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要点及关联法规

检察院应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抗诉请求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2018年2月14日)(节录)

第二十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制作抗诉请求答复书,在收到请求后五日以内答复请求人。(https://www.daowen.com)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五日以后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节录)

第五百八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适用本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至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后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