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及申请复议的权利】
2026年01月30日
第三十二条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及申请复议的权利】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要点及关联法规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节录)
第三十八条 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节录)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https://www.daowen.com)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四十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需要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三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提出的复议复核请求,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办理。
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具体程序,适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节录)
九、……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