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2026年01月30日
第六十二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要点及关联法规
1.证人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节录)
第八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对见证人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人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相关笔录载明的见证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材料进行审查。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https://www.daowen.com)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三款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别。
2.证人的作证义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