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诉的主体、客体、对象和效力】
      • 第二百五十三条 【因申诉导致重新审判的法定事由】
      • 第二百五十四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
      •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指令再审的人民法院】
      • 第二百五十六条 【再审的审判组织、适用程序】
      •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 第二百五十七条 【再审案件中的强制措施】
      • 【再审决定对原裁判执行的效力】
      •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新审判的审限】
  • 第四编 执行
    •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执行的依据】
    • 第二百六十条 【一审被判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应立即释放在押被告人】
    • 第二百六十一条
    • 【死缓的执行】
    • 第二百六十二条 【死刑的交付执行、停止执行和恢复执行】
    • 第二百六十三条 【死刑执行程序】
    • 第二百六十四条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 第二百六十五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决定、批准机关及程序】
    • 第二百六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或批准的检察监督】
    • 第二百六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
    • 第二百六十八条 【终止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和程序】
    • 【非法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刑期】
    • 【罪犯死亡的处理】
    • 第二百六十九条 【非监禁罪犯的社区矫正】
    • 第二百七十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 第二百七十一条 【罚金的执行】
    • 第二百七十二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
    • 第二百七十三条 【对新罪、漏罪的追诉】
    • 【减刑、假释的报请程序和检察监督】
    • 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减刑、假释的检察监督】
    • 第二百七十五条 【刑罚执行机关对错案、申诉的处理】
    • 第二百七十六条 【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
  • 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第二百七十七条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
      • 第二百七十八条 【指定辩护】
      • 第二百七十九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制度】
      • 第二百八十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逮捕的原则、程序】
      • 【分案处理原则】
      • 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讯问与审判】
      • 第二百八十二条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程序】
      • 【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权、被害人的申诉权】
      •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异议权】
      • 第二百八十三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主体】
      •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限】
      •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遵守的规定】
      • 第二百八十四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
      • 【最终不起诉决定的作出】
      • 第二百八十五条 【未成年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
      • 第二百八十六条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 第二百八十七条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第二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案件范围】
      • 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检法三机关对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
      • 第二百九十条 【当事人和解的法律效果】
    •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 第二百九十一条 【适用缺席审判案件的类型及条件】
      • 【缺席审判案件的管辖】
      • 第二百九十二条 【传票、起诉书副本的送达】
      • 第二百九十三条 【辩护权的行使和保障】
      •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上诉、抗诉】
      • 第二百九十五条 【重新审理的条件】
      • 第二百九十六条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时缺席审判的条件】
      • 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缺席审判的适用】
    •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 第二百九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案件范围、启动条件与申请程序】
      • 第二百九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判管辖、审判组织】
      • 【公告程序】
      • 【审理程序】
      • 第三百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结果】
      • 【没收裁定的救济】
      • 第三百零一条 【没收程序的终止审理】
      • 【错误没收时的返还与赔偿】
    •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 第三百零二条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 第三百零三条 【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申请机关】
      • 【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 第三百零四条 【强制医疗的审判组织】
      • 【法定代理人到场和法律援助制度】
      • 第三百零五条 【强制医疗案件的审限】
      • 【不服强制医疗的复议】
      • 第三百零六条 【对被强制医疗人的定期诊断评估】
      • 【强制医疗的解除】
      • 第三百零七条 【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
    • 附则
      • 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