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部分法律用语的含义】

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部分法律用语的含义】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1] 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2] 该条为2018年修订新增。

[3] 该条2018年修订时以原第十八条为基础,删除了“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明确了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的管辖范围。

[4] 现为第二十四条。——编者注

[5] 现为第二十七条。——编者注

[6] 现为第二十四条。——编者注

[7] 现为第二十七条。——编者注

[8] 现为第二十四条。——编者注

[9] 现为第二十七条。——编者注

[10] 该条2018年修订时在原第三十二条的基础上,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增加“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及“系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情形。

[11] 现为第一百八十七条。——编者注

[12] 现为第四十九条。——编者注

[13] 该条为2018年修订新增条款。

[14] 现为第三十八条。——编者注

[15] 现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编者注

[16] 现为第四十三条。——编者注

[17] 现为第四十四条。——编者注

[18] 现为第四十九条。——编者注

[19] 现为第二百零四条。——编者注

[20] 现为第六十四条。——编者注(https://www.daowen.com)

[21] 现为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编者注

[22] 现为第七十一条。——编者注

[23] 现为第七十一条。——编者注

[24] 现为第一百零七条。——编者注

[25] 现为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编者注

[26] 现为第七十七条。——编者注

[27] 该条2018年修订时在原第七十九条的基础上,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考虑因素。

[28] 现为第八十一条。——编者注

[29] 现为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编者注

[30] 现为第八十一条。——编者注

[31] 现为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编者注

[32] 现为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编者注

[33] 现为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编者注

[34] 现为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编者注

[35] 现为第八十二条。——编者注

[36] 现为第八十一条。——编者注

[37] 现为第十六条。——编者注

[38] 现为第八十一条。——编者注

[39] 现为第十六条。——编者注

[40] 现为第二十一条。——编者注

[41] 现为第九十五条。——编者注

[42] 现为第九十五条。——编者注

[43] 现为第九十六条。——编者注

[44] 现为第九十七条。——编者注

[45] 现为第九十七条。——编者注

[46] 现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编者注

[47] 现为第八十一条。——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