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2026年01月30日
第六十三条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要点及关联法规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节录)
第七十九条第三款 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https://www.daowen.com)
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
第五款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