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要点及关联法规
特殊案件的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节录)
第二百七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前款规定的不起诉,应当由检察长决定。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1] 现为第一百五十六条。——编者注
[2] 现为第一百五十六条。——编者注
[3] 现为第一百五十六条。——编者注
[4] 该条为2018年修订新增。(https://www.daowen.com)
[5] 该条2018年修订增加了速裁程序的审查起诉期限。
[6] 该条2018年修订在原第一百七十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告知、听取意见等职责。
[7] 该条为2018年修订新增。
[8] 现为第一百七十五条。——编者注
[9] 现为第一百七十七条。——编者注
[10] 现为第十六条。——编者注
[11] 现为第一百七十七条。——编者注
[12] 现为第一百七十七条。——编者注
[13] 现为第一百七十七条。——编者注
[14] 现为第一百七十七条。——编者注
[15] 现为第一百七十五条。——编者注
[16] 现为第一百七十七条。——编者注
[17] 现为第一百七十五条。——编者注
[18] 该条为2018年修订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