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要点及关联法规
1.法院送达剥夺政治权利文书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节录)
第五百二十条 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2.执行机关宣布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三百一十一条 负责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派出所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3.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具体内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三百一十二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https://www.daowen.com)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4.违反规定的后果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三百一十三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违反本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的解除工作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节录)
第三百一十四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