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八条 【勘验、检查的范围】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要点及关联法规
勘验、检查的范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二百一十三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等。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节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要点及关联法规
发案地派出所、巡警等部门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发案地派出所、巡警等部门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第一百三十条 【勘验、检查必须持证明文件】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要点及关联法规
勘验、检查的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一十六条 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录音录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节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第一百三十一条 【尸体解剖的程序】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要点及关联法规
1.解剖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节录)
第一百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
2.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的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和采集生物样本的程序】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要点及关联法规
犯罪嫌疑人拒绝人身检查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https://www.daowen.com)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依法提取、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被害人死亡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提取生物样本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第二款 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第三款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节录)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者贬低其名誉、人格的方法。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要点及关联法规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勘验、检查笔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款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复验、复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要点及关联法规
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复验、复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二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进行勘验、检查后,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验、复查,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第一百三十五条 【侦查实验的程序、要求】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要点及关联法规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
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节录)
第二百条 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二百零一条 侦查实验,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