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第一百八十条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要点及关联法规

1.对被害人申诉的处理

(1)被害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申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节录)

第三百八十一条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2)被害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后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节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出具审查结论直接答复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认为不起诉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

(3)申诉的处理结果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节录)

第三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https://www.daowen.com)

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起诉的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第三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复查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应在立案后3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不得超过6个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节录)

第三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3.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应当递交申诉书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节录)

第三百八十七条 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递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笔录。

4.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节录)

第三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第三百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