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个别询问原则】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要点及关联法规
1.询问的地点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二百一十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节录)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2.询问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节录)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询问时,检察人员或者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证人时的告知义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要点及关联法规
告知事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二百一十一条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节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 【证人询问笔录】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要点及关联法规
证人询问笔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二百零六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第二百零七条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上逐页签名、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要点及关联法规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节录)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