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与执行】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要点及关联法规
1.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节录)
第三百七十六条 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活动应当记录在案。
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
第三百七十七条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2.未成年人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宣布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27日)(节录)
第二十八条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向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并阐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https://www.daowen.com)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公安机关,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2017年3月2日)(节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并在三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送达时应当告知被送达人,检察机关将对被不起诉未成年人的不起诉记录予以封存,被送达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隐私;告知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有单位或个人泄露已被封存的不起诉记录,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
上述告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举行不起诉宣布教育仪式,向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不起诉决定书,阐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结合社会调查等情况,围绕犯罪行为对被害人、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社会等造成的危害,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等,对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开展必要的教育。如果侦查人员、合适成年人、辩护人、帮教人员等参加有利于教育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的,可以邀请他们参加,但要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并告知其负有保密义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必要时,可以责令家长严加管教。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存在违法犯罪事实或者不良行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