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没收时的返还与赔偿】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要点及关联法规
1.没收程序的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节录)
第六百二十五条 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节录)
第五百二十六条 在审查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百三十二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将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2.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脱逃的,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节录)
第六百二十六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脱逃或者死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缺席审判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3.没收财产错误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节录)
第六百二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二)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除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