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参与二审开庭审理案件的方式】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参与二审开庭审理案件的方式】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要点及关联法规

1.二审检察人员出庭的任务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2018年2月14日)(节录)

第三十七条 对提出抗诉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检察员出席刑事抗诉法庭的任务是:

(一)支持抗诉,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

(二)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三)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2018年3月31日)(节录)

第四十五条 【主要任务】检察人员出席死刑第二审法庭的主要任务是:

(一)支持抗诉或者听取上诉意见,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

(二)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建议法庭维持原判;

(三)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四)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五)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节录)

第四百四十五条 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出席第二审法庭。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四百四十六条 检察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支持抗诉或者听取上诉意见,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

(二)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建议法庭维持原判;

(三)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四)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五)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四百五十二条 在法庭审理中,检察官应当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的问题,围绕抗诉或者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原审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示和宣读证据,并提出意见和进行辩论。

第四百五十三条 需要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期间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出庭的检察官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在第二审法庭宣布休庭后需要移交证据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2.二审检察人员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刑事抗诉案件出庭规则(试行)(2001年3月5日)(节录)

二、庭前准备

第四条 收到刑事抗诉案件开庭通知书后,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熟悉案情和证据情况,了解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是否发生变化;

(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充实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拟定出席抗诉法庭提纲;

(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决定支持抗诉的,应当制作支持抗诉意见书,并在开庭前送达同级人民法院。

第五条 出席抗诉法庭提纲一般应当包括:

(一)讯问原审被告人提纲;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提纲;

(三)出示物证,宣读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播放视听资料的举证和质证方案;

(四)支持抗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意见;

(五)对原审被告人、辩护人辩护内容的预测和答辩要点;

(六)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的预测和相应的对策。

第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支持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和理由的,支持抗诉意见书应当叙述支持的意见和理由;部分支持的,叙述部分支持的意见和理由,不予支持部分的意见应当说明。

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和理由,但认为原审判决、裁定确有其他错误的,应当在支持抗诉意见书中表明不同意见和理由,并且提出新的抗诉意见和理由。

第七条 庭审开始前,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做好如下预备工作:

(一)核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应当到庭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二)审查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刑事抗诉书副本等诉讼文书的送达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是否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审查到庭被告人的身份材料与刑事抗诉书中原审被告人的情况是否相符;审判长告知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是否清楚、完整;审判长对回避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合法。法庭准备工作结束,审判长征求检察人员对法庭准备工作有无意见时,出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请审判长予以纠正,或者表明没有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2018年2月14日)(节录)

第三十九条 收到刑事抗诉案件开庭通知书后,出席法庭的检察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熟悉案情和证据情况,了解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是否发生变化;

(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制作出庭预案;

(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决定支持抗诉的,应当制作支持抗诉意见书,并在开庭前送达同级人民法院。

第四十条 出庭预案一般应当包括:

(一)讯问原审被告人提纲;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提纲;

(三)出示物证,宣读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播放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举证和质证方案;

(四)支持抗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意见;

(五)对原审被告人、辩护人辩护内容的预测和答辩要点;

(六)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的预测和相应的对策。

第四十一条 庭审开始前,出席法庭的检察员应当做好以下预备工作:

(一)了解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应当到庭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二)审查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刑事抗诉书副本等诉讼文书的送达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是否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审查到庭被告人的身份材料与刑事抗诉书中原审被告人的情况是否相符;审判长告知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是否清楚、完整;审判长对回避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合法。法庭准备工作结束,审判长征求检察员对法庭准备工作有无意见时,出庭的检察员应当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请审判长予以纠正,或者表明没有意见。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2018年3月31日)(节录)

第三十四条 【确定出席法庭人员和制作相关文书】收到人民法院出席法庭通知书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确定出席法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并制作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送达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条 【出席法庭准备工作】检察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出席法庭准备工作:

进一步熟悉案情和主要证据,及时了解证据的变化情况和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新证据,确定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以及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

拟定出庭预案,包括讯问提纲、询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和出庭检察员意见书。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制作多媒体示证资料;

在开庭前将需要通知到庭的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以及拟在法庭审理中出示的新证据提交人民法院,并与审判人员做好沟通;

需要对出庭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提供保护的,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做好相关工作;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应当制作临庭处置方案,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

第三十六条 【出庭预案】出庭预案应当重点围绕抗诉、上诉理由,针对需要查证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进行准备,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突出针对性和预见性。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以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对出庭预案进行讨论。

第三十七条 【出庭检察员意见书】出庭检察员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第一审判决的全面评价、对抗诉理由的分析或者对上诉理由的评析、对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的评析等。

出庭检察员意见书应当表明建议法庭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与侦查人员、侦查活动相关的庭前准备工作】检察人员认为有必要由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席法庭说明情况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及有关人员做好出席法庭准备;检察人员认为有必要当庭播放侦查活动的相关录音、录像,但录音、录像中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的,应当提前做好技术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法庭准备工作的监督】在法庭审理开始前,检察人员应当注意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旁听;

辩护人没有到庭;

应当配备翻译人员没有配备;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旁听席就坐等情形。

检察人员在审判长征求对法庭准备工作的意见时应当表明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节录)

第四百四十七条 对抗诉和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取下级人民检察院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第四百四十八条 检察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审查原审案卷材料,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应当审查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应当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或者上诉人的上诉状,了解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是否正确、充分,重点审查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庭审准备工作。

第四百四十九条 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卷材料时,应当复核主要证据,可以讯问原审被告人。必要时,可以补充收集证据、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需要原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补充收集证据的,可以要求其补充收集。

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首、立功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材料和线索的,可以移交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发现遗漏罪行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侦查。

对于下列原审被告人,应当进行讯问:

(一)提出上诉的;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三)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第四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三)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四)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五)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第四百五十一条 出席第二审法庭前,检察人员应当制作讯问原审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计划,拟写答辩提纲,并制作出庭意见。

3.抗诉案件检察院出庭规则

★刑事抗诉案件出庭规则(试行)(2001年3月5日)(节录)

三、法庭调查

第八条 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原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由检察人员宣读刑事抗诉书。宣读刑事抗诉书时应当起立,文号及正文括号内的内容不宣读,结尾读至“此致某某人民法院”止。

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出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在宣读刑事抗诉书后接着宣读支持抗诉意见书,引导法庭调查围绕抗诉重点进行。(https://www.daowen.com)

第九条 检察人员应当根据抗诉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举证方式:

(一)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由于原审判决、裁定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或者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提起抗诉的案件,如果原审事实、证据没有变化,在宣读支持抗诉意见书后由检察人员提请,并经审判长许可和辩护方同意,除了对新的辩论观点所依据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以外,可以直接进入法庭辩论。

(二)对于因原审判决、裁定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运用部分证据错误,导致定性不准,量刑明显不当而抗诉的案件,出庭的检察人员对经过原审举证、质证并成为判决、裁定依据,且诉讼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不必逐一举证、质证,应当将法庭调查、辩论的焦点放在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裁定认定错误的事实和运用错误的证据上,并就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详细调查、举证和论证。对原审未质证清楚,二审、再审对犯罪事实又有争议的证据,或者在二审、再审期间收集的新的证据,应当进行举证、质证。

(三)对于因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定性不准、量刑明显不当而抗诉的案件,出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举证。庭审中应当注意围绕抗诉重点举证、质证、答辩,充分阐明抗诉观点,详实、透彻地论证抗诉理由及其法律依据。

第十条 检察人员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讯问被告人,讯问应当围绕抗诉理由以及对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不再全面讯问。

讯问前应当先就原审被告人过去所作的供述是否属实进行讯问。如果被告人回答不属实,应当讯问哪些不属实。针对翻供,可以进行政策攻心和法制教育,或者利用被告人供述的前后矛盾进行讯问,或者适时举出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讯问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讲究技巧和策略。对被告人供述不清、不全、前后矛盾,或者供述明显不合情理,或者供述与已查证属实的证据相矛盾的问题,应当讯问。与案件无关、被告人已经供述清楚或者无争议的问题,不应当讯问。

讯问被告人应当有针对性,语言准确、简练、严密。

对辩护人已经提问而被告人作出客观回答的问题,一般不进行重复讯问。辩护人提问后,被告人翻供或者回答含糊不清的,如果涉及案件事实、性质的认定或者影响量刑的,检察人员必须有针对性重复讯问。辩护人提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或者采取不适当的发问语言和态度的,检察人员应当及时请求合议庭予以制止。

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检察人员可以根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长(审判员)发问的情况,进行补充讯问。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并负责安排出庭作证。对证人的询问,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18]规定的顺序进行,但对辩方提供的证人,公诉人认为由辩护人先行发问更为适当的,可以由辩护人先行发问。

检察人员对证人发问,应当针对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的有争议的内容,并着重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发问应当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做到简洁清楚。

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出示、宣读证据配合发问。

第十二条 询问鉴定人参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应当在提请合议庭同意宣读有关证言、书证或者出示物证时,说明该证据的证明对象。合议庭同意后,在举证前,检察人员应当说明取证主体、取证对象以及取证时间和地点,说明取证程序合法。

对检察人员收集的新证据,向法庭出示时也应当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明作用以及证人的有关情况,提请法庭质证。

第十四条 二审期间审判人员通过调查核实取得的新证据,应当由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出示,检察人员应当进行质证。

第十五条 检察人员对辩护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无论是新的证据材料还是原审庭审时已经举证、质证的证据材料,均应积极参与质证。既要对辩护人所出示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发表意见,也要注意辩护人的举证意图。如果辩护人运用该证据材料所说明观点不能成立,应当及时予以反驳。对辩护人、当事人、原审被告人出示的新的证据材料,检察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讯问、质证,并就该证据材料的合法性证明力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或者需要补充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现场等,检察人员可以向审判长提出休庭或延期审理的建议。

四、法庭辩论

第十七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时,检察人员应当发表支持抗诉的意见。

出庭支持抗诉的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当庭质证的情况进行概括,论证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论证原审判决、裁定定罪量刑、适用法律的错误之处,阐述正确观点,明确表明支持抗诉的意见;

(三)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第十八条 检察人员对原审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观点,认为需要答辩的,应当在法庭上进行答辩。答辩应当抓住重点,主次分明。对与案件无关或者已经辩论过的观点和内容,不再答辩。

第十九条 法庭辩论结束后,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原审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2018年2月14日)(节录)

第四十二条 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原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由检察员宣读刑事抗诉书。宣读刑事抗诉书时应当起立,文号及正文括号内的内容不宣读,结尾读至“此致某某人民法院”止。

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出庭检察员应当在宣读刑事抗诉书后宣读支持抗诉意见书,引导法庭调查围绕抗诉重点进行。

第四十三条 检察员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讯问被告人。讯问应当围绕抗诉理由以及对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不再全面讯问。

讯问时应当先就原审被告人过去所作的供述和辩解是否属实进行讯问。如果被告人回答不属实,应当讯问哪些不属实。针对翻供,可以讯问翻供理由,利用被告人供述的前后矛盾进行讯问,或者适时举出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讯问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讲究技巧和策略。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不清、不全、前后矛盾,或者供述和辩解明显不合情理,或者供述和辩解与已查证属实的证据相矛盾的问题,应当讯问。与案件无关、被告人已经供述清楚或者无争议的问题,不再讯问。

讯问被告人应当有针对性,语言准确、简练、严密。

对辩护人已经发问而被告人作出客观回答的问题,一般不进行重复讯问。辩护人发问后,被告人翻供或者回答含糊不清的,如果涉及案件事实、性质的认定或者影响量刑的,检察员必须有针对性再讯问。辩护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或者采取不适当的发问语言和态度的,检察员应当及时请求合议庭予以制止。

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检察员可以根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长(审判员)发问的情况,进行补充讯问。

第四十四条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需要出庭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并安排出庭作证。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的证言笔录,检察员应当当庭宣读。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实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且可以强制其到庭的,检察员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强制证人到庭作证和接受质证。

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时可以要求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陈述,也可以直接发问。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检察员对证人发问,应当针对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并着重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发问应当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做到简洁清楚。

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出示、宣读证据配合发问。

询问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照询问证人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五条 需要出示、宣读、播放原审期间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出庭的检察员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需要移送证据材料的,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检察员应当与审判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在休庭后三日以内移交。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通过调查核实取得并当庭出示的新证据,检察员应当进行质证。

第四十七条 检察员对辩护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应当积极参与质证。质证时既要对辩护人所出示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发表意见,也要注意辩护人的举证意图。如果辩护人运用该证据材料所说明的观点不能成立,应当及时予以反驳。对辩护人、当事人、原审被告人出示的新的证据材料,检察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讯问、质证,并就该证据材料的合法性、证明力提出意见。

第四十八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时,检察员应当发表抗诉案件出庭检察员意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论证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证据错误之处;

(二)指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性质、严重程度,评析抗诉理由;

(三)论证原审判决书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是否正确,有误的,应提出改判的建议。

第四十九条 检察员对原审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观点,认为需要答辩的,应当在法庭上进行答辩。答辩应当抓住重点,主次分明。与案件无关或者已经辩论过的观点和内容,不再答辩。

第五十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由派员出席法庭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2018年3月31日)(节录)

第四十七条 【对申请检察人员回避的处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检察人员回避的,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19]、第二十九条[20]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人民法院决定休庭后,由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检察人员应当建议法庭继续开庭审理。

第四十八条 【对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处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人,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检察人员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撤回上诉,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四十九条 【对审判长概括内容的意见】审判长就抗诉、上诉未涉及的事实归纳总结后,检察人员认为该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表示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认为有异议的,应当指出,并提请法庭进行调查。

对于审判长概括的审理重点和焦点问题,检察人员认为需要补充的,应当及时提出。

第五十条 【对已认定为非法证据的处理】人民检察院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证据。

第五十一条 【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处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的,检察人员应当建议法庭要求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建议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情形】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庭审理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或者申请排除的理由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检察人员可以建议法庭当庭驳回申请。

第五十三条 【建议对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进行审查的情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在法庭审理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检察人员可以建议合议庭对相关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五十四条 【检察人员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方式】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期间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庭决定进行调查的,检察人员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席法庭说明情况。

第五十五条 【法庭审理阶段讯问被告人】检察人员讯问被告人应当根据法庭确定的审理重点和焦点问题,围绕抗诉、上诉理由以及对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不再全面讯问。上诉案件先由辩护人发问,抗诉案件以及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讯问。讯问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被告人当庭辩解之前所作的供述不属实的,应当就其提出的不属实部分和翻供理由,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翻供理由不成立的,应当结合相关证据当庭指出;

被告人供述不清楚、不全面、不合理,或者与案件第一审判决查证属实的证据相矛盾的,应当进行讯问,与案件抗诉、上诉部分的犯罪事实无关的问题可以不讯问;

对于辩护人已经发问而被告人作出客观回答的问题,不进行重复讯问,但是被告人供述矛盾、含糊不清或者翻供,影响对案件事实、性质的认定或者量刑的,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

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可以根据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发问、审判长(审判员)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讯问。

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应当个别进行,讯问中应当注意讯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告人对同一事实的供述存在矛盾的,检察人员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到庭对质。

第五十六条 【禁止诱导性及不当的讯问、发问】检察人员讯问被告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或者其他不当讯问。

辩护人采用诱导性发问或者其他不当发问可能影响陈述的客观真实的,检察人员应当提请审判长予以制止或者要求对该项发问所获得的当庭供述不予采信。

第五十七条 【举证质证的一般规定】检察人员举证质证应当围绕对抗诉、上诉意见及理由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事实和证据进行。上诉案件先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举证;抗诉案件以及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举证。

第五十八条 【举证】检察人员举证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对于原判决已经确认的证据,如果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可以概括说明证据的名称和证明事项;

对于有争议且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应当重新举证;

对于新收集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应当当庭举证。

第五十九条 【质证】检察人员质证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对于诉讼参与人提交的新证据和原审法院未经质证而采信的证据,应当要求当庭质证;

发表质证意见、答辩意见应当简洁、精练,一般应当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与证据证明无关的质证意见,可以说明理由不予答辩,并提请法庭不予采纳;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提出质疑的,应当根据证言、陈述情况,针对证言、陈述中有争议的内容重点答辩;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提出质疑的,应当从证据是否客观、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有针对性地予以答辩。

第六十条 【举证质证应当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形】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如果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暴露侦查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检察人员应当采取或者建议法庭采取避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建议不在法庭上质证,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第六十一条 【询问证人】检察人员应当按照审判长确定的顺序询问证人。询问时应当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对证人证言中有虚假、遗漏、矛盾、模糊不清、有争议的内容,应当重点询问,必要时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

询问证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询问。

第六十二条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于侦查人员就其执行职务过程中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的,检察人员可以参照证人出庭有关规定进行询问;侦查人员为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出庭作证的,检察人员应当主要围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的取得,物证、书证的收集、保管及送检等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进行询问。

第六十三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检察人员应当重点围绕下列问题发问:

鉴定人所属鉴定机构的资质情况,包括核准机关、业务范围、有效期限等;

鉴定人的资质情况,包括执业范围、执业证使用期限、专业技术职称、执业经历等;

委托鉴定的机关、时间以及事项,鉴定对象的基本情况,鉴定时间,鉴定程序等;

鉴定意见及依据。

第六十四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重点询问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鉴定意见是否科学等内容。

第六十五条 【法庭辩论】法庭辩论阶段,检察人员应当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围绕控辩双方在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量刑方面的争议焦点,依据事实和法律,客观公正地发表出庭意见。

第六十六条 【答辩】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可能影响被告人的定罪或者量刑的,检察人员应当答辩。答辩应当观点明确、重点突出、主次分明、有理有据。对于与案件无关或者已经发表意见的问题,可以不再答辩。

第六十七条 【建议延期审理的情形】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人员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查证的;

需要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检察人员还未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不能当庭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六十八条 【开庭后证据出现新情况的处理】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检察人员发现被告人有立功情节、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等情形,或者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上述情形经查证,可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影响,可以补充举证质证;也可以变更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审批后,书面送达人民法院。

4.抗诉案件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程序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节录)

第三百九十六条 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