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令再审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指令再审的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