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享受年休假待遇

案例一 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享受年休假待遇

案情简介

闫某于2014年3月入职某物业公司,2017年7月1日,某物业公司与闫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格式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闫某到某中心医院担任保洁工作,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小时,每周保证至少休息1天,每月在30日前以货币形式发放工资1130元。合同签订后,闫某实际被某中心医院管理处安排至外勤岗位,每个月休4天。2018年10月16日,闫某未经领导允许,私自帮他人代班,被处罚款100元。2019年1月17日,某物业公司组织闫某等人在物业办公室召开会议,称因外勤人员被投诉过多,会诊单送达不及时,私自代班现象严重,决定对外勤人员进行岗位调整,由参会的外勤人员先行在打包房打包、在洗衣房烫工作服、在血透室搞卫生等四个选项中选择,如不选择则由公司对各位外勤人员安排既定工作内容,闫某将被安排至打包房打包。闫某等工作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自2019年1月18日离职。

2019年1月21日,闫某等人以某物业公司未足额发放加班工资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程序历程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支持年休假工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由某物业公司支付闫某经济补偿金8050元、加班工资差额1754元、年休假工资740元,合计10544元,驳回了闫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物业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二)一审法院:支持年休假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与闫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被告闫某在原告某物业公司工作不满十年,每年享受年休假5天,原告某物业公司未予以安排,应当依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被告闫某主张2018年以前的年休假工资,因已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闫某在原告某物业公司工作期间,原告某物业公司未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但被告闫某要求原告某物业公司予以补缴,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不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

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三)二审法院:支持年休假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未休年休假支付300%的工资报酬是否合理的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具体到本案,闫某应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而闫某在职期间并未休年休假,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参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某物业公司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并无不妥。

某物业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四)再审法院:支持年休假工资

本院经审查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原审已查明,某物业公司未安排闫某休年休假,也未支付过其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故根据上述规定,原审判令某物业公司支付闫某未休年休假300%的工资报酬并无不当。

案例取自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申5813号民事裁定书、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3民终2211号民事判决书。