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 [4] 【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审核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