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通缉

第九节 通缉

第一百五十五条 【通缉的对象、条件及通缉令的发布】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要点及关联法规

1.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的通缉

(1)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节录)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

第二百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2)检察院决定通缉的,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节录)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对象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3)为防止犯罪嫌疑人等涉案人员逃往境外,检察机关可商请公安机关边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节录)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等涉案人员逃往境外,需要在边防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商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4)犯罪嫌疑人潜逃出境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节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潜逃出境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商请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请求有关方面协助,或者通过其他法律规定的途径进行追捕。

2.由公安机关决定的通缉

(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辖区内可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辖区,应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二百七十四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通缉令的内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二百七十五条 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口音、行为习惯,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https://www.daowen.com)

(3)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二百七十六条 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4)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的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凭通缉令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羁押,并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进行核实,办理交接手续。

(5)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在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层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全国范围内的边控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二百七十八条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在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并附有关法律文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层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全国范围内的边控措施。需要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应当附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

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边控措施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出具公函,先向有关口岸所在地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控,但应当在七日以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全国范围内的边控措施。

(6)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悬赏通告应当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赏金的具体数额。

(7)通缉令、悬赏通告的发布方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二百八十条 通缉令、悬赏通告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

(8)通缉令、边控通知、悬赏通告的撤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二百八十一条 经核实,犯罪嫌疑人已经自动投案、被击毙或者被抓获,以及发现有其他不需要采取通缉、边控、悬赏通告的情形的,发布机关应当在原通缉、通知、通告范围内,撤销通缉令、边控通知、悬赏通告。

(9)通缉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二百八十二条 通缉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