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的及时讯问与不当逮捕的处理】

第九十四条 【逮捕后的及时讯问与不当逮捕的处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要点及关联法规

逮捕后的讯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节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https://www.daowen.com)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释放被告人的,应当立即将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