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向控方披露无罪证据的义务和程序】
2026年01月30日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向控方披露无罪证据的义务和程序】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要点及关联法规
1.人民检察院针对辩护人收集的无罪证据的处理原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节录)
第五十一条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https://www.daowen.com)
2.公安机关针对辩护人收集的无罪证据的处理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五十八条 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对辩护律师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有关证据应当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